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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例第13号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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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例第13号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docx

    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3号)【关键词】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要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 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基本案情】被告人徐孝伦,男,贵州省人,1969年出生,经商。被告人贾昌容,女,贵州省人,1966年出生,经商。被告人徐体斌,男,贵州省人,1986年出生,经商。被告人叶建勇,男,贵州省人,1980年出生,经商。被告人杨玉美,女,安徽省人,1971年出生,经商。2010年3月起,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在瑞安市鲍田前北村育英街12号的加工点内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并将加工后的猪头分离出猪头肉、猪 耳朵、猪舌头、肥肉等销售给当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被告人 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明知徐孝伦所销售的猪头系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予以购买, 并做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其中徐体斌的销售金额为3.4万元,叶建勇和 杨玉美的销售金额均为2.5万余元。2012年8月8日,徐孝伦、贾昌容、徐体斌在瑞 安市的加工点内被公安机关及瑞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猪头(已分 割)50个,猪耳朵、猪头肉等600公斤,松香10公斤及销售单。经鉴定,被扣押的 松香系工业松香,属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经反复高温使用后,铅 等重金属含量升高,长期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案发后 徐体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诉讼过程】2012年8月8日,徐孝伦、贾昌容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 留,9月15日被逮捕。2012年8月8日,徐体斌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2日被逮捕。2012年9月27 日,叶建勇、杨玉美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2 日被逮捕。该案由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瑞安市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害物质, 被告人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其中被告人徐孝伦、贾 昌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徐孝伦、 贾昌容的刑事责任;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 法可以从轻处罚。2013年3月1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犯生 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向瑞安市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5月22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物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 销售有害食品罪;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均已 触犯刑法,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共同经营猪头加工厂,生产、 销售猪头,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孝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 昌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昌容、徐体斌、叶建勇归案后均能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体斌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 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孝伦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贾昌容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徐体斌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叶建勇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玉美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徐孝伦、贾昌容、杨玉美提出上诉。2013年6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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