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德国专利法中文版.docx
(德国)专利法in(1980年12月16日公布的文本,已经依据2023年7月31日颁布的修订法(BGBI. I S. 2521)第1条进行了修改)目录章节条第一章专利1-25第:章专利局26-33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34-64第四章专利法院65-72第五章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上诉程序73-80第二节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81-85第三节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86-99第六章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 法律上诉程序100 109第二节 上诉程序110-121第三节上诉程序的特别规定122第四节上诉程序一般规定122a第七章 共同规定123128a第八章费用减免129-138第九章侵犯专利权139142b第十章专利诉讼程序143 145第十一章专利标记146第十二章过渡性规定147第一章专利 3.送达正式告知后未按期(专利费用法第7条第(1)款、第13条第(3)款或者第14条第(2)款 和第5款,本法第23条第7款第4句)缴纳年费和滞纳金。(2)只有专利局有权判断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声明否按期作出、年费和滞纳金是否按期缴纳:第73 条和第100条的规定不受影响。第21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应当被撤消(第61条):1 .该专利权的主题属于第1条至第5条规定的不得授予专利的情形的;.该专利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行的:2 .该专利的实质性内容是未经别人批准而获取其说明书、附图、模型、装置或者设备,或者别人实行的方 法(侵占);.该专利权的主题超过向受理机关最初递交的申请文本的内容:基于分案申请或者第7条第(2)款规定 的重新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其主题超过向受理机关原始递交的申请文本的内容的。(2)撤消的理由仅影响该专利的一部分的,该专利进行相应的限制后可以维持。此限制可通过修改权利规 定、说明书和附图的形式实现。(3)专利被撤消后,专利申请和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规定参照合用于对专利权作出限制后维持的情 形。第22条(1)存在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专利保护的范围被扩大的,专利权应当依请求(第81 条)被宣告无效。(2)参照合用第2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第23条(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告知专利局,其乐意许可任何人通过 支付合理的补偿费实行其专利的,在专利局收到该声明后,尚未缴纳的年费减少一半。就主专利作出的该 声明将合用于其所有的增补专利。该声明应当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并刊登在专利公报上。(2)专利登记簿上记载已对专利权授予独占许可的,或者已向专利局申请登记独占许可(第30条第(4)款)的,不得接受上述声明。(3)专利登记簿记载上述声明后,任何人希望实行该专利的,应当告知专利权人。告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 向专利登记簿I二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第25条)发出的,视为有效。告知中应当涉及关于如何实 行该专利的陈述。发出前述告知后,被许可人即可以其所陈述的方式实行该专利。被许可人有义务在每个 季度向专利权人具体通报其实行情况并支付补偿费。被许可人未准时履行义务的,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 利权人可以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专利权人可以严禁其再实行该专利。(4)补偿费数额应当由专利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拟定。拟定补偿费用的程序参照合用第46条、 第47条和第62条的规定。补偿费请求可针对数人提起。专利局拟定补偿费时,可以规定补偿费请求的对 方承担拟定补偿费程序的所有费用或者部分费用。(5)在最后次拟定补偿费数额年期间出现情势变更或者公知因素,导致已确认的补偿费数额明显不合 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就此参照合用本条第(4)款的规定。(6)对一项专利申请作出许可声明的,参照合用本条第(1)款至第(5款的规定。(7)专利权人未接到任何请求实行其专利的告知的,可以随时向专利局递交撤回许可的书面声明。该撤回 于告知递交时牛.效。专利权人应当在撤回许可声明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减免的年费。在第三句规定的期限 内没有缴纳该减免的费用的,应当最迟在随后的四个月内,将被减免的年锄连同滞纳金一并缴纳。第24条(1)专利法院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在个案中授予商业性实行发明的非独占性许可(强制许可),假如:1 .申请人努力以通常经营中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行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 许可:并且.授予强制许可符合公共利益。(2)强制许可请求方不通过侵害某一在先专利,就无法实行自己在后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的,可以规定对 在先专利权人的在先专利颁发一个强制许可,假如:1 .满足第(1)款第1项的条件;并且.请求人的发明与在先专利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规定强制许可请求方对其享有专利权的在后发明,授予一项相应的实行许可。 (3)植物品种种植人不通过侵犯在先专利就无法获得或者实行其植物品种权时,上述(2)的规定同样合用。(4)在半导体技术领域,只有在经诉讼或者行政程序中确认专利权人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并为排除该行为的情形下,专利局才可以依据第(1)款的规定授予强制许可。(5)专利权人在德国未实行或者未有效实行其专利的,可以依据第(1)款颁发强制许可,以保证专利产 品充足供应国内市场的需求。在此情形下,进口也视作为在国内实行该专利。(6)只有在授予专利权后才干颁发强制许可。授予强制许可时可以加以限制和附加一些条件。