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条例.docx
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条例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可持续发展,完善规范实验室 建设工作,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实验室建设依据第一条学校以五年为周期,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 施计划。各学院制定学院五年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实验室建设采用项目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是各学 院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学院每批次申报的实验 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应是实验室实施计划中要执行的项目。第二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分为以本科实验教 学为主的本科教学实验室和以科研、学科建设为主的学科实 验室两类,分别制定。学院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应充分调研行业、企业对培养人才需求的实验室情况和相关 高校的实验室情况,应充分调研满足人才培养要求的仪器设 备。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主要根据人才培 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必须明 确面向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作为投资效益验收的依据。学科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主要根据科研的要求、 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必须明确将在科研、学科建设中 取得的成果,作为投资效益验收的依据。除了综合教学实验台以外,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 设备不再纳入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中,而应该纳入科研、 学科建设实验室中。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原则是保证足够 的台套数。基础课达到1人1组,专业基础课2人1组,某 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已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 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的应满足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 要求、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的要求;应满足行业、产业对学生 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应按 培养方案的要求,满足实验教学的要求;有助于提高综合性、 设计性实验比重,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采用多种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统一 规划的原则。实验室建设规划中的经费分别来自于财政支持 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学校自筹经费等。各 学院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中,必须按照学校的比例要求, 拟定建设经费的来源(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省重点 建设项目或学校自筹经费),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撰写立 项申请书。第五条 学院必须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教学或实验室 副院长、分管科研和学科建设副院长、学科带头人、专业负 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授代表等组成的审议小 组,审议拟申报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交学院党 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院提交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 计划进行论证,尤其要注重对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 器设备的科研、学科建设成效和使用率进行论证。在此基础 上,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评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 施计划;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学科实验室建设规划;评审通过 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如学院更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必须经学院党 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报送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 划更改的申请报告。如更改内容涉及到单价在10万元及以 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或更改经费金额超过50万元或总建设 经费20%的,还要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分别报实验室工 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第二章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及审批第六条 教务处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向 资产处报送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各学院于3 月、6月、9月、12月第1周前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七条 学院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实 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附表1),及实验中心拟购仪 器设备使用说明(单价500元以上)。贵重设备需填写贵重 设备购置计划表(附表2)。贵重设备为10万(含)以上的 硬件设备和5万(含)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第八条教务处按照各学院实验室五年实施计划,审核 各学院申报的建设项目,审核通过,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三章项目的执行第九条 签订建设项目责任制。建设项目经主管校长批 准同意后,由教务处报送资产处实施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附件3),保证 建设项目按期完成。第十条 建设项目限期制。项目建设经费下达后,应在 一年内建设完成。一年建设期内没有完成,若有客观原因, 可申请延期建设一次。延期建设期内还没有完成,学校有权 收回经费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变更需重新申请制。教务处下达给资产处的 各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学院需要变更的,需重新申请。第四章项目的验收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工作总 结,报告设备采购验收、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教 务处备案。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分别在项目完 成一年和三年后,必须根据工作实际,详细写出效益报告, 并报送教务处或科研处。效益报告将包括实验技术、实验质 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使用率等;学科实验室的效益报告还必 须包括是否完成建设规划中拟定的科研、学科建设成果。本 科教学实验室的效益报告内容还包括以下几项。1 .是否完成建设规划中拟开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实 验项目的改进或新实验项目的开发;2 .实验教学对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3 .实验教学改革的成绩。第十四条 教务处、科研处分别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 本科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效益验收与 评估。对项目建设完成好,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学校将继 续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对不按时报送建设项目工作总结、 效益报告的单位、项目建设完成差(或效益不明显)、没有 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教务处将视情节对该单位减免后续投 资或停止经费投入。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 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