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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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慈溪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加强对农业 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影响力大、联农带 农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经研究,制订慈溪市农业龙头企业申 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制定依据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22) 161号) 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995”乡 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慈党办(2020) 58号)有关规 定制定。三、主要内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服 务等农业和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入股等多元化利 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有机结合、相 互促进,在规模、经营指标和带动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慈 溪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农业企业。申报企业按产业经营状况分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和其他类。其中生产加工型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及农产 品加工的企业,市场流通型为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农产品营 销及电商销售的企业,服务组织型为开展农机、农资、农技、种 子种苗、配送、信息化等涉农服务的企业,其他类为与乡村产业 相关的有特色、有潜力的企业。申报程序为:(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 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镇(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 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二)镇级审核。各镇(街 道、园区)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 查。初审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并推荐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三) 市级认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四、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慈溪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