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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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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两篇.docx

    2023年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 算法,决定自X月X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 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 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大精 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 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 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 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 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 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 个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 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降发 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 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 规模由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 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 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 担保。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 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 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 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 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 说明。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 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建立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 究制度。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 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 债务风险。(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 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 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 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 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 达时限等做出规定。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 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 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 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规定的基 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 编制。市澈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 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 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 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的规定。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 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 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等突发事件处理 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习工作总结算等特 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 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 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 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 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降发展,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 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 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 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 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 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 的对象。2、我国财改政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 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降发展保驾护航。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 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 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 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 监督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 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 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 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 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 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 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另有规定外,地方政 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 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 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 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 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 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 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 规模由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 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 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 担保。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 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 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 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 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 说明。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 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建立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 究制度。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 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 债务风险。(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 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 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 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 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 达时限等做出规定。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 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 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 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规定的基 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 编制。市澈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 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 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 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的规定。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 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 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等突发事件处理 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习工作总结算等特 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 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 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 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 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 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23年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 算法,决定自X月X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 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 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大精 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 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 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 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 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 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 个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 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降发 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 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 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降发展,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 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 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 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 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 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 的对象。2、我国财改政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 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降发展保驾护航。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 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 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 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 监督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 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 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 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 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 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 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另有规定外,地方政 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 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 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 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 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 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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