实行的范围 和时间应当与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一致。专利权人有权规定被许可人根据实行情况,并考虑强制许可的商 业价值,支付适当的补偿费。拟定补偿费数额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规定对尚 未支付的补偿费作出相应的调整。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形已不存在也不也许再次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规定 撤消该强制许可。(7)专利强制许可仅能和实行该专利的公司一并转让。对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和在后专利一并转让。 第25条(1)在德国国内没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只有委托德国的律师或者专利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时,才可以在专 利局或者专利法院参与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并主张专利权。该代理人有权参叮专利局和专利法院的程序,以 及与专利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提交启动刑事程序的请求。(2)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其他欧洲经济区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根据缔结欧共体条约对引进服务业的规定, 只要其执业范围在2023年3月9 口生效的欧洲律师在德国从业规定第1条规定或者1990年7月6 日生效的专利律师职位许也许力测试规定第1条以及它们每一个生效文本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担任第(1)款规定的代理人。(3)第(1)款规定的代理人的事务所所在地,视为民事诉讼法第23条意义卜.的资产所在地:代理人没 有事务所的,则以其国内居住地为准,没有国内居住地的,则以专利局所在地为为准。(4)第(1)款规定的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前,必须向专利局或者专利法院说明代理权的终止以及另行指 定的代理人。第二章审查程序第26条(1)专利商标局是联邦司法部下属的独立的联邦高级行政机关。总部设在慕尼黑。(2)专利局由局长和其他专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德国法官法规定的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法律专员)或者是某个技术领域的专家(技术专员)。所有专员终身任职。<3)通常情况下只有就读于综合性大学、技术大学、农业大学或者矿业学院的技术或者自然科学系,通过 国家结业考试或者专业结业考试,从事科学、农艺学或者技术领域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必要的法律 知识的人才干被任命为技术专员。依据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者在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 国通过结业考试,和在德国通过结业考试具有同等效力。(4)当预计到有临时需要时,专利局局长可临时任命具有专员任职资格(第(1)款和第(2)款)的人承 担专利局专员的职责(助理专员)。该项临时任命依需要可以在特定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不得终止。 此外,关于专员的规定也合用于助理专员。第27条(1)专利局应当设立:1 .若干审荏部,负责解决专利申请,提供现有技术信息(第29条第(3)款):2.若干专利部,负贲解决授权专利的所有事务,评估专利许可贽数额(第23条第(4)款和第(6)款), 提供涉及专利局程序的法律援助。专利部的职责还涉及对其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出具专家意见(第29条第(1) 款和第(2)款)。(2)审查部的具体工作由一名技术专员(审查员)执行。(3)专利部的决定必须至少由三名专员共同作出,在异议程序中则必须涉及两名技术专员。案件涉及疑难 法律问题,且合议组中没有法律专员的,应当由专利部的一名法律专员协助撰写决定。请求法律专员参与 合议组而被驳回的,对该驳回决定不得提起异议。(4)除作出维持、撤消或者限制专利权、拟定补偿费(第23条第(4)款)以及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外, 专利部部长有权单独解决专利部的任何事务或者将该任务分派给专利部的一名技术委员承担;前述行为不 合用于听证。(5)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法令规定高级或者中级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其他同等职位的雇员,可被任命解决审 查部或者专利部职贲内无疑难技术问题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业务,但不涉及授予专利权及以申请人已表达 反对的理由驳回申请。联邦司法部可通过法令将任命权授予专利局局长。(6)民事诉讼法第41条至第44条、第45条第(2)款第二句、第47条至第49条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 法院人员H行回避和请求回避的规定,参照合用于审查员和专利部的其它成员。依据第(5)款规定受委托 解决审查部或者专利部业务的高级或者中级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其他职工,参照合用该回避的规定。需要做 出回避决定期,由专利部作出。(7)专利部的内部讨论可以邀请非专利部成员的专家参与,但专家不能参与表决。第28条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无需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令,规定专利局的机构设立以及业务规程,例如专利事务的 流程,但以法律尚未规定的相关内容为限。第29条(1)在诉讼程序中针对与专利有关的问题,数个专家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的,专利局应当根据法院或者国 家检察机关的请求出具意见。(2)此外,未经联邦司法部长的批准,专利局无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外作出决定或者鉴定。(3)为使公众可以运用专利局的文献,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无需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令,规定专利局在不 承诺文献完整性的情况卜可以提供现有技术的信息。