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总论答案.docx
民法总论一、 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答: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别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 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合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合 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4)请求权有助于强化对私权的保护,并抵御公权力的侵害。类型:(1)债权上的请求权:补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协议、不妥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 状请求权;(3)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在不拟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 人批准(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达来拟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重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别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的依法不能 实行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 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答:A.拟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B.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无偿法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J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准。”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 酬,别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请结合所列民法通则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条进行评论,内容至少 应涉及以下问题(35分):1)民通意见和民法通则在法律渊源上关系如何?答:民法通则是民事法律,民通意见是司法解释,都属于制定法,法律效力民法通 则高于民通意见。2)设未成年人甲将某物交付于乙,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中“民事活动” 一词所指?答:3)民通意见第6条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的不一致之处何在?如何解决更符 合民法基本理论?答:根据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状况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 无行为能力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十八周岁以上并且精神、智力正常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独立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J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 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过一定范围便不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工2.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 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 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批准后进行。(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 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 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J4、试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答: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 有权神圣、协议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具体规则。意 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 意思自治是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重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具体涉及:(1)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2)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有权对口头形式、书面形 式、公证等方式作出选择。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某种特殊的形式的,必须采用该形式。(4)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方式。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线。5、试述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系。答: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 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长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承担,减少交易成本。 合用于债权请求权,涉及协议,侵权之债,不妥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 合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 束。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不是别的,而是一个 “请求权”。并非实体权利。6、试论请求权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答:(1)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别人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具有请求性、合 作性、非排他性、平等性。(2)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在枢纽地位。除了债权自身以请求权为内容并直接以请 求权的方式实现外,各种绝对权如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等在遭到侵 害得,均需要通过救济性的请求权来获得保律保护。7、试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应当具有的条件。答:(1)时效中断,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 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批准履行义务8、试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答:(1)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行的行为限度,是 规定民事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法定约束力。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 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区别:发生时间不同。在同一民律关系中,民事义务存在在先,民事责任产生在后。 发生因素不同。民事义务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违反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可归责因素而发生。法律约束力的表现不同。民事义务在性质上属 于“当为”,受到法律上约束力的限制但尚未发生。对民事责任而言,该约束力则是正在现 实发生的。9、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答:(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 取得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限制,并且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后还也许丧失。(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 神健康状况的影响,而民事权利能力则不受这些影响。(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队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自然人可以通过自 己或代理人、监护人表达意思。10、试述合作的定义、特性、内部关系和对合作债务如何承担责任。答:(1)定义:合作是由参与人(合作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互相约定,实行共同经营的一 种联合体。个人合作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作经营、 共同劳动。(2)特性:以合作人订立合作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作人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作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具有延续性。(3)内部关系和对合作债务如何承担:普通合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全体合作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普通合作人对公司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案例题案例一:甲继承其祖传古董花瓶一个,误认为是鹰品,遂以8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瓷花瓶 后,即以12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花瓶是 真品,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规定其返还该花瓶。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规定撤 消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规定丙返还花瓶。问:(1)甲是否有权规定撤消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规定丙返还花瓶?为什么?案例解答:(1)甲是否有权规定撤消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答:甲有权规定撤消与乙之间的交易。