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饭店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docx
【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饭店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饭店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合伙人):,住所:乙方(合伙人):,住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甲、乙双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资金优势,合伙成立、经营一家饭 店,为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和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创造良好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第二条合伙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1、合伙名称:2、经营场所地点:第三条经营范E甲、乙双方的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一月一日起,至 年月一日止。第五条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甲、乙双方以现金共同出资 元,其中,甲方出资(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 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 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 .支付合伙债务;5.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 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 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 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 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 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 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 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 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 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 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 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 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 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 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 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 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其他。(-)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 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签章)签约时间:一年月日签约地点:表达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林业有限公司电话1350x107乙方:酒家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经营"生态农庄事宜,本着公平、平等、 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生态农庄,总投资为人民币160 万元,甲方出资人民币140万元(经营土地150亩折合人民币120万 元,现金2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80%,折合股份为80万份;乙方出资人 民币10万元和销售产品折合的资源股权,占投资总额的20%。折合 股份为20万份。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经营农庄,甲方出任农庄主,并负 责行政管理,养殖供给给乙方定额的产品。乙方负责财务并每年负责 销售柴鸡25000只、生猪5000头、鸭25000只、兔13000只、鹅120xx 只、牛1000头、三黄鸡28000只、老母鸡15000只、鱼50000斤、 各种蔬菜瓜果500000斤。价格与当时新发地市场批发价为准.乙方 在xx市内销售生态农庄产品的定点门店可冠名,生态农庄产品直供 店,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六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 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本着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 亏的原则,精诚合作。企业盈余每年年底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前三年如果双方同意将盈利转为扩大再生产则当年不分配)企业债 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 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 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剩余资产按股权分配。)(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 生态农庄餐厅主店由乙方主持经营,出资各50%,收益分配各50% o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合作期限十六年甲方:乙方:20xx 年 6 月 28 0元,占出资总额的20%;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80%。2、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各自的出资存入以甲方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0银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权。一方逾期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 按未缴付出资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第六条饭店品牌1、甲方提供 作为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品牌。2、甲方保证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该品牌能由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该品牌主张权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七条品牌禁止1、在合伙期间,甲方不得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如违反约定,甲方支付乙方:IS O2、在合伙期间,如发现他人使用 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甲方必须在 个月内就他人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甲方支付乙方 元。第八条合伙财产甲、乙双方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财 产,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第九条财务收支1、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一切款项的收支,必须如实记帐。2、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财产元以上(含 元)的款项,必须事前征得对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对方认可,否则,以私自侵占论。3、甲、乙双方在每月的1-5日对上个月饭店的收支帐册等财务资料共同进 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形成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双方各 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财务人员保管。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响正常财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饭店的收 支帐册进行核查。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利润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 入为净利润,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合 伙盈余,甲、乙双方每隔 个月进行一次分配。2、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 承担40%、乙方承担60%。第十一条合伙事务执行甲、乙双方决定由甲方担任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为:1、办理饭店成立的有关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手续。2、对日常合伙事务进行全面管理;3、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4、订立经营价格,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5、支付合伙债务。6、其他合伙事务。乙方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报告一次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十二条入伙和退伙新合伙人入伙:1、需承认本协议;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需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对方 元。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合伙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名称;2、改变合伙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禁止行为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赔偿;2、禁止甲方或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在广西南宁市城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经营 范围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甲、乙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 织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第十五条解散和清算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 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1项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2 项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 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甲、乙任何一方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按第五条第2项的约 定处理;如逾期 日仍不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按退伙处理;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办法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其他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本协议未约定,甲、乙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法律的规定 执行。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4、甲、乙双方相互向对方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对方收存。5、本协议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年 月曰年 月曰饭店合伙经营协议参考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住址.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住址.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住址.(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第一条合伙宗旨: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合伙期限,自一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一年。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 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 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 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 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 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 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