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合集最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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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合集最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docx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因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 系的继子女。2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 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笫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 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 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 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 5万元。【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 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 其妻所有)。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互相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拟定死亡顺序的,假如各自 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 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一一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用折价、 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解决。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一一平分 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一一平分4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 (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2、假 如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重要 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律依据: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 子女,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涉及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 所说的兄弟姐妹,涉及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 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 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重要扶养义 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派遗产时,应当 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批准的,也可以不均等。5 1 .奖金归李甲所有。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协议有效,但纯获利益的54答:许某的行为属于合法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合法防卫必须具有四个条件:(1)防 卫目的要合法,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行合法防卫;由于姜某、白某 等人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 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 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这属于合法防卫。(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许某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这是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实行的行为。(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许某的防 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4)合法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许某用一气筒向朱某打去,虽然导致了朱某的死亡,但是在当时 的紧急情况下所为,这是他不能预料的,因此不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故许某的行为属于合法防卫。【55】答:钱某已构成犯罪,犯了既遂罪。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涉及:犯罪主体,指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 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行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涉及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有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 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本案中,钱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行了危害她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钱某因怀恨在心, 有投毒的故意,具有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钱某实行了投毒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具有了犯罪的客观要件;钱某投毒,使李毒 性发作“暴死”,具有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虽然李经抢救得以复活,但是钱某投毒杀人的行为已经实行结束,故钱某已构成犯罪,犯 了既遂罪。协议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李甲年满10岁,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2.效力待定。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协议有效。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3,可以规 定退货。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协议无效。根据协议法第五十八条,协议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 此父母可以规定退货。6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 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2分)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 映。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对的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碰 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 人生当务实 人生应乐观 人生要进取。7 (1)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导致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 业务规定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对的的择业观? 答:树立对的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1)树立崇高职业抱负, 重视人生价值实现。(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3)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足的准备。【8】问:(1)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准。由于李华年仅13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 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其购买手机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买 卖协议无效。(2)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9 1).请根据这一材料,运用人生价值观原理分析该学生走上人生歧途的因素。答案要点:这个学生在探索人生价值的道路上走上歧 途,她刻意追求自我价值,而没有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没有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起来,而最终走上悲观厌世的道路。【10】答案要点:此案例说明了法律的权威性,即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行。(1)说明只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才干有效地解决社会成 员之间因各种因素产生的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2)法律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只 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并通过国家强制机关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才干使人们享有的法定权利得以充足实现。11答案要点:(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抱负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12】答案要点: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 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 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派。【13】答案要点:此买卖协议完全有效。由于协议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重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J所以张某 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行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批准。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协议成立之后,这不影响 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4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端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导致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补偿精神损失1万元。【15】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16】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 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抱负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 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17】分析:人生价值评价的主线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 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别人做出的奉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别人所做的奉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 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奉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主线尺度的一种具体化。在我们今天所 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 心尽力服务。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奉献案例,分析发明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18】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答案:错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合法利益。由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 保障个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干、价值得到充足的发挥。这不仅与集体主义不矛盾,并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只有在 集体中,个人才干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也许有个人自由。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 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反的。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对于培养人们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对于集体主 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干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191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错。由于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下 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20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 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由于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即: 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干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 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21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抱负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的;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22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由于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此外,男女朋友间 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由于她认为甲是恐吓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 的也许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23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导致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导 致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用措施不妥或着超过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J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用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 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4】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投毒量小) 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25】答:张华舍身救人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他的行为发明了宝贵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对社会对别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 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26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 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成了法定婚龄,则无效 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 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涉及:重婚的;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成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成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 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解决。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相关理论:同居期间 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合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 定。)