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x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为规范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镇(街)经营性国有资产 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 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直经营性国有 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区直行 政事业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出租人) 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或资产管理单位,将其拥有或 受托管理的土地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 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第二条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进 行指导、协调,并授权委托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和 收益处置。第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应每半年向区财政局报告所开展的 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续租、转租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区财政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上一年 度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区属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区直管公 有住房的出租不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区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 资产、区供销合作联社集体企业等经营性资产、区属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资产的出租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 位实际情况制定招租(招商)方案,自主组织公开招租(招 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 区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正的原则,原则上采取对外公开招租的方式,按照“价高者 得“确定承租人。资产出租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含1000 元)的,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资产出租月租金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区公共资产管理 中心统一对外公开招租。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 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一)国有资产用于非盈利性项目、公益性事业、公共 便民服务网点、政府扶持行业的;(二)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出租,确实不宜 采取公开招租的;(三)公开招租无人应价导致流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闲置超过三个月的;(四)租赁期满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经区公共资 产管理中心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第二章公开招租实施程序第五条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的, 可委托有资质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第六条公开招租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制定招租方案。出租人应结合拟出租资产的规划 用途、所处地段、建筑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拟定招租方案。 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 况、实物现状及交付标准、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 期限、承租人条件、竞租起始价(应委托具备价格认证或资 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认证或评估)、招租方式、 竞价方式、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修缮责任、履约保证金 等事项。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经营或需经其他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的,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方需按程 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二)提出申请。出租人完成招租方案制定后,应当向 区财政局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申请,区财政局在综合认 证评估价格、周边租金水平、原租金标准及资产整体情况等 因素后,按照不低于认证价或评估价的原则,审核招租方案, 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竞租起始价批复给出租人。(三)信息发布。区财政局批复同意招租方案后,出租 人在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招租公告,公示 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以上,并可同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曲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市级主流报刊等宣传媒体上进 行公示。招租公告应披露如下信息: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 产名称及地址、建筑面积、出租用途、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 围、竞租起始价、出租年限、租金的增幅规定、装饰装修期、 其他出租条件)、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承租人资格条件、 报名登记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应缴交的竞租保证金金额、报 名起止时间、竞租地点、竞租方式、竞租时间、竞租成交确 认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四)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按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缴 交竞租保证金,并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取得竞租资格。逾 期未交纳竞租保证金的,视为意向承租人自行放弃参与竞租 资格。(五)现场踏勘。已交纳竞租俣证金的意向承租人,有 权对拟竞租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和察看,具体由负责实施公 开招租的中介机构统一安排。(六)公开竞租。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按 照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竞租规则的要求参加竞价的,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七)成交确认。资产竞租成交后,由竞得人与交易机 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结果,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 用。(A)签订合同。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成交 确认书和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七条公开招租结束后,出租人对成交结果应当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可同步在曲江区政 府门户网站及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号上进行公示。第八条公开招租无人应价导致流拍,在三个月内有符 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提出承租的,可以不低于原公开招租的 出租条件,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以意向承租人将履约 保证金缴交至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规定银行 账户的到账时间为准),由竞得人与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 认书确认成交结果,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后,意向承租 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第九条 流拍后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需再次公开招租的, 出租人可将挂牌底价在原挂牌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进行公 开招租,首次下浮幅度不得超过首次挂牌底价的10% (含 10%),总的下浮幅度不得超过首次挂牌底价的20%。降价 幅度达到首次挂牌底价的20%仍流拍的,出租人应再次委 托具备价格认证或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竞租 起始价进行认证后,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十条租赁合同内容应依法依规,且符合有关政策规 定,原则上应当明确如下条款:(一)出现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 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国有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 .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经营或需经其他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的,承租人未按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2 .承租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国有资产转租给第三 方的;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60日以 上的;4 .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征收土地、企业改制或法律法 规调整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二)出租人应在距离租赁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征 询承租人是否同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条件行使优先承 (续)租权,承租人书面明确放弃承(续)租或合同期届满 仍未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续)租权。原承租的国 有资产再次实施公开招租的,原承租人将不再享有以同等条 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具体期限 视国有资产实际情况。一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不超 过5年。超过5年租赁期限的,由出租人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第十二条租金标准应当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市场租金 水平、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趋势等因素设置。(一)首年度的租金标准,根据成交租金标准确定。(二)第二年度起各年度的租金标准,按照下列原则确 定:1 .租赁期限或临时出租累计存续期,不超过3年(含) 的,可不设租金增幅。2 .租赁期限或临时出租累计存续期,超过3年的,应当 设置合理的租金增幅,每3年的租金增幅原则上不低于5%o第十三条 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季度、年 度收取,收取方式原则上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使用的形式。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可约定给予承租人一定期限的装饰 装修期,装饰装修期可不计入租赁期限、不计收租金。标准 如下:(一)资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装饰 装修期不超过30日;(二)资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 以下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60日;(三)资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 期不超过90日;(四)资产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租 赁期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180日。第十五条为保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须明确 承租人应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一)租赁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履约保证金 不得少于合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2倍;(二)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 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3倍;(三)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 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4倍。第四章转租、续租的有关要求第十六条承租人确需将已承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转租的, 应在距离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以上,经出租人出具相关意见 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承(续)租的权利,承租人要求优先承(续)租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租赁合同期满后,国有资产可继续用于出租;(二)区政府及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所在地段有制定 商业经营业态规划指引的,承租人的经营业态需符合相关规 划指引要求;(三)区政府及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所在地段未制定 商业经营业态规划指引的,承租人经营的物业需通过公开招 租方式取得;(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60 日以上(含60日)情形;(五)承租人同意按照下列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1 .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要求进行租金增幅,并严格执行新的租金标准;2 .新签订合同的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确定;.承租人不享受免交租金的装饰装修期;3 .出租人及资产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续租条 件。第五章违约责任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年内, 出租人应排除其参加国有资产竞租资格:(-)故意扰乱国有资产竞租秩序的;(二)在成交后不按规定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 同的;(三)因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第十九条出租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为的第一责 任人。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我区范围内的经营性 国有资产租赁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在租资产的日常管理 情况,随机抽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查找、纠正存在 的问题,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出租人应加强对 资产租赁行为的信息公开,建立对资产租赁违法违规的举报 渠道,并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 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条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出租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