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技术大学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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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职业技术大学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XX职业技术大学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X职业技术大学“X”期间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政府扶持专项 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XX市教委“X” XX市高等教育内 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XX职业技术大学政府扶持专 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XX职业技术大学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是指XX市财政及XX市教委专项下拨用于支持学校内涵建设范 畴相关项目建设的资金及学校配套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 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学校设 立专项资金项目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统一跟踪 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项目实 施单位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严 格按照市教委对专项资金内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管理 资金、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第五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项 目建设单位要认真维护,充分及合理使用。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整体预算,做到部门预算与专项资 金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混合使用。第七条学校根据XX市教委对项目申请的批复,对批准项目正式立项, 并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经费额度。第八条项目经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不得 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分管校 长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 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学校财务处按项目纳入到限定性核算专用台 账,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的日常管理和督查。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所列 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一)教学、科研经费。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实施国家或XX市重大 科研项目、重大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己立项的高校内涵建设规 划中重大科研和教改项目(属于“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类中按课题制管理 要求管理的项目)经费以及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属于课题制管理要求 管理的项目资金,其支出管理可参照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校绝大 多数项目基本上不发生此类经费支出。(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内涵建设项目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 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 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支出。(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内涵建设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 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 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XX市教委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国家和XX市教委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 定的,参照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经办人按项目编号(附 相关材料)填写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单一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一科研处审批 签字一项目建设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一会计主管稽核一院长签字一出纳付 款。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 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 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原则 上不用于基础建设。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动态管理。财务处、教务处、后保 处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申报书所确定的建设目标对项目在实施中期和 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财务与 资产的管理情况。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目标的项目采取暂缓、 减少乃至停拨后续经费等措施。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后保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集团审计部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及 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 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款项等处理。第十七条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 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 冒领、作假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 任外,已拨的款项将全部收回学校。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