2023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承担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的抽查和检查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 委托的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抽样、检查等相关 技术工作合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科 学、公正、独立的原则。第四条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贯彻统一管 理和组织实行承检机构资质的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承检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或 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场监管局对承检机构检查能力和管理体系的维持性进行定 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 2个月。需要时,市场监管局对承检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 重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查能力、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出现申投诉情况的承检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于每年规定期间前,向市场监管 局质量监管处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其 他产品质量检查信息。承检机构重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查能力、重要设备设 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局。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成为承检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场监管局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在1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五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局责 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安排承检任务,暂停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一)超过范围进行检查,但未导致严重后果的;(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查项目不符 合审查条件的;(三)未向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与授权项目有关的工作报 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查信息的,或未及时报 告重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查能力、重要设备设施等的重大 变化的;(四)重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查能力、重要设备设施等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查能力不能连续维持的;(五)接受影响检查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查公 正性的活动的;(六)运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合法竞争的;(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查任务的;(A)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局取消承检资 格:(一)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查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查 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通过审查的;(三)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承检条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四)依法应当取消承检资格的其他情形。承检机构自被撤消承检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七条被取消承检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将承检任务移交给市场监管局指定技术机构。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承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 权向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调查解决,并为举报 人保密。第四十九条 对于承检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解决。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资质核算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承检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件地址联系地址计量认证证书、验收 (授权)证书号申请项目(项目多可附表)承检机构意见负责人(盖章):日期:核算单位填写质量监管处岗位 人员核算意见岗位人员:日期:质量监管处负责人审 核意见负责人:日期:市场监管局分 管领导意见负责人:日期:备注附表二: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监督检查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考核表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材料考核方法检查记录得分一、检查能力(20分)1.承检项目应当获得资质授权且在 授权有效期内。(5分)1、授权证书及其附件;2、抽查规范、实行细 则或方案;3、检查报告每发现一个项目不在授权 范围内,扣5分;不在授权有效期内的,扣2分。2,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 则和标准。(2分)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2、标准1、无相应细则或不是最新 版本的扣1分;2.无相应标准或不是最新 版本的扣0. 5分。3、承检项目所用的检查仪器设备应 当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6 分)1、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证书或校准记录: 2、检查记录每发现一台承检项目使用 的检查仪器设备不在计量 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扣 1分。被考核机构名称:考核时间:年 月日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材料考核方法检查记录得分4、应具有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检查规定的检测仪器设备,且能正常 运转和使用,精度应满足检查规定。(4分)1、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文献;2设备台帐档案;3、设备维护和保养计 划及实行记录;4、仪器设备1 ,现场查看设备情况,每 缺少一台仪器设备,扣2 分,无法正常使用,扣1分, 精度不符合规定,扣0.5分; 2.管理文献不齐全扣2分, 各类记录不全扣1分,台帐、 档案不全扣0. 5分。5,设施、检查场地以及环境条件应 满足检查工作的规定,涉及温度、湿 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 条件,以及其他安全措施。(3分)1、检查场合、环境;2,设施1,不符合检查规定的扣1 . 5 分;2 .安全等措施不到位的扣1.5 分。二、抽样工作(15 分)1、抽样人员情况,涉及人员数量、人 员资质。(3分)(1)抽样人员不得 少于2名;(2)抽样人员应为本单位 在岗签约人员。1、抽样单;2、在职人员花名册每发现一例不符合规定的. 扣0.5分。2、抽样单的填写情况,涉及抽样单 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对的性。(9分)抽样单(1)抽样单信息填写不完 整的.每一例扣1分;(2) 抽样单内容填写错误的,每 一例扣1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材料考核方法检查记录得分3、拒检公司的确认、未抽到样品的 公司认定情况。