在上述情况上联邦司法部有权规定相关的条件、信 息的提供方式和种类以及涉及的技术领域。联邦司法部也可以不经联邦参议院批准,颁布法令将该项权力 授予专利局局长。第30条(1)专利局应当设立专利登记簿,记载案卷可供任何人查询的专利申请的名称、专利权的名称和补充保护 证书(第16A条)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假如有代理人和送达全权代表(第25条), 他们的姓名和住所。专利登记簿内还应当记载专利权生效、期限届满、终止、限制令、撤消、宣告专利权 或者补充保护证书(笫16A条)无效以及提出异议和无效的情况。(2)专利局局长可以规定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内的其它事项。<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和送达全权代表的姓名、住所变更的,经向专利局提供证明,专利局 应当在专利登记物内记载该变更事项。在变更未被记载前,原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和送达全权 代表仍依据本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树行义务。(4)专利局应当依据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的请求,将独占许可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内,只要其证明对方已 经批准。在当然许可的期间(第23条第(1)款),不得提出第句所述的请求。该登记应当根据专利权 人或者被许可人的请求而撤消。专利权人申请撤消登记的,应当提交记载时的被许可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批准的证明。(5)(已废止)。第31条(1)当事人对其合法利益提供令人信赖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且仅在此范围内),专利局应当依据其请求允 许其查阅案卷及有关模型和样品。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登记簿,以及涉及权利限制程序(第64条)和 撤消程序案卷在内的专利案卷。(2)下列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查阅专利申请案卷:1 .申请人向专利局表达批准别人查阅案卷,并且已经写明了发明人;或者.自申清日(笫35条第(2)款)或者优先权日起,满卜八个月,并且已经根据第32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了公告。(3)某一案卷可供任何人免费查阅的,则任何人也可免费查阅属于该案卷的模型和样品。(4)在写明发明人(第37条第(1)款)的情况下,申请人写明的发明人提出规定的,只能依据第(1) 款第一句的规定允许查阅。对此,参照合用第63条第(1)款第四句和第五句的规定。(5)规定查阅依据第50条规定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卷,必须由专利局听取最高联邦主管机构的 意见后批准,条件是(并且仅在此范围内):对申请查阅人而言有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允许其查阅是合 法的,且不会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安全导致严币.损害。第3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 程序中被作为现有技术引用的,则查阅案卷中该对比文献的相关部分时,参照合用本款第句的规定。第32条(1)专利局应当出版下列文献:1 .专利申请全文:2 .专利全文:和.专利公报。出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2)专利申请全文应当涉及依据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允许公众免费查阅的专利申请文献,以及最初 提交的摘要或者为出版而经专利局修改过的摘要(第36条)。已经出版专利全文的,则不再出版专利申 请全文。(3)专利全文应当涉及授予专利权所依据的权利规定、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全文应当说明专利局在评价该 发明的可专利性时参考的公开出版物(第43条第(1)款)。尚未公布摘要的,则应当将其纳入专利全文 内。(4)假如在作好出版的技术准备后,专利申请被撤回、驳回、视为撤回申请或者终止的,也应当依据第 31条第(2)款的规定,公布专利申请全文或者专利全文。(5)专利公报应当定期地刊登专利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概要,涉及期限届满的专利、独占许可的登记和撤消、 查阅专利申请案卷的也许性。第33条(1)自根据笫32条第(5)款通告时起,任何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了专利申请的主题的,申请人 可以规定使用人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但不允许行使进一步的请求权。(2)中请的主题明显不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人无权规定补偿。(3)参照合用民法第一编第五章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专利授权后一年期限届满前仍然可以行使 请求补偿的权利。假如补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参照合用民法典第852条 第(2)款的规定。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第34条(1)请求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中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2)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告指定专利信息中心接受专利申请的,也可以向其递交申请。但也许 包含国家秘密(刑法第93条)的申请,不得向专利信息中心递交。(3)专利申请应当涉及以下内容:1 .申请人姓名:2 .授予专利权请求书,其应当清楚简明地指明该发明:3 . 项或者数项权利规定,限定规定保护的主题;.对该发明的说明:4 .权利规定或者说明中所提到的附图。(4)专利申请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为准。(5) 一件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蛆发明。(6)联邦司法部有权颁布法令,规定申请的形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也可以颁布法令授权德国专利商标 局对此作出规定。