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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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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对课程考核工 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保 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修 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 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积极推动教研室、任课教 师努力改进课程的考核考试方法,注重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 要综合采用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笔试与面试、开卷与闭卷、 课程设计、项目报告、论文和现场操作等多种形式。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研室要严格管理考核考 试的各个环节。对平时考核的管理要着力避免考核和评定成绩的随意 性,要严格平时考核的过程与档案管理;对期末考试的管理 要着力关注命题、成绩评定是否科学合理,要关注试卷分析 是否到位,是否有反馈改进机制。备工作。安排考场座位,普通教室应隔列安排,阶梯教室阶梯部 分应隔行隔列安排座位,指定学生按要求就坐。不按要求就 座的不发给试卷。闭卷考试时,应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有主考 教师规定的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的该类物品应集 中放置。3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对学 生进行考场纪律教育。4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要 求学生在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号,清点并记录发 下的试卷数;向学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要求学生保持安 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核对考生试卷上所填姓名是否与身份证或学生证一致。 监考人员认为考生人、证不符或为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 考场,并记下姓名、学号、班级,及时向相关开课学院(部) 反映,并在考试结束后上报。5 .如考场临时出现问题,应及时与课程主考单位取得联 系,并迅速作出处理。6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 录违纪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 考人员应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并发放学院学生 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填写学院考试违纪、 作弊情况登记表,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及时将 情况报告学院(部)主考,当天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7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 监考记录,按要求密封装订好,及时送交开课学院(部)。 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应当场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说 明,并报学院(部)主考。8.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做看书看报、 聚集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违纪及失职者,如不认真 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 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 查实,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9,已安排好的监考人员本人如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于 考前两天报告各学院(部),不得自己随意更换。第二十四条巡视人员工作职责L尽职尽责,于考试开始前、考试.中、考试临近结束时 到自己负责的考场巡视,巡视的主要内容:(1)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2)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不少于2 人);(3)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座,可移动的课桌应反向 放置,座位周围(含抽屉内)是否留有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料等;(4)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 纪律,考场秩序如何;(5)抽查学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2,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人或事,不论是教师 或学生均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反馈情况,考试结束后认真填 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3 .注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4 .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学院(部)和教务处取得联系。第六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L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听从监考 人员的指令和劝告,未按指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的;5 .携带通信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考试开 始时,仍未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按监考人员要求放 到指定位置的;6 .在考场内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 具、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8 .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 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9 .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 向监考人员报告的;10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以及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 论的;1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传 递有关考试信息的;12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 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3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14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 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15 .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的;16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M.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 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2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3 .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或 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 的;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 信息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7 .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擅 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8 .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 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9 .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 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 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 .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4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如评 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经调查核实;5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 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6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有以下严重作弊情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1 .