(3分)1、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2、拒检认定表;3、未抽到样证明材料1、拒检公司认定未得到本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的,每一例扣3分:2、对因转产、停产、倒闭 等因素无法实行抽查计划 的,无相关证明材料或未得 到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三、样品管理(10 分)1,样品跄收、标记、流转、贮存及 处置等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4分) 有样品接受、标记、入库、领用、检 查、保存及处置的程序规定,并有相 关记录。1、样品管理程序文献:2、样品管理记录;3、样品缺少样品管理记录或记录 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分。2、样品的保存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3分)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 保存到检查结果异议期满,检查结果 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保存到异议期 满3个月后;1、样品保管规定; 2、样品管理记录;3、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不符合有关 规定规定的,每一例扣1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材料考核方法检查记录得分3、样品的贮存条件保獐情况。(3 分)样品贮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1、样品;2、样品贮存环境样品贮存条件不满足有关 规定的,扣2分。四、检查过程(1 5 分)1、检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标 准所规定的情兄。(5分)应按有关 规定、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 检查,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 书;2、监督抽查实行规 范或方案;3、生产许 可证实行细则;4、检查报告增减检查项目不符合有关 规定、相关标准的,每一例扣1分。2、检查方法的选择和实行情况。(5 分)对的选择合用的检查方法,且按 照选定的方法实行检查。1、监督抽查实行规范 或方案;2、检查报告: 3、检查原始记录;4、 相关产品标准和检查 方法标准1、使用标准不对的的,每 一例扣1分;2、未按标准正的确施检查 的,每一例扣1分。3,检查原始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对 的性以及更改规范性的情况。(5分)1、检查原始记录;2、 检查报告;3、相关产 品标准和检查方法标 准1、原始记录信息不对的、 不完整的,每一例扣0.5分; 2、原始记录内容更改不规 范的.每一例扣0.5分。五、检查报告(20分)1,出具检查报告的及时性情况。(2 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查报 告。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 书;2、监督抽查实行 计划;3、检查报告; 4、生产许可证实行细 则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查 报告的,每一例扣1分。2,检查报告的标记唯一性情况。(2 分)1、检查报告;2、检查业务管理记录检查报告缺少唯一性标记 的,或标记不满足唯一性 的,每一例扣1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材料考核方法检查记录得分3、检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对的性 情况。(10分)检查报告信息应当与 抽样单、原始记录内容相相应。1,监督抽查实行规范 或方案;2、检查原始记录;3、检查报告;4、抽样单1、检查报告信息不完整的, 每一例扣0.5分;2、检查报告内容不对的的, 每一例扣2分;其中有鉴定 错误的,每一例扣5分;3、检查报告信息与抽样 单、原始记录内容不相应 的,每一例扣2分。4、检查报告结论用语的准确性情况。 (3分)检查报告的结论用语应当准 确、符合有关规定。1、监督抽查实行规范 或方案;2、生产许可证 实行细则;3,检查报 告检查报告结论用语不符合 规定的,每一例扣1分。5、检查原始记录、检查报告的保存 情况。(3分)检查原始记录、检查 报告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1、检查报告;2、检查原始记录检查原始记录、检查报告的 保存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一例扣0. 5分。六、结果汇总(20分)1、汇总材料应当齐全完整。(4分)1、抽查结果汇总材 料;2、抽查结果电子数 据汇总材料不完整。(重要材 料缺失扣2分、一般材料缺失扣1分)2、汇总材料与抽查方案的符合性。(4分)与抽查方案不符合。(每一 例完全不符号扣2分、一般不符合扣1分)3、结果报告应当详实准确。(4分)结果报告不详实准确。(每 一例存在严重问题的扣2 分、存在一般问题的扣1 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材料考核方法检查记录得分4、抽查工作应当准时完毕。(4分)抽查工作未准时完毕(每一 例未准时完毕并导致负面 影响扣2分;存在未完毕事 宜的扣1分)5、书面抽查结果应当与电子数据是 否一致。(4分)书面抽查结果与电子数据 不一致。(每一例存在大量 不一致的扣2分,存在少量 不一致的扣1分)注:1、现场考核中检查报告的抽取方法:按照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查两种检查类别从全年的检查报告中随机抽取检查报告(含抽 样单、原始记录)50份,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查报告数量局限性的,抽取所有检查报告。2、每一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3、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检查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考核结果以零分计,考核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上报组织单位。4、本考核表满分为】00分。5、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考核对象留存、一份上报组织单位。得分:考核组成员签字: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第五条 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市场监督 管理局应当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 承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工作时,应 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 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 和检查能力。第八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查活动中所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第九条承检机构不得接受也许对其检查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查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承检机 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查的产品,不得对其检查的产品通过监 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 规范检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检查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第二章 承检机构的资质第十一条检查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局资质核算后,方可在申请的范围内承担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监测任务。第十二条受委托承担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应当具有审查认可CAL,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 证书,同时应具有与检测产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 力。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承检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获得国家或省质监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 审查认可证书。(三)具有有关抽查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查业务经历; 具有与检查活动相适应的检查场合和检查仪器设备。(四)具有与有关抽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 检查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六)依法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资质核算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检机构资质证明文献,并对拟承检产品 提交申请材料。(二)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算。