(7)应专利同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说明(第(3)款)中完整、真实地描述就其所知的现有技术。(8)发明包含对牛物材料的使用或者涉及生物材料,而该牛.物材料无法被公众获得,也无法在申请中以所 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方式加以描述(第(4)款)的,联邦司法部有权就生物材料的保藏及获得, 涉及有权获得生物材料的主体、重新保藏该生物材料,颁布有关法令。联邦司法部也可以颁布法令授权德 国专利商标局对此作出规定。第34A条假如发明的主题源自植物或者动物的生物材料,或者必须用到这些生物材料,则申请人在知道生物材料来 源地时,必须在中清材料中加以说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授予的专利的效力,不受到影响。第35条(1)申请的所有或者部分不是以德文撰写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提交后三个月内补交德文译文。申请提及 附图,但提交申请时未提供附图的,专利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告知送达后一个月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任 何有关附图的说明视为未作出。(2)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指下列机构收到具有第34条第(3)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要素,并且行 看起来像第34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说明的专利申请材料之H:1 .专利局;.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告指定的专利信息中心。未以德文撰写的,专利局收到在第(1)款第一句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的德文译文之日视为中请日,否则视为 未提出申请。申请人依据第(1)款第二句的告知补交缺少的附图,附图送达专利局之H为申请否则关 于附图的说明视为未作出。第36条(1)申请文献应当涉及摘要,可以在申请日后十五个月内,行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后十五个月内补交。(2)摘要仅作为技术情报使用。摘要应当涉及以下内容:1 .发明名称:2 .在申请中公开的发明内容的简短概要,即写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以及发明的重要用途。3 .概要中提到的附图;在概要中提到数个附图的,应当提供一幅申请人认为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性的附 图。第37条(1)申请后十五个月内,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后十五个月内,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发明人, 并且保证就其所知其别人没有参与作出该发明。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不是唯一的发明人的,申 请人应当说明其如何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局不审查其说明的对的性。<2)申请人能证明其因意外情形无法及时作出第(1)款的说明的,专利局应当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宽限期。 该期限不得延长至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期。宽限期过后上述意外情形仍然存在的,专利局应当再次给予 申请人宽限期。期限届满前半年,专利局应当告知专利权利人,告知送达后半年内未能作出前述说明的, 专利失效。第38条授予专利权之前,在不超过申请主题的前提下可以修改申请内容;但递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第44条)后, 只能更正明显错误、克服审查部指出的缺陷或者修改权利规定。超过原申请主题的修改,不产生任何权利。 第39条(1)申请人可以随时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分案。分案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递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第 44条)后提出分案申请的,分案部分视为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申请。每件分案中请都应当保存原申请日 并享有原优先权。(2)分案申请应当缴纳与原始申请在分案前需要缴纳的费用相同的费用。在提起实质审查请求(第44条)前提出分案的,前述规定不合用于专利费用法有关本法第43条的检索费用,但依据第43条提起的针对分案申请的检索申请,不在此限。(3)在分案申请提出后三个月内没行提交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的,或者未在该期 限内缴纳分案申请的费用,视为未提出分案申请。第40条(1)在一件在先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H后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发明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先申请已经规定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的除外。(2) 一件专利申请可以规定在专利局提起的数件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3)只有在先申请的整个申请文献中明确公开的技术特性才干被规定优先权。(4)优先权声明必须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后二个月内提出:只有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才视为作出了 规定优先权的声明。(5)在先申请仍在德国专利局等待审行,依据第(4)款的规定声明规定优先权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网。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申请的,不合用本规定。<6)请求杳阅(第31条)已规定在先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专利局应当一并 提供在先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副本和在后申请的文献。