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docx
XXX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试行)XX大校字202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 转 化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科技成果,系指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 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取得的专利(技术)、选育的动植物新品种(品系) 和完成的其他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 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具体形式包括动植物新品 种、专利技术、软件技术等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许可、入股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成果完成人员和学院是实施成果 转化工作的主体。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学院商定, 重 大科技成果的转化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参与商定。项目确定后,由社会合作与成果转 化处代 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其他部门、学院、个人不得自行对外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第六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整理总结,完 成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归档后,到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成 果完成 人员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第七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国 家有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 照规 定的程序进行。第八条学校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 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 的决策责任。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一)由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后报社会合作与 成果转化处办理审批手续。(-)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 础上拟定合同文本初稿,由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负责审核。(三)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委托学院邀请不少于3名校内外相关专家对科技成果进 行评估、定价,有条件的委托第三方成果评估机构(平台)进行评估、定价。(四)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 无 异议,合同文本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XXXXX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第十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 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所在学院应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 成。第十一条合同经费一律拨入学校账户,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和学校有关规 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有关单位应认真审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并按规定进行财务结算。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入股所获得的收入划拨到学校账户,学校按8% 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视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学校、学院、成果完成人员按如 下办法进行分配:(一)科技成果对外转让、许可使用收入分配比例为:学校10%,学院10%,成果完 成人员80%0(二)科技成果入股校外企业,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分配比例为:学校20%, 学院10s成果完成人员70%o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学校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第十四条成果完成人员因科研经费紧张希望将成果转化收益用于相关领域科 学技 术研究时,由成果完成人员提出申请,经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财务处审核批准 后,可 将成果转让、许可所得经费转为科研经费使用,经费管理按XXXXX大学横向项 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学校正职领导其本人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 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取现金奖励,但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副处级(含)以上 领导职 务的人员,其本人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 的,经社 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在学校网站公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可以获得 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 取利益。第十六条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其成果转化的 业 绩与单位考核和个人贡献挂钩。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 为人个人承担,并按学校技术合同管理规定和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等文件进行处理:(-)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对外进行交易,或变相转 让科技成果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让、许可校属专利权、商标权和动植物新品种权,或 私自建立繁育基地,开发、销售校属新品种(新品系)和引进的动植物种苗者。(三)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己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私自以各种方 式或渠道将学校重要试验资料、试验材料(如品种自交系等)流失到校外者。(四)私自以学校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者。(五)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文 件或评估证明者。(六)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 和权益者。第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履行合同不力和疏于管理而引发诉讼案件并 给 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学院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学校在年 度工作考核时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必要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后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 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学校 同意,将其在学校期间掌握的科技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合,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XX大校字(2016) 108号)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