(三)市场监管局根据核算结果决定是否将申请单位列为承 检机构名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承检机构自核算合格之日起列入承检机构名录,有 效期为3年。承检机构需要延续承检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其进行重新核算,符 合规定的,继续承担有关监督抽查任务。第十五条 已经列入承检机构名单的,需要变更或增长检查 项目(扩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核算 有关申请后决定是否予以增长项目。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 规定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采用积极措施改善管理 体系,并使之连续有效。第二章承检任务承担第一节抽查方案拟定第十七条 通过资质核算的承检机构应当结合平常检查工 作积极收集产品质量信息,为市场监管局制定年度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计划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提供技术建议。第十八条 对市场监管局计划开展的抽查产品,承担检查任 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在充足调研的基础上,按规定拟定产品抽查方 案和抽查实行规范报市场监管局批准执行。第十九条 抽查方案应当涉及抽查产品品种类别、抽查范 围、区域分布、检查项目、项目收费以及完毕时限、重点抽检公 司名单等内容。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原则上合用国家质检总局 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行规范(以下简称实行规 范),作为实行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a 对尚未制定或需要结 合实际制定抽查实行规范的产品,承担检查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 拟定抽查实行规范。第二十一条 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查方 法的研究和学习,加强标准时效跟踪,不得在检查过程中使用过 期、失效等不具法定效力的标准。对于标准合用存在争议的,原则上以标准归口单位解释为 准。第二节抽样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局及其分局、监管 所的规定开展抽样工作。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检 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 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承检机构应当 定期开展抽样人员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查工作中应当 遵循抽检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不得参与该次任务的样品检查工 作。对于现场抽样检查等必须由抽样人员检查的,应当在抽样检 查前向市场监管局说明,并经许可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工作中准确 运用相关产品的抽样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市场监管局、分局及监 管所的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六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查工作的承检机构 的,原则上应当由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对于 易碎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规定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用措施, 保证样品运送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第二十七条抽取的样品或备样需要封存在受检公司的,承 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做好样品的防拆封措施,避免公司擅自更 换、隐匿、解决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第二十八条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当制作抽样单、 现场抽样记录等抽样文书,并对抽查样品及环境进行拍照。抽样文书应当由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分局、监管 所等抽样单位委托技术机构抽样人员单独抽样的,在执法人员许 可的情形下,可由抽样人员对抽样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第三节检查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 查涉及的所有检查项目必须自行检查,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以任 何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检查或分包检查,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 局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解决。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接受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 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也许对检查结果或者综合鉴定产生影 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查和备 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记后入库。A 在不影响样品检查结果 的情况下,应当尽也许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 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因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三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 品管理程序文献,具体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 查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足的证 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A 第三十三条 检查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查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第三十四条对需要现场检查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 场检查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查遵守相同的规 程。第三十五条除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抽 查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伪造检查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第三十六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将检查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三十七条检查样品应当按照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解 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检查样品解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 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核算合格的范围内出具产品质量检查报告。第三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查报告 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解决机制, 解决相关方对其检查活动和检查结论提出的异议。第四十一条 复验由其他产品质量承检机构或者原产品质 量承检机构承担;由原产品质量承检机构复验的,原检查人员应 当回避。属于非破坏性检查的,原则上对原被检样品进行复验;属于 破坏性检查的,对备存样品进行复验,不重新抽样;由受检单位 保存备存样品的,备存样品毁损或者防拆封标签被破坏的,其复 检申请不予受理。第四十二条 复验结论表白样品合格的,复验费用在监督 抽查经费中列支;复验结论表白样品不合格的,复验费用由提出 复检申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第三章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