第41条(1)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同一发明规定在先外国申请的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H后十半年内, 说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受理国家、申请号,并提交在先申请副本。在此期限内,可以修改上述内容。未 按规定提交前述情况或者文献的,优先权请求无效。(2)在先的外国申请是在未参与互相认可优先权的国际公约的国家提起的,只要依据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 律公报上的公告,该国家对在德国专利局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授予优先权,并且该优先权的要件及内容与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相符的,申请人可以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 的规定规定优先权。对此,参照合用第(1)款的规定。第42条(1)申请明显不符合第34条、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的,审查部应当规定中请人在一定期 限内补正缺陷。申请不符合形式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第34条第(7)款)的,在实质审查程序(第44 条)开始前,审查部可以不考虑这些缺陷。(2)申请的实质内容明显存在下列缺陷之一的:第1条(1)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奇的、具有发明性并适于工业应用。(2)第一款意义上的发明,当其主题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发明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发明,或 者是一个制造、加工或者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发明,也应当授予专利。原先在自然界就存在的生物材料, 假如依靠技术方法可从自然外界中分离或者制造出来的,也可构成一项发明的主题。(3)下列各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发明:1 .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2 .美学意义上的外形发明;.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3 .信息表达。(4)就上述主题或者活动请求专利保护时,对第(3)款所列的内容不授予专利。第1A条(1)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涉及胚胎细胞,以及关于人体某一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涉及基因 序列或者序列片断,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2)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的组成部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以一种技术手段获得的组成部分,涉及基因序列或 者序列片断,即使这些组成部分的构造与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构造相同,也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3)在申请中说明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所执行的功能时,应当对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的工业应用 性加以具体的描述。(4)假如一项发明的主题是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其构造与一个人体基因的自然基因序列或者序列 片断的构造相一致,则根据第三款对工业应用性进行的具体描述,应载入专利权利规定中。第2条(1)对于工业化应用将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发明,不应授予专利;不得仅仅由于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严禁某发明使用的事实,即认定存在上述违反的情况。(2)特别对下列情况,不授予专利:1 .克隆人体的方法;.改变人体生殖细胞遗传同一性的方法;1 .依其本质而言不是发明;.不易于工业应用:2 .依据笫2条规定不具有可专利性;.在第16条第(1)项第:句规定的情形下,发明主题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对另一项发明作出改善或者继 续开发。审查部应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告知申请人上述缺陷,并规定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在第16条第 (1)项第二句的情形下,若没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增补申请,也合用木规定。(3)申请人未按规定补正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者即使在补正的情况下申请仍明显属于不具有可专利 性的发明(第(2)款第1项至第3项)、或者是明显不满足第16条第(1)款第二句规定(本条第(2) 款第一句第4项、第二句)的申请,审查部应当驳回该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尚未告知申请人的, 应当先给予申请人在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的机会。第43条(1)专利局应当根据请求,基于申请文献拟定判断该发明可专利性应当考虑的公开出版物(检索)»假如 就公开出版物的检索委托一个国际检索单位(本条第(8)款第1项)对所有或者特定的技术领域进行所有 或者部分的检索,当事人可以申请,检索以其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运用该检索结果的方式进行。(2)检索请求可以由申请人和任何第三人提起,但该第三人并不因此参与审查程序。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起。参照合用第25条的规定。检索请求涉及增补专利(第16条第(1)款第二句)的,专利局应当规 定申请人在提出重要专利检索请求后一个月内,依据第(1)款的规定对增补专利提出检索请求:未及时提 出请求的,增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独立专利申请。