甲对画的物理性质发生结识错误并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根据协议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所订立的 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本案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所 以甲有权规定撤消与乙之间的交易。(2)甲是否有权规定丙返还花瓶?为什么?答:甲有权规定丙返还花瓶。撤消协议自始无效,乙不是花瓶的所有人,且丙是知情属恶意, 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该花瓶,所以应当返还。案例二: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期间买茶叶10斤,并交给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 探亲,适逢春节期间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购买。乙临 行前一晚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之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 问:(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到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什么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 叶,该损失谁来承担?案例解答:(1)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到强盗抢劫,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答:甲承担。丙为复代理人,丙代理的是被代理人甲的行为,接受的是无偿委托,5000元购茶款遭到强 盗抢劫属不可抗力,丙无端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2)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答:乙承担。复代理人丙是代理人乙的好友,丙与甲是委托关系,拿到钱逃之夭夭,乙对丙的选任有过失, 应承担责任。乙的补偿损失后可向丙追偿。(3)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什么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 叶,该损失谁来承担?答:乙承担。代理人乙将购买茶叶一事委托给不结识茶叶的复代理人丙,才导致丙受欺诈的后果,应由乙 承担损失。案例三:河谷村村民郭强在山上砍柴时看到一头牛无人照看,四周寻找也没有发现主人,于是把 牛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一年后仍没有人来认领,郭强由于儿子在县城里 买了房催他搬过去同住,于是将牛在集市上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大和村的李灿。李灿买牛时不 知道牛是郭强捡来的。几天后,牛的主人杨波找郭强认领牛。请根据该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郭强和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2)假如郭强在饲养过程中,虽然采用了足够的防护措施,但牛仍然逃脱,郭强是否应对 牛的逃脱承担责任?(3)假如郭强捡到牛后故意隐蔽,意欲占有,与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4)在第3题的情况下,假如杨波来要牛,郭强不给,双方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5)本题中,李灿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假如郭强卖牛时向李灿说明了牛是捡来的,但李灿仍然支付相称价款,杨波能否向李 灿取回牛?为什么?案例解答:(1)郭强和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答:郭强与杨波之间构成无因管理。由于郭强帮杨波照看饲养杨波的牛,无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具有管理意思,属于管理别人事务,并且管理有助于杨波,不违反杨波的意思。(2)假如郭强在饲养过程中,虽然采用了足够的防护措施,但牛仍然逃脱,郭强是否应对 牛的逃脱承担责任? 答:郭强不应对牛的逃脱承担责任。由于他已经尽到了适当管理义务,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所以不承担责任。(3)假如郭强捡到牛后故意隐蔽,意欲占有,与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答:构成不妥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4)在第3题的情况下,假如杨波来要牛,郭强不给,双方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答:侵权(侵犯所有权)法律关系。(5)本题中,李灿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答:李灿能取得牛的所有权。因郭强作为管理人,被管理人一直未出现,李灿有相信郭强可 以处分牛的理由.郭强卖牛的行为,在李灿不知情的情况下近似于隐名的表见代理,李灿是善 意的第三人。(6)假如郭强卖牛时向李灿说明了牛是捡来的,但李灿仍然支付相称价款,杨波能否向李 灿取回牛?为什么?答:能。由于李灿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案例四:甲乘坐乙汽车运送公司的客车外出。汽车在正常行使途中,骑车人丙忽然违章横穿马路, 司机丁紧急刹车避让。没有撞到丙。但是,甲则由于紧急刹车摔倒导致头部重伤,被送医院 治疗,花医疗费若干。问:(1)甲能否规定骑车人丙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2)假如骑车人丙跑了,甲能否规定运送公司乙补偿?理由何在?(3)假如运送公司提出,其与司机丁签订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运送过程中出现的 补偿责任均由丁承担。此项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解答:(1)甲能否规定骑车人丙承担补偿责任?为什么?答:甲可以规定骑车人丙承担补偿责任。此处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乘客甲可以任选其一。骑车人丙忽然横穿马路的行为 对乘客甲导致了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丙作为侵权负责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2)假如骑车人丙跑了,甲能否规定运送公司乙补偿?理由何在?答:甲可以规定运送公司乙补偿。理由有二:1.甲与乙构成运送协议关系,乙有义务将甲安 全送达目的地,甲在乙的车上受伤,可以规定乙承担违约责任予以补偿;2.乙与丙属于共同 侵权人,甲可以规定乙与丙共同补偿并承担连带责任,骑车人丙跑了,甲可以规定乙承担补 偿责任,至于乙与丙之间则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按比例分担另案解决。(3)假如运送公司提出,其与司机丁签订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运送过程中出现的 补偿责任均由丁承担。此项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此项抗辩不能成立。乘客甲购买运送公司乙的车票乘车,即与运送公司乙构成运送协议关系,司机丁的行为属于 职务行为。运送公司乙与司机丁之间的承包协议属内部协议,对甲不具有约束力。案例五:王某1992年9月9日在浙江某地乘渡轮时,由于渡轮遇险而失踪。渡轮公司按死亡解 决,把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也认为丈夫死了,把丈夫的婚前财产,涉及4 间瓦房,1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二年后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法院提出 将王某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依法于199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别人,王 某的财产被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的承包责任田也被村委会收回。1995年11月6日王某从外地回来,后来他遇险后被渔民救起,并在本地学技术,没有给家 通信,这次学成回家见妻子与别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被收回。王某欲争取自己的权利。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的哪些权利能获得救济?案例解答:(1)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的哪些权利能获得救济?答:一方面,王某的失踪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失踪人的利害关 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权在199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结束他俩之间 不稳定的婚姻和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后,陈某与别人结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人干涉。王某于1995年11月6日返回家乡后,对陈某的婚姻无权干涉,无权规定 陈某仍然做他的妻子。最后,王某因生还而规定返还财产,符合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所以,本来属于他的财产,只要原物还在就应返还给他。他本 来承包的责任田也应发还给他承包经营。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成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 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干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 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 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案例六:1992年3月10日,时代服装商行将盖有商行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协议纸交给夏强,委 托他代购服装。3月25日,夏强与八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期代服装 商行向八达贸易公司购买服装共14个品种,总价款8万元,4月中旬、5月中旬两次分批交 货,由时代商行自提自运。4月15日,夏强从八达公司提取了第一批服装,价值4万元, 但未付货款。由于服装花色、款式过时,未能销出,时代商行以夏强无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 并规定退货。八达公司遂将时代商行诉至人民法院。(1)问:夏强实行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该协议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解答:(1)问:夏强实行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该买卖协议有效。由于夏强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 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 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三个 要件为:(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 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错。