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docx
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 质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职工。第二章考勤管理办法第三条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休息时 间按公布的院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及有关规 定执行。第四条考勤的对象及范围1、全院各行政处室、教辅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系 (部)的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 制,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2、专任教师为非坐班人员,其考勤按学院教学管理规 定执行,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部门工作情况掌握,必 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 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 加者,当次做为旷工处理。3、杂交水稻科研人员,其考勤按学院科研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考勤办法1、坐班人员实行打卡签到。冬春季上午签到时间为7:40 8:40,下午签到时间为13:1014:10;夏秋季上午签到时 间为7:308:30,下午签到时间为13:5014: 50o2、学院领导值周,对坐班人员进行不定时考勤,每周 至少一次以上全院范围考勤。3、学院统一组织召开的全院性大会由党政办考勤;经 部门提出、党政办审核登记,由院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 由会议提出部门考勤。4、党政办每周统计考勤结果,向全院公示,并送纪检 监察和组织人事处备案。第三章请假管理办法第六条请假的审批权限及销假1、副院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并向党政 办报备。2、中层干部请假,正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党 委书记或院长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副职请假3天以内 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 案;3天以上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 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字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各部门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 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天以内按部门负责人一部门 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按部门负 责人一部门分管院领导一组织人事处一分管人事院领导一 党委书记或院长程序审批。4、各类假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填报请 假单,逐级审批后在假期发生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 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向部门负责人 及按相关审批权限要求口头请假,同意后最迟于假期结束后 2日内补办签字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视情节按事假或旷 工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考核责任。5、教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后,应及时提供由本部门 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的销假证明,交组织人事处销假。需 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根据 假期时间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第四章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执行结果的运用第七条结果的运用1、学院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及请假制度执行情 况负有监管责任,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 据。对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2、结果的具体运用参照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 劳动纪律的规定执行。3、会议考勤结果按迟到、早退每次50元,缺会每次100 元的标准,从绩效工资中扣除。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办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