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重庆地区一般高校授予高教自考和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 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我国教委关于整顿一般高等学校授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重庆地区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刮定本管理方法。其次条重庆地区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 会统一管理,市学位办详细负责。各一般高校授子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由学校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育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 我国承认其学厌的一般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高校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 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高校、职工高等学校、农夫高等学校。管理 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 毕业生。第四条有权授子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 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木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本地区有权 授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择优推举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寸学位的申请者 名单。(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高校和大专起点 的本科班培育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高校和大专起点 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位管理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单。(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育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 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投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的校学位工作管 理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单。对拟联系的一般高校,须事先征得重庆市学位 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学位办备案。(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疽权授予 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 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的、 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单。第五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学形式培育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 全日制一般本科毕业生坚持同一标准,严格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通过我国承认 学历的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其课程平均成果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 业实践环节)达到木科教学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成果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 且通过重庆市学他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者,可设予学士学位,各学 位授干单位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能低于本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凡在于列状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峻错误而受过严峻警告及 以上处分者;(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三)高中起点本科同学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 同学累计补考程达三门及其以卜.者;(四)在学期间接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 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以及毕业论文考核。平均成果达不到优良者。第七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向所在成人高等学校、一般高校成人教育 学院(或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二)成人高等学校、一般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负责向具 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部门择优推举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供 应包括: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方案,课程教学太纲,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 试成果,教学试验成果,毕业论文成果、毕业鉴定以及专抖毕业证等推举材料;(三)一般高校学上学位管理部门对供应的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核,打算是否受理申请;(四)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一般本科教学大 纲要求组织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主于课程考试” 可与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该门课程考试结合进行。试题及学位申请者的考卷均应 作为教学档案存档,三年,重庆市学位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五)重庆市学位办每年将为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字生举办两次学位外语 考试,外语考试成果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本科专业生入学 后,自考同学第一门课程合格后至获得毕业证书一年以内,都可凭相关证明材料 报名考试。(六)一般高校管理学上单位工作的部门须将通过“主干课程”考试的成人 本科毕上生申请学上学位登记表(见附表)、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学位外语考 试合格证书报送市学位办办审核批复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七)校学、立评足委员会)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 审核通过者由校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颁发成入学士学、立证书,证书应注明学 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予学士学位。每年授子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市学、立办备案。第八条学位申请者参与“主干课程考试”凡“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 进行补考、也不能再申请学位。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向有学士学位授 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该校学上学位主管部门接照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子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自学考试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从第一门 课程考试到申请学位,其时间不得超过四年。第十条授于成人本科毕上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厉的工作,申请学位的成 人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及有关一般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处、学士 学位管理部门,都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和本管 理方法,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 试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市学位办将撤销所授子的学 士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分别赐予通报批判、直至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批准,取消其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将责成学校 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凡成人高等学校、一般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参与学位主于课程、 外语考试的成人本科同学,应向有关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交纳考务费。第十二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重庆地区全部学士学位授权单位。重庆市学 位办将对各校贯彻落实的状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三条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方法解释权在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