在本案中,一方面,行为人夏强只有时代商行委托其代购当年流行的男女服装,显然是没有 代理购买其他商品的;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夏强持有盖有时代商行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协 议纸,属于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再次,八达公司是基于善意与 夏强签订买卖协议的,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其不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根据“协议法”第四十九 条规定,表见代理应视同有权代理,因此该涉诉买卖协议有效。法律依据:协议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该协议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该协议责任应由时代公司承担。一方面时代公司给夏强的委托授权范围非常不清楚,委 托他代购当年流行的男女服装,流行的鉴定标准是什么?无法界定。另一方面,根据“协议 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表见代理行为订立的协议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案例七:学校设立后发起人出走致学生转学规定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补偿损失案【案情简介】1998年5月,刘某某向被告某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开办被告某私立中小学校,并向教委 出具了某工行储蓄所关于刘某某本人存款80万元的证明以及办学应具有的有关材料。同年8月,学校成立并开始招生。袁某某等25名原告与被告学校签订了教学服务协议书,交 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C.拟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D.主张撤消权。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消权。E.对当事 人的行为能力规定不同。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规定。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答: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拟定性。指当事人真诚地 向对方充足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 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仅意 思表达要真实,行为要合法,并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协议条款。2) “诚信原则”被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其以交易道德平衡利益冲突,既有一般指导作用,又起着善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的作用。3)诚信原则还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碰到当时立法尚未预见 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即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如此,诚信原则的确立亦即意味着民法可以认可司法活动的发明性与法官的 能动性。5、简述诉讼时效的合用范围。答:诉讼时效合用于请求权。一般而言,合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涉及:(1)债权请求权;(2) 物权请求权中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6、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涉及:1 .表面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须具有代理的表面要件。2 .特别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 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 效要件。 纳了各种相关费用。原告子女自交费时起陆续进行该校就读。1999年3月,刘某某称无法 继续办学,离校出走,学校工作完全停止,学生被迫转入其他学校就读。公安局证明刘某某的存款证明为虚假证明。袁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规定学校、教委和工行补 偿其学费等损失。问题:(1)能否认定原告与被告某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案涉协议是 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2)原告依约交纳了相关教学服务费用,而被告学校未完全履行教学服务义务,是否应承 担违约责任?(3)被告工行为学校的发起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的存款证明,致使刘某某持该证明申办私立 学校成功,该证明起到了资金证明的作用,工行是否应在其出具的证明资金的数额范围内承 担连带补偿责任?(4)教委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办学的过程中,未审查存款证明的真实性, 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案例解答:(1)能否认定原告与被告某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案涉协议是 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答:可以认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效 力。应的到法律的保护。(2)原告依约交纳了相关教学服务费用,而被告学校未完全履行教学服务义务,是否应承 担违约责任?答: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被告工行为学校的发起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的存款证明,致使刘某某持该证明申办私立 学校成功,该证明起到了资金证明的作用,工行是否应在其出具的证明资金的数额范围内承 担连带补偿责任? 答:应在其出具的证明资金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偿责任。(4)教委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办学的过程中,未审查存款证明的真实性, 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答:教委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查办学过程中,虽未审查存款证明的真实 性,但在程序上并无大的过错,可不承担本案责任。依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 教育委员会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机关,条例赋予其的职责是依规定审批开办私立学校,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条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不仅需要一定的资金,还要有 教学场地、教师员工以及其他设立学校应具有的物质条件等。涉及本案的是教育委员会在审 查发起人出资方面是否属实的问题。发起人在出资方面向教育委员会申报时出具了金融机构 开出的存款证明,教育委员会据此可以认定发起人在资金方面已经达成了相应的条件,而没 有必要也不也许去金融机构核算该存款的真实性,因此教育委员会在审批程序上是没有过错 的。假如条例规定了办学的出资条件,而在教育委员会的审批文献中找不到任何有关发 起人出资的材料,则教育委员会审批不严就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规定补偿就有一定的法律 依据。但这种补偿的性质应为教育委员会因行使职权不妥引起的行政补偿,而不是民事补偿, 此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从现有证据上可以认定教育委员会的审批 程序没有不妥之处,原告规定其承担补偿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案例八:A向B租赁手提式电脑一台,C过生日邀请A参与,A因无任何礼物,遂把租赁的电脑 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C。因该电脑漏电,将C致伤。后租赁期间届满,B规定A归还电脑,A 谎称被C借用而无法归还。B遂向C规定返还,C坚称因是A赠与的礼物,不予归还。请问:(1) C是否应当归还B的电脑?为什么?(2) C的伤害应当由何人承担?为什么?(3)假如C又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D,那么,ABC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案例解答:(1) C是否应当归还B的电脑?为什么?答:应当归还B电脑。由于A无权处分电脑,而C无偿取得电脑,C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不能 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2) C的伤害应当由何人承担?为什么?答:C的伤害应当由B承担.理由:赠与协议中,赠与人A对于产品瑕疵不承担责任;B是出租 人,其租赁物致人伤害,应当承当侵权责任。(3)假如C又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D,那么,ABC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答:B应当向A规定补偿电脑的损失,规定A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AC,BC之间无法律关 系。案例九:A为一 17岁少年,但其长的外表像20岁左右,比较成熟。一日,A到商店买一价值为 8000元的摄像机,服务员没有任何迟疑就卖给他。之后,其父母向商店主张A因无行为能 力而退还。此外,A被成年人B授权作为其代理人,与C进行协议谈判。请问:(1) A父母的主张能否成立?(2) A能否有资格作为B的代理人与C谈判?其谈判结果效力如何?案例解答:(1) A父母的主张能否成立?答:可成立。理由: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的行为除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活动 和纯获利益的行为外,一般是效力待定,有待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 认则行为自始无效,A父母可主张商场退钱。(2) A能否有资格作为B的代理人与C谈判?其谈判结果效力如何?答:公民身份代理代理人一方面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另一方面应当具有解决 代理事项的能力。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作为B的代理人 与c进行谈判。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谈判结果的效率属于效力待定。案例十:被告高雅光原系待业青年,1998年4月,被告与其他四位待业青年一起成立了 一个油 漆队,取名“便民油漆队”。五人各人出资3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 工具。