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承秦高速两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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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承秦高速两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工作方案.docx
承德县承秦高速两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工作方案为促进全县特别是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性改 善,加快做好承秦高速两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工作,认真落实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 2014) 46号,以下简称省攻坚方案)、河北省矿山环境治 理攻坚行动停产整治标准及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治理和验收标准 的通知、承德市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承市政办字 2015) 13号)和承德县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 动实施方案(承县政办字2014) 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影响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突出问题及铁路、 高速公路两侧、县城周边露天矿山为重点,坚持谁破坏、谁治 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关闭取缔、停产整顿、恢 复治理等有效措施,加快做好承秦高速两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 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提高全县特别是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 质量。二、重点任务各有关部门、乡镇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 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停产矿山整治标准,督导矿山企业高标准推 进并完成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一)抑制扬尘。一是钻孔爆破,钻孔采用湿式或带收尘 装置的设备作业,爆破采用中深孔微差松动爆破技术并实施喷 淋洒水等抑尘措施;二是加工破碎,加工破碎作业必须在全封 闭空间内进行;三是装卸运输,装卸矿石必须湿式,运输道路必须硬化,运输车辆必须苫盖,皮带运输和成品半成品装卸空 存,易产生扬尘的废石废料必须采取苫盖或喷淋措施。间必须封闭;是物料储存,成品半成品必须在封闭空间内储(二)排放达标。一是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二 是排放达标,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石灰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13/1641-2012)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三是企业要 在生产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三)消除地灾。针对矿山开采现状,参照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内容,采取各种有效措 施及时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四)恢复生态。一是治理恢复得到落实,针对矿山环境 现状,对已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具备治理条件的区域进行了 整治,因地制宜及时进行治理,达到生态恢复条件。二是规范 开采有保障,矿山企业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 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验收合格且转入非可视面开采 的矿山,要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水平台阶方式开采条件,即: 台阶高度不大于12米,宽度不小于3米,能够实现边开采边治 理。三是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三、完成时限按照省攻坚方案确定的停产整治矿山,必须按省市规 定的时限完成损毁山体修复治理任务。(一)2015年底前除承德祥业白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3 家矿山外的10家石灰石矿山按照省定整治标准,完成矿山环境 治理攻坚行动的各项规定动作,达到验收标准,确保年底前通 过验收。(二)2015年8月底前,对未达到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且在 国省干道可视范围等敏感区域的承德祥业白灰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3家矿山,按规定完成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工作,注销采矿许 可证后列入灭失矿产地治理范围立项治理。四、措施保障(一)夯实责任。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珍惜 限期内的治理时间,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验收标准,及时开展生 态环境治理工作,确保“抑制扬尘、排放达标、消除地灾、恢 复生态”的各项治理任务全面落实,按时完成。各相关部门和 乡镇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立足本职,紧密配合,精心服务, 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方法督促督导企业落实好环境治理主体责 任。(二)明确要求。一是各相关企业要对照“整治标准”、 “治理时限”和各自实际,算清算好完成“抑制扬尘、排放达 标、消除地灾、恢复生态”各项治理任务的经济账、时间账, 做出合理选择和安排,避免形成更大损失。二是在规定时间内 验收达标的企业,可以正常延续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可主动选择立即申请注销 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三是企业也可选择在规定时间内自愿 继续投入治理,截止到2015年底未完成损毁山体修复治理任务、 未通过验收、且企业不再或放弃进行环境治理的,采矿许可证 等证照到期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选择自愿继续投入治理的企 业要做出治理时限和到承诺期限完不成治理主动申请注销采矿 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的承诺,届时相关部门依据企业已签定承诺 书中“此承诺书即可作为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的申请, 县国土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即可凭此承诺书办理采矿许可证和 其他证照的注销手续”的承诺,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的 注销手续。四是经验收虽未达标、但企业仍积极治理且治理效 果明显的,治理期限最多延续一年。期间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 次延续一年。延续期间只能进行环境治理,不得借治理之名进 行开采活动。借治理之名进行开采活动或延续一年后仍不达标 的,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不再延续并强制退出。五是具备转入非 可视面开采条件的矿山,必须对已破坏的山体进行恢复治理, 治理达标后方可转入非可视面规范开采;现已转入非可视面开 采的矿山,须按期对可视面已破坏山体进行治理并达标,按期 对非可视面山体进行治理并规范,逾期不达标的可视面和不规 范的非可视面停止一切开采活动。六是应强制退出的企业拒不 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的,依据县国土、环保、林业 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七 是对列入灭失矿产地治理范围的矿山,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要抓住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京津冀水源保护区、 风沙防治区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等契机,用好 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荒山开发、造林绿化等资金,争取国家、 省市资金支持,全面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三)奖励措施。凡在2015年底前或采矿许可证到期前主 动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所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不再追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予以返还;核减储量后剩余部 分采矿权价款协调上级部门力争给予返还。主动申请注销采矿 许可证且山体恢复治理工程达标的,依据验收结果退还矿山环 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治理不达标且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主动申请 注销的企业,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四)宣传引导。甲山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企业解析省政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标准和本通知精 神,引导广大企业负责人认清形势、找准方向、寻求出路,做 出理性选择,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工作,在全县营造出众志成城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县城规划区(2020年)及其5km范围、水源地上游及国省 干道1000米可视范围内等敏感区域的露天矿山参照本方案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