(3)检索请求的受理应当刊载在专利公报匕 但不得早于依据第32条第(5)款规定作出的公告。检索 请求由第三人提出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请求的受理。任何人可以向专利局提供影响授予专利权的公开 出版物。(4)已经依据第44条的规定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检索请求。在此情形下,专利局应当根据第44条 将其递交实质审查请求之R告知申请人。专利费用法有关第43条的检索请求费应当退还。(5)在依第(1)款提出检索请求后,之后的相同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此,参照合用第(4)款第二句和第三句的规定。(6)在告知申请人(第(3)款第二句)后发现由第三人提出的检索请求无效的,除应当将此告知第三人 外,专利局也应当告知申请人。(7)专利局应当将依据第(1)款规定检索到的公开出版物告知巾请人,在由第三人提起检索请求时,则 应当告知第三人和申请人,但不保证检索的完整性,并应当将该告知的执行公告于专利公报。此类公开出 版物是由一个国际检索单位检索到的,并且申请人请求了国际检索(第(1)款第二句)的,则应当在告知 中说明。(8)为加快专利审查程序,联邦司法部长有权颁布法令规定下列事项:1 .将第(1)款所指公开出版物的检索工作,完全或者仅就拟定的技术领域或者拟定的语言,指派由专利 局审查部(第27条第(1)款)之外的其他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检索单位,或者国际检索单位承担,只要该 单位可以胜任这一检索工作;.专利局应当向外国或者国际组织提供该专利申请的数据,互相互换有关审查程序结果和本国现有技术的 信息,只要与本申请有关的发明也向该外国或者国际组织递交了专利申请。2 .将第42条规定的专利审查以及费用和期限的管理,所有或者部分地指派审查部或者专利部(第27条 第(1)款)之外的专利局其它部门承担。第44条(1)专利局应当根据请求,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第34条、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以及申请专利的 主题是否符合第1条至第5条有关可专利性的规定。(2)实质审查请求可由申请人或者任何不参与审查程序的第三人,在递交申请后七年内提出。根据专利 费用法,审查费用的支付期限可延至到期支付日(专利费用法第3条第(1)款)起三个月内。但专利申 请递交后七年期限届满时,该支付期限也届满。(3)已经依据第43条提出检索请求的,在第43条规定的检索完毕后,才开始进行审查程序。此外,相 应地合用第43条第(2)款第二句到第四句、第(3)款、第(5)款以及第(6)款的规定。由第三人提 起的实质审查请求无效的,在告知送达后三个月内,只要该期限晚于第(2)款的期限届满,申请人仍可以 自行提出请求。申请人未提出请求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中刊载有关由第三人提起的实质审查请求无效的信 息。(4)即使撤回了实侦审查请求,审查程序也继续进行。在第(3)款第三句的情形下,由申请人自行提起的实质审查请求递交专利局后,审查程序继续进行。第45条(1)申请不符合第34条、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第36条的规定的,审查部应当告 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缺陷。第一句不合用于已经公告的摘要中的缺陷。(2)审查部的审查结果是依据第1条至第5条的规定该申请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审查部应当将结果告知 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第46条(1)审查部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并可以随时讯问经宣誓或者未宣誓的证人、鉴定人和当事人, 以及聘用其别人进行澄清事实所必要的调存。授权决定公布前,在适当时机可以依请求听取申请人的陈述。 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未以规定格式提出请求或者审查部认为无需进行听证的,审查部可以驳回请求。 对驳回请求的裁定不服的,不得提起异议。(2)听证和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审理的重要过程,并且应当包含当事人与法律有关的声明。在此参照 合用民事诉讼法第160条A、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获得笔录的副本。第47条(1)审查部的审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理由,并且依职权送达当事人。审查决定可以在听证结 束后宣读,但不得违反第一句的规定。只有申请人参与审查程序并且批准其请求的,不需要说明理由。(2)在书面的审查决定中,应当附有向当事人写明不服该决定的救济途径、起诉机关、上诉期限和诉讼费 的说明。上诉期限从当事人收到书面告知时起算(第73条第(2)款)。当事人未收到书面告知或者告知 错误的,可以在送达审查决定后一年内起诉,但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得起诉的除外。在此,参照合用第 123条的规定。第48条申请人对第45条第(1)款所指的缺陷未进行补正,或者审查结论认为不具有第1条至第5条规定的可专 利性的,审查部应当驳回该申请。在此,合用第42条第(3)款第二句的规定。第49条(1)申请符合第34条、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克服了第45条第(1)款所指的摘要中的缺陷,并且申请的主题具有第1条至第5条规定的可专利性的,审查部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2)依申请人的请求,nJ以推迟15个月发出授权决定,该期限自向专利局递交申请之日起算,或者规定 优先权的,自优先权H起算。第49条A(1)登记的专利权人请求获得补充保护的,专利部应当审查该请求是否符合欧洲共同体制定的条例,以及 是否符合第(5)款和第16条A的规定。(2)请求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专利部颁发一定期限的补充保护证书。否则,专利部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其指 定的至少两个月的期限内,克服缺陷。未能克服缺陷的,专利部应当作出驳回该请求的决定。<3)假如欧洲共同体条例规定补充保护证书的期限延长的,参照合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4)专利部对依据欧洲共同体条例的如下请求作出决定:1 .补充保护证书申请中包含的批准上市时间不对的的,更正补充证书的保护期限:2 .废除补充保护证书保护期限的延长。(5)合用第34条第(6)款的规定。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合用于专利审查程序。