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开始营业,通过油漆工尚书文和某化工厂厂长的私人关系,承揽了 该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该化工厂预先支付给油漆队10000元。在工作中,高雅光不慎将 烟头扔到一对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导致直接损失12023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 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规定补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便民油漆队”不符合当事人条件, 应予更换。法院告知符合被告条件的高雅光参与诉讼。经法院审理,调解无效,判决被告高 雅光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23元。问:法院队本案的解决是否对的?为什么?案例解答:(1)法院队本案的解决是否对的?为什么?答:法院对本案的解决对的。理由:民法通则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作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作。依照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 民个人合作性质。合作负责人和其别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作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 告高雅光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作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 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作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因此,补偿工厂火灾损失的责任自应由高 自己负责。7、简述平等原则的含义。答: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L民事主体资格(民 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 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8、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答: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但宣告失踪可成为宣告死亡的直接证据。重要区别 在于:(1)设立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重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重要是 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 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 人方可申请其死亡。(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 限制。(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也许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立其财产 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9、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有何区别?答: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 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简称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 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 效。(2)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为之,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 消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3)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撤消权 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消其行为,也可通过认可的表达使撤消权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由始至终无效。(4)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为一年 的除斥期间;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10、试比较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异同。答: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队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队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 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重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 人的特性,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不同点:(1)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 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协议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 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2)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 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合用不同的 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 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毕财团法人 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 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 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 的变更或解散。(5)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 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 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他律法人。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两者均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责任。11、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须满足哪些规定?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条件满足的规定有: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拟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 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展开论述的话为: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达的一个组 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达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达的一部分。 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此外,条 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达之中去的,而不是别人违反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 是法律直接规定的。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 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协议上附着的 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协议能否生效。3.条件是将来的、不拟定的、也许发生也也许不发生的事 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条件就是在意思表达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拟定作为条 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达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 不能拟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以及侵害别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例如甲对乙说:"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 你吃饭。”作弊显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条件。)12.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 重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献。涉及制定法、判例法、 习惯以及法理学。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主线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 的立法依据。(二)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 民法通则处在指导和核心地位。(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 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 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仅个别情况下认可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法 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程,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13、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答: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并导致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 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义务的行 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