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驱动,规范和强化福州市科技计 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 效率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 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 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科 技计划并由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经费或由市属高校、 医疗机构等自筹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研究开发、 平台建设、成果产业化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 动。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以按事前立项资助、事前立项 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包括事后立项后补助)等方式进 行资助。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包括各类科技奖励和补贴,资金 申请与管理按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不受本办法约束。第三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关注重 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方向与领域,以问题为 导向,以产业技术需求为牵引,加强政府主动布局,广泛吸 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 验收具体要求按照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 行。自筹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三十条 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 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 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应及 时提出终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 局批准。项目科技经费收回。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技术骨干变动、市场产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无法或无必 要再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项目实 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结余项目科技经费收 回。第三十二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 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任务书到期前报送市科技局 批准。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一年。第三十三条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 定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无法联系,承担单位及 相关责任人不主动作为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核实并提出撤销(或终止)立项申请,报送市科 技局批准。第三十四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及时跟踪了解已通过验收项目的 成果应用和转化情况,掌握项目成果应用和转化所产生的绩 效,及时报送市科技局。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科技成果登 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章诚信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 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 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自觉接受纪检 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资信管理 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 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 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通过项目查重,对项 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资历开展 审核等,确保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 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 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 勤勉尽责,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并及时报告项 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 目组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制”。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 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 意见,确保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及时报送结题与绩 效自评材料,认真开展迎检与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 项目信息真实性。第三十八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 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 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 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 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 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 主体,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完善的科研 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 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逐步建 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第四十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撤 销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取消其项目结题前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二)对项目逾期六个月仍无法结题,以及福州市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项目承担单位 不作说明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市科技局对项目予以强制终 止。(三)对因失信行为而被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 承担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申报或 参与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到期项目结题率低于80%的,取消其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和回避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 在涉及近亲属申报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伪造专家评审 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 务。(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 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 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 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 的报酬。第四十三条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第四十四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 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福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贝I。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纳各方意见,设定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编制年度市科 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 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遴选立项、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 求,逐步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网上公 开和信息共享。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工作程序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推荐与受理等。第八条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与规 划,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 报指南。市科技局常年接受各方对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 和领域的增减或调整的建议,在编制新一年度申报指南时, 将吸纳各类合理化建议,力求指南编制科学、合理。第九条 指南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类别、重点支持领域、 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 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指南每年定期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 开。项目申报时限以指南发布的时间为准。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 优遴选立项项目。对软课题项目,可采取定向征集的方式组 织申报。对于企业牵头的项目,指南应对企业资质等情况提 出明确要求,企业须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立项配 套资助项目按照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配套奖励若干意见 政策执行,配套资助项目须经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推荐,并 以上级机关计划文书为立项依据。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在福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 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具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完成项目必要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与 设施和保障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状况,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项目负责人为拥有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行业领 军人物,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 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 荐单位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归口组织、推荐有关 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 高新区、自贸区福州片区及其他新设区划职能部门,以下相 同)、市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在榕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管 理部门等。县级单位与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精简申报要求、 报表及流程等。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一 般通过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软科学课题 申请条件和方式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 组成员应事前登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通过审核后 才能进行项目填报。须提交书面材料的,按照“最多跑一趟” 的服务承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窗口统一收件。项目推荐单位负责进行形式审查、推荐。第三章遴选立项管理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 构对项目推荐单位上报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组织开 展专家技术、管理、财务评审与推荐。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 评审过程与结果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保存记录,逐步建立评 审结果、立项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项目评审以同行技术、财务专家为主。在本市进行的会 议评审,参评专家必须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入库专家, 并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专业技术,并视需求邀请省内外专 家参与。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应选取 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 审,管理评审可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综合评 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 度立项计划和当年应拨科技经费。事前立项资助项目,项目 实施管理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转拨市级资助经费,事 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 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 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订),确定项目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以上立项配套资助项目应参照立项 机关确定的立项条件签订配套项目任务书,奖励性后补助项 目不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实需要 延长实施时间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四章实施过程管理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责任部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 相应职责。管理单位与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优化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方法,尽量减少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干扰,提高管理 绩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一般不开展实施过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单位。(二)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 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四)审核并批准项目整改、终止或撤销立项。将违法行为人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单 位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项目 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立项的建议。(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五)做好本单位自筹项目的绩效考评、监督管理和验 收工作。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 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 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 发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 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 查、考评。(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 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 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 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 检查。第二十五条 实施项目期间,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 决策权,实行重大事项主动报告制度。在研究方向不变、不 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 无需报备。项目实施期间出现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重大事项 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 施管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因不可抗力因素 及其他合理情形造成原定目标无法实现,但仍有必要继续实 施的,可同时提出变更项目主要考核指标的申请,原则上允 许合理调整任务指标。对发生重大事项却未即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 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须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减少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推动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市科技重大专项按管理要求,实行中期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此外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主要按“双随机” 检查制度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日常项目管理以项目承担单 位自我管理为主,并按市科技局的部署开展绩效自评。对上 级及其他有权监管部门已开展检查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 再安排检查活动。自筹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 不安排各类检查。第五章结题验收管理第二十七条 事前立项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 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须进行结题。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 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进行。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 和项目撤销等三类。正常实施的项目按项目验收方式结题。无法继续正常实 施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方式结题。项目申请立项、实施过程 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撤销立项资格结题。省级以上立项配套资助项目一般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 以立项机关验收意见为结题依据。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 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 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