【27】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由于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 第18条4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由于是他们夫妻双方达 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由于该协议通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张某夫 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 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282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解决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 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反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 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可以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达,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解决权的情形下,其交易同 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批准处置的,作为 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消协议范畴。有关婚姻法的 知识补充*婚姻法对夫妻间的财产做出了归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 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解决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 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按法律的归定或依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的一方没有单独 得处分权.29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由于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 )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用抢救措施的义务, 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重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别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规 定和精神相关联,由于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规定他实行而又可以实行抢救行 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有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 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30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公力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 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公力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返还借 款的期限,假如借款人在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 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1】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协议。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协议 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规定法院会支持的另:协议无效、我国协议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协议要有其法 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干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1.该摩托车的买卖协议属于效 力待定的协议。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32】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协议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 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 更有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规定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33】答:(1) 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也许赵成别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的态 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许导致别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34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助于单位的发展。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 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公司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35并说明理由。 你分两点写:一方面写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 “法治”而闻名,并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 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 民主形式的法治有主线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并且是绝对的。这点应当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 以借鉴【36】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37】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合法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结识。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不法 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合法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结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并且赵某的结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38】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也许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39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防卫。我国刑法规定,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合法防卫的特性。【40】被告人魏某准备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两者的 重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行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 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 实行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由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 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偷盗,一个望风,没有直接实行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 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由于并未达成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41】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与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忽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署名的 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 5万应如何继承?答:(1)遗嘱有效。(2) 5万元作如下分割: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 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 元为遗产。2.5万元遗产中,0. 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此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分派时原则上均等。应为胎儿保存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拟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 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42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结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导致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 了 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 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消。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 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消,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 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 消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假如这一买卖行为 撤消,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消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消。43答:(1)可以,由于生猪中毒,违反协议约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导致 生猪中毒的因素。(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也许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送公司作为被告起诉, 因农场和运送公司之间订有运送协议,生猪在运送途中发生问题。44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2)应归贺某所有,因 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消。(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45】答:(1)文U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 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 答应李内的规定,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内,这事实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 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 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规定李丙返 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假如王甲尚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补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 人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6】答:(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 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连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假如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 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连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辛庆国与任 晓兰并无其他约定,因此这40000元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解决。故辛庆国的遗产有20230元。(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 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任晓兰已经再婚,但是辛庆国的40000万元稿费 是他的遗作所得,当时任晓兰还是他的妻子,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任晓兰和辛红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4)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所以,辛庆国的遗产20230元,任晓兰和辛红应各分得10000 元;最终任晓兰分得30000元。【47】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里的子女涉及儿子和女儿。并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 继承法也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王英英向其兄王英杰规定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48】答:于东方应当享有继承权。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规定了:丧偶的女婿对 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并且,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J所以于梅可代其母杜广梅去继承杜 玉军夫妇的遗产。因此,杜广平、于东方和于梅都是杜玉军夫妇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 一般应当平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 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继承人于梅年幼,继承人于东方对杜玉军夫妇尽了重要赡养义务,因此他们两人 分派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杜广平虽为杜玉军夫妇的亲生儿子亦应少分。【49】答: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仍然是父子关系,由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由于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由于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 可以消灭,并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可以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 生活,互相扶助,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陈小军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 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假如不是由于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 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 嫁仍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规定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并且,他们都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陈小军可以继承生父遗产只的14000元。【50】答:(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本案中李某的遗产涉及: 、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能有的那一半财产。、保险公司给付的1万元保险金。由于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人生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 人的,则应作遗产解决。而李某因公死亡后有关部门发给的5000元抚恤金,是国家对其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生活补贴,应由受抚恤的对象 所有,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故遗产涉及家用电器的一半和7万元。(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 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在李某死亡时,上诉期尚未定,一审 判决也还没有生效,因此,王某仍是李某的配偶,与李某的父母同样,同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王某可得所有家用电 器及人民币4万元;李某父母分得人民币3.5万元。【51】答:张某已经构成了犯罪,林某未达成法定年龄,未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涉及:犯罪主体,指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行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涉及犯罪 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 要具有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本案中,张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且张某有盗窃国家财产的故意,具有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张某实行了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具有了犯罪客观方面的 要件;张某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了犯罪客观要件;张某实行了盗窃行为,对国家财产导致了较 大的损失,具有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总之,张某具有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他已经构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