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docx
附件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全省质量发展 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 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 量奖)是经中央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 项。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 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 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进质量强省建设。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 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民 营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 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评审、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 示范带动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022年5月26日,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市场监管局关 于第二届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情况的报告(黑 市监呈(2022) 17号)上批示,同意修订原办法。2022 年6月,省市场监管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 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提请将原办法列 入修订计划之中。202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 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 52号),将原办法纳入修订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0月,省市场监管局在借鉴中 国质量奖及各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 合我省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2022年11月上旬 征求了各市(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修改意见,12月上旬征求 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中省直相关部门修改意见, 并按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办法。三、主要修订内容新办法共六章,在结构上进行了优化调整,新办 法的第一章与原办法第一章基本保持一致,第二章整 合了原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三章在原办法基础 上增加了公示、异议处理和受理等规定,第四章整合了原办 法第五章和第八章,第五章整合了原办法第六章、第 七章并完善了宣传推广、退出、严禁收费和工作经费保障等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新办法解释说明部门、施行时间和 原办法废止时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调整制定依据。将原办法第一条中的制定依 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黑龙 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中 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二)增强奖励导向性。新办法第三条重新明确了 省政府质量奖设定的目的意义,增加“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 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J(三)取消再次申报年限规定。删除原办法第十条 关于获奖单位2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报的规定,取消申报年 限规定。(四)修改机构名称。将原办法第六、七、九、十 二、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H、二十四条中 的“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质监 局”等名称,统一修改为“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省市场监管局二(五)补充申报条件。新办法第十一条补充一项申 报条件,即:承诺在获奖后履行获奖组织相关责任、义务。(六)完善公示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新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对 评选过程中的公示要求进行了明确。将原办法中在省政 府审定后一次公示15天,调整为申报组织自行公示、受委 托单位公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拟受理名单及拟获奖 组织名单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确保评选工作 更加公开。(七)增加异议处理。对公示的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拟受理名单有异议的,新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异议调查 处理规定。同时规定,对其他环节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第十 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八)取消奖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删除了原办法 中规定的奖金奖励。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获奖组 织颁发奖牌、证书。(九)完善获奖组织宣传推广义务。新办法第二十 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获奖组织宣传推广质量 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的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原办法 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十)建立退出机制。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获 奖组织存在五种情形问题的,撤销所获奖项,10年内不再受 理其省政府质量奖申报。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评 选周期为2年,获奖组织2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省政府质量 奖。第六条每届省政府质量奖颁发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 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若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 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奖项。第七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组织、申报、受理、评审、 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评选组织第八条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选公 示公告发布、对外宣传、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组织等日常工 作。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开征集专家、审查 专家资格和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组建省政府质量奖评 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专 家评审组负责实施评审。第十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及卓越绩效相关知识培训, 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方法;(三)具有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实践经验;(四)熟练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 分析、判断能力,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第三章申报与受理第十一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 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正常运行 5年以上;(三)近5年内无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相 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 产权创造,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 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六)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 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七)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 度高,具有推广价值;(A)承诺在获奖后履行获奖组织相关责任、义务。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自我评价, 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 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规定 期限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 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申报。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申报省政 府质量奖的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 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 经公示无异议和经公示单位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出 具申报推荐意见。前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领导小组办 公室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 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 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出具审核 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仅 限需要出具推荐意见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一并报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 审查:(一)申报组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 定;(三)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核意见、推荐意见是否齐全。第十六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 室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 主管部门意见,形成省政府质量奖拟受理名单,面向社会公 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对省政府质量奖拟受理名单有异议的单位 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进行异议审查。(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理由(附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 应当写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方 式,并提供身份证明。(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 议,应当予以受理。(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受理的异议组织开展调查,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异议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异议提出者,并通报被异议的组织以及相关推荐单位。第十九条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 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入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受理名 单;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 理由。第四章评审与表彰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评审专家库抽取专 家制定评审细则。对受理的申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 辩和现场评审。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 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等进行审查、联评,确定进入陈 述答辩环节的组织名单。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组织负责人进 行陈述答辩,专家评审组评议打分,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的组织名单。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由专家评审 组实施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 综合评定,提出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建议名额应多于拟获 奖组织数量。第二十五条 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将拟获奖组织建 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确定拟获奖组织公示名 单。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拟获奖组 织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获奖组织存在异 议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 组织,列入拟获奖推荐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政府 审定。第二十八条对经省政府审定的获奖组织,由省政府颁 发省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奖牌、证书。第五章 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 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第三十条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 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申报过程中出具审核意 见的单位。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 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 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第三十二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领导小组 办公室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 业、本地区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 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 组办公室提请省政府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奖牌、证书,10年 内不再受理其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并向社会公开。(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三)违规使用省政府质量奖奖牌和证书的;(四)拒绝履行获奖组织相关责任、义务的;(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单位 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和相关规定;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五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被评审组织双向监督反 馈制度,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审 人员对申报组织守纪情况进行评价,并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交评价意见。第三十六条 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评选表彰所需必要工作 经费纳入有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第三十七条 对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 评选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规依 纪依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政发(2016) 15号)同时废止。附件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按照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 52号)要求,省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黑政发2016) 15号,以 下简称原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现 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原办法颁布执行后,国家和省陆续出台相关文件, 对评选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 明确要求,原办法中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调整。 2018年机构改革,原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单位合并组建了 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了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原办法 中关于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和省质监局的条 款表述,已与实际情况不符。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修订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我省应参照修订原办 法。二、修订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