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纪律与考试违纪处理规定.docx
考场纪律与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 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一、考场纪律(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 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 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带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及 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 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资料。(三)、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 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 否则按交卷处理。(四)、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 学生应在座位上等待老师清点试卷,教师宣布准许离开考场 时方可离开,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交谈。(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 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 应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六)、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查分,不得向阅卷教师提无理要求。二、考试违纪性质认定(一)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 具、电子词典等放在规定位置,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件而拒绝出示;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5、故意销毁试卷或将试卷、草稿纸携出考场;6、其他不服从监考教师正常管理的违纪行为。(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1、抄袭或偷看邻座的答卷、草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 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者);2、私自夹带写有考试课程内容的纸条,传递与考试内 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 容有关的东西(包括放在抽屉里和桌面上);开卷考试中交 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 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故意);5、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宣布考生退场后仍坚持继续 答卷者;6、其它被教务处审核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1、交换试卷;2、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3、使用通讯工具;4、组织或参与团伙舞弊;5、违纪、作弊行为被揭露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四)以央求、托人说情、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 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为其隐瞒作弊事实者,以及教师在判 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均以作弊论处。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一)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不准 参加补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 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向全校通报。(三)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 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不准参 加补考直至开除学籍,并向全校通报。(四)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作弊学生的试卷、作 弊工具和考场记录一并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 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纪 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并予以通报,由学生处根据 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校纪处分。四、附则1、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的各类考试。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 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