第50条(1)对一项涉及国家秘密(刑法第93条)的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审查部应当依职权命令对其不作任何 公布。颁布该命令前,应当听取有权的联邦最高主管部门的意见。联邦最高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发布该命令。(2)当颁布不公布命令的理由不存在时,审查部应当依职权或者依有权的联邦最高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 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请求,废止依据第(1)款颁布的命令。审查部应当每年对依据第(1)款颁布命令的情 形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在废止依据第(1)款颁布的命令时,应当听取联邦最高主管部门的意见。(3)在规定期限内(第73条第(2)款)无人对审查部拒绝颁布第(1)款规定的命令或者对废止第(1) 款规定的命令不服提起诉讼的,审查部应当告知当事人。(4)对外国基于国防理由规定保密并且经其批准交由联邦政府继续保密的发明合用第(1)款至第(3) 款的规定。第51条 专利局应当准许联邦最高主管部门行阅案卷,审查是否应当依据第50条第(1)款规定不公布该专利或者 是否应当废止依据第50条第(1)款规定作出的命令。第52条(1)经联邦最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才可以在本法合用范围外提起涉及国家机密(刑法第93条)的专利申 请。有权的最高联邦主管当局以在满足有关条件时批准该巾请。(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将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违反第(1)款第一句规定递交专利申请;2.违反第(1)款第二句规定的条件。第53条(1)在向专利局递交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未向申请人送达依据第50条第(1)款颁发的命令,申请人 或者了解发明信息的其他任何人对该发明是否必须保密(刑法第93条)存有疑问的,都可以认为该发明毋 需保密。(2)不能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毕对是否依据第50条第(1)款不公布该申请的审查工作的,专利 局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后,最多可以将审查期限延长两个月。第54条对颁布了第50条第(1)款规定的命令的申请授予专利的,应当登记在专用登记簿上。专用登记簿的查阅, 参照合用第31条第(5)款第一句的规定。第55条(1)依据第1条至第5条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合法继受人因第50条第(1) 款的规定,为了和平的目的被限制或者停止实行该专利的,对其因此遭受的难以承担的损害,有权请求联 邦共和国进行补偿。在判断当事人请求补偿的合理性时,应当特别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完毕发明或者 取得专利权所花费的费用、产牛.前述费用后其对发明必须被保密的也许性的认知限度、以及受害人从发明 的其他实行方式中获得的收益。只有在授予专利权后,才可以请求获得补偿。补偿请求只能在产生损失后 提起,并且在期限上不短于1年。(2)当事人应当向联邦最高主管部门请求补偿。诉讼可以向普通法院提出。(3)该发明初次在专利局提出申请,且在依据第50条第(1)款颁发命令前未由外国基于国防理由规定 保密的,才可以依据第(1)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第56条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令拟定第31条第(5)款、第50条至第55条和第74条第(2)款所指的联邦最高主 管部门。第57条(已废除)第58条(1)专利权的授予应当在专利公报中公告,同时公布专利全文。专利权自专利公报上公告时起发生法律效 力。(2)在公布了可查阅案卷(第32条第(5)款)的告知后,假如申请被撤回、驳回或者申请视为撤回的, 则第33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视为不发生。(3)至第44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止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未准时缴纳申请年费(专利 费用法第7条第(1)款)的,则该中请视为撤回。第59条(1)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在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可以 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陈述理由。异议的理由只能是该专利存在第21条规定的应当撤消 的情形之一。异议人应当具体具体说明支持该异议的事实依据。未包含在异议书内的事实依据,应当在异 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补交。(2)专利异议程序中,任何证明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被起诉的第三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之H起三个月内表 达参与异议程序的,可以在异议期限届满后参与该异议程序。前述规定也合用于任何能证明被专利权人规 定停止侵权行为并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应当在第一句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参与异议程序,并陈述理由。在此,参照合用第(1)款第三句至第五句的规定。(3)异议过程中,当事人规定听证或者专利部认为应当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专利部在听证传唤时,应告 知当事人其认为做出恰当裁决所需要讨论的要点。(4)此外,异议程序参照合用第43条第(3)款第三句、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第60条(已废除)第61条(1)专利部应当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维持专利或者撤消专利。异议人撤回异议的,在无异议人的情 况卜,异议程序仍然依职权继续进行。(2)在下列情形下,异议人提出申诉的,联邦专利法院的申诉审查庭可做出不同于第(1)款的决定:1 .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的请求,其他参与人在送达该请求后2个月内没有提出不批准见的,或者.在异议期限届满后15个月之后,才有第三人提出加入异议程序的声明的。当专利部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