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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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9贝IJ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 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具有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原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基础上,修订本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 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 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 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 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所在单位证明,班主任认可, 报学历教育科审核,经学院批准;(二)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初办理;(三)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确需转专业者,原则上应 转入下一年级专业;(四)已转过专业者,一般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二)应予退学的;(三)无正当理由的;(四)入学考试科类不同的;(五)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 定的课程方可毕业。学生在转专业前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其成绩仍然有效,该课程可免修、免 考。否则必须重新修读。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参照浙江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八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和考试,或者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学生休学, 须由本人书面向班主任提出申请,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10 - 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 复学者,或因休学后无相同专业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 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可延至三年。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书面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编 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 资格;(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第八章退学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开学两周后未按规定注册并办理请假手续而又无 正当事由者;(二)留级累计超过两次及以上者;(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弹 性学制最长年限未能完成学业者;(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复学时无原专业相应年级,且本人不愿转专业者;(六)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学校规定的11 -教学活动情节严重者;(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坚持学习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九)其他经学校认定应予退学者。第四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 交本人,同时在学信网上注销学籍,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学 习证明(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 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但可以根据招生规定,重新报考。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 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已具 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可申请免实习),经考核合格,达到 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学 位授予工作办法等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 学位。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取得规定学分、毕业实习或 毕业论文等不及格者,均作结业处理。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12 -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八条对优秀学生进行评选,由班主任推荐并经学 院审批,记入本人档案。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采取 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形式。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 和生活环境。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 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 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13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按规定程序报校 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A)其他经学校认定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将出具处分决 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报其所在单位。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书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14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 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人高 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11月修订) (*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及校 外教学点参照执行。-15 - 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 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两 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核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在每学年第一次面授 的一周内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及注册者, 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或委托他人办理,否则其考试成绩将不 予认可。未经请假及无故逾期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的学 习期限为2. 5-6年(高中起点升本科5-8年),毕业时间不 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期限,具体办法参照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第六条因申请学位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在 规定学制期满前1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由学院审核批准。如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则 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因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需延长学习期限,学生应在规定学制期满前1个月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由学院审核批准。如学生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则予以结业处理。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所安排的一 切教学活动。学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学期根据课程情 况安排12次集中面授教学。对学生选定的选修课程,学 校视学生选课情况及人数,安排组织教学活动。第八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关闭通讯设备,认 真听课,上课时不得接听手机以免影响课堂秩序,不得迟到 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 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第九条学生外出参加学院、年级、班级统一安排组织的 校外活动,必须听从带队老师或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因 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带队老师或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请假,未 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第十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 (如病假须持病假证明,外出集体活动期间,除急诊者外, 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视请假时间长短逐级上 报审批。请假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老师批准;请假一周以 上者、由班主任老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历 教育科备案。第十一条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后应 及时返校并销假。因故需继续请假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二条学生参加第七条和第九条的活动都应实行考 勤,凡未经请假或末获批准、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者或未 及时销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对 旷课的学生,视其旷课时数及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 律处分。毕业实习期间,旷工学生必须到相应科室补足因旷 工所缺实习时间。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面授学习,学生在校时的考勤,可分别由班主任、任课老 师在上课时点名或抽点名并记录,并上报学历教育科备案。 出勤率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15分(总分100分),按点名 结果评定。第三章选课及作业第十四条课程设置分为二类:即必修课、选修课。学生 必须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在班主任的指导 下,按自己的能力、工作需求和志趣自主选课。选课原则如 下:(1)学生应在入学时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选 修课程学分要求选定课程,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多选;(2)学生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改选或退选;(3)学生所选修的课程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 学习;(4)学生在学习期间,选修课经补考不及格,须向班 主任申请参加同层次、其他年级相同选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班主任申请改选或 退选:(1)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一般为30 人以上)而不安排开设面授教学;(2)学生选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而该课程在规定时 间内又无法再重考;(3)学生由于其他原因,不改选确实无法取得该选修 课学分的。第十六条自学是成人学历教育的基本学习形式,学生要 按照各门课程的教学进度和学习要求进行自学,原则上每学 期自学二十周,每周至少安排14个小时自学。如遇有疑难 问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向任课老师咨询并予以解答。第十七条自学作业是成人学历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为 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有效学习,对平时作业作如下规定:(1)自学作业是学生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作业成绩 最高得分为10分(总分100分)。学生必须根据教学进程, 按时认真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在面授前一周寄交到学校(以 邮戳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上交者,其作业成绩最高按5分 评定;(2)学生必须独立完成作业,态度端正,书写清楚, 不得用打印稿。并按课程分别装订,用作业封面纸写明专业、 年级、学号、姓名。凡发现作业复印或抄袭他人等其他不符 合要求的,均予以退回,按未完成作业论处;(3)自学作业由任课教师及时批改,并予以登记,对 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统一指导。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相 应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本人学习成绩登 记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应主动将学习情况向所在 工作单位汇报。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 程的不同特点,由课程教研室决定,可采用笔试(开卷、闭 卷)、口试、网上考试、实际操作等形式。成绩的评定,可 分别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 格)记分。第二十条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根据终考成绩和平时成 绩(实验、测试、作业、出勤率等)组成综合计算。根据各 门课程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实验、测试等占课程总成绩的比 例可由各课程教研室确定后在开课初报学院学历教育科,并 告知学生。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后有不及格 的课程,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正常补考一次。凡 无故缺考(即旷考)者,一律随其他年级重考,不准参加正 常补考,原则上每个学生可参加一次重考。学生因不及格参 加补考或旷考参加重考所取得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评定 并报学历教育科,学生本人成绩表上最高只记60分或及格, 并注明“补考”字样或符号。旷、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 学时数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重 考,学生本人成绩登记表上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上须注明“重 修”字样或符号。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核,若有不及格 的课程,一律不予补考,须随其他年级重考(重修)。第二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按第 十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经批准缓 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载入学 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学生在规定的专业学制内,缺(缓)考 超过四门者,应予以休学或退学处理。第二十四条凡经正常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 毕业前若有同层次相同课程时,可随同一起进行重修或重考, 原则上参加重修或重考不得超过两次。重修课程与其修读课 程冲突时,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同意,可允许间断听课 或免听该课程。截止毕业前无法顺延的重考课程,根据实际 情况可在毕业前重新安排考核一次。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前或在校期间已取得同层次、相同 的课程有效合格成绩(经批准、备案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的单科合格成绩及经我 校课程学习并合格的课程成绩),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 该门课程的成绩证明和复印件,经学院审查同意后该课程可 以免修,其成绩予以承认,申请免修课程的原考核成绩作为 该课程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免修课程的 审定办理手续于每学期初进行一次。未经批准免修而擅自不 来上课者,按旷课论处。通过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 级考试可免修相应计算机基础课程;通过CET-3、PETS-3及 以上等级或通过PRETCO (A级)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且取得相应的学分。具体规定参照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 互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严重违反 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注明“作 弊”,不准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 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五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七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 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第二十八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后, 第一学年累计达四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或两学年累计 达六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应予留级。选修课不计入 留级课程门数。第二十九条留级学生留级前的课程考核合格成绩予以 承认,该课程可免修、免考。如重新参加该课程考核,则可 按高分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表。第三十条留级学生如所在专业无下一年级学生时,原则 上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转校学习手续。第三十一条学生留级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 核时,该门课程按最后评定的成绩计算;(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 进行考核,则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三)毕业论文、各科临床实习各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必须在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规定 下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确因工作需要,不转专业无法适应今后工作要求者;(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 续学习者;(三)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及专业人数情况, 学校决定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因无原专业或原专业无相同年级 者。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