本校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校外替考者,由学校报请相关单位处理。2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组织、策划集体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凡我校学生参加国家、省、部等教育行政 部门举办的各种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舞 弊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要求处理外,还应按本规定严肃 处理。第三十条 其他未写明的情况根据关于修改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令第33号,2012)和刑 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第三十一条应坚持合法、严谨的认证程序,保护学生的 合法权益。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 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时间及主 要情节在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如 实记录并签名,并连同试卷、物证和学生签字的违纪、作弊 告知书存根等材料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报送学院(部)主考。第三十二条巡考人员通过视频或现场发现考生违纪 或作弊,应立即告知考场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 处理。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后通过检举发现考生有违纪、作 弊行为的,应对证据进行核查和保存。主考单位可以依据证 据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 题,要及时将物证书面报告学院(部)主考。第三十五条课程所在单位核实违纪作弊行为后将有 关材料当天报送教务处。第三十六条教务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当天转送学工部 门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 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学院普通 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 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严格 按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第八章 考试答卷的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第三十九条 考试答卷的评阅:L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阅答卷、评定 成绩,避免随意加分或扣分。2 .阅卷一律采用红色的水笔或圆珠笔进行评阅,不得采 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进行评阅。3 .教师阅卷时,对每一道试题都应根据其答案的正确与 否在试题右侧统一标记(如打勾或打叉等)。对试题内答错 或缺漏的部分也应划线作出标注。同时,按学生答案的失分 点逐项扣分并写在试卷右侧。4 .教师应对试卷上每一大题的得分和卷面总分进行累 计,试卷上各试题的扣分、每一大题的得分以及由此计算出 的卷面总分必须准确无误。5,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相关的阅卷教师应在卷首的 累分框内和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整份试卷由同一教师评阅, 可不在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6 .教师应认真仔细评阅试卷,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发生评卷差错确需修改的,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严禁使用涂 改液进行涂改。第四十条成绩评定:L评阅结束后,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对课程成绩进行总评,应注重过程考核。每门课程的学生成 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至少要占 50%o2.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程设 计、项目报告、课程论文、实验成绩、期中考试等进行统一 评定,出勤和平时课堂表现等成绩不能超过10%o每门课程 的平时考核次数应不低于课程的学分数,其中平时测验、课 程论文(或项目报告或课程设计)答辩应占平时考核次数的 一半以上。任课教师在评定平时成绩时,要认真、严谨、公 正,要有确凿的依据,不得随意评分或出现评分依据不充分 的情况;要注意保留平时作业、试卷、课程论文(或项目报 告或课程设计)、答辩记录、成绩表等足以佐证说明平时成 绩评定依据的考核记录材料,考核记录材料要充分、完整, 并归档作为评分依据的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评定平时成绩,成绩评定后不得随 意更改。教研室要严格检查任课教师对平时成绩评定的严肃性 和公正性,二级学院(部)督导组、学校督导组要抽查任课 教师对平时成绩的评定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向 二级学院(部)提出整改意见,二级学院(部)负责推进整 改工作。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试卷分析,及 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试卷分析应该是对卷面成绩的分 析,而不是对总评成绩的分析,要增加课程目标和毕业要求 的达成度分析。任课教师在做试卷分析时,要严肃认证,依据充分,不 得随意敷衍、流于形式;对考试成绩中出现的问题要从题目、 教和学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试卷分析应包含:1 .学生答卷成绩分布情况;2 .试卷中试题的难易程度及题量情况;3 .学生答题情况分析;4 .试题存在的不足与问题;5 .改进意见及建议。第九章考试成绩录入与管理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 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按照系 统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准确地进行学生成绩的登录,做到 不错登、漏登。成绩录入完毕后应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各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教研室、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 大纲制定中,应明确课程考核办法,包括所采取的平时考核 方式、平时考核成绩评定的办法和标准、平时成绩与期末考 试成绩所占比例等,课程教学大纲经教研室、二级学院(部)、 学校审核通过后,其中规定的课程考核办法才可生效。任课 教师要严格执行审批后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办法。第五条 教研室要严格监控上述课程考核各要素和档 案,把控课程考核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二级学院(部)教学 督导组要以抽查的形式检查上述课程考核的要素和档案,及 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向学院(部)提出改进措施,由学 院(部)负责推进整改工作。学校定期组织课程考核的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学院(部)整改,对于长期 不能保证质量地完成课程考核工作、且改进成效不大的学院 (部),将在教学工作量的核定中扣除相应的额度。第二章考试资格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本校在籍学 生平时考核未达要求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凡无故旷课累 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1/3者,其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 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入,必须 重新学习。第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 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与补考 行提交,成绩提交后未经申请不得修改。第四十三条成绩提交后,任课教师从教务管理系统打 印一式三份成绩单,经教研室审核后,交课程所在学院(部)、 学生所在学院各一份,另一份装订试卷内。第四十四条 凡有学生对成绩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次学 期第二周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学院分 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各开课学院(部)。 开课学院(部)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在 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若 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以下程序处理:L任课教师填写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并提交 考卷、成绩单等原始证明材料。2 .开课学院(部)组织核实相关材料且签署同意,将相 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 员根据审批表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更正。3 .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附在该课程成绩单后共 同存档,并报送一份教务处备案。第十章试卷印刷及归档第四十五条试卷印刷L试卷印刷由教务处统一负责,试卷付印须提交试卷审 批表,填写试卷印刷登记表。4 .各课程试卷请于该课程考试前两周交印,否则印刷后 交由学院(部)负责装订。5 .交印的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保证准确无误。6 .试卷装袋由学院(部)负责,试卷袋内除装有课程试 卷外,还需有监考牌、考场记录单、考生名单、考场纪律及 监考教师工作职责单。7 .组织试卷印刷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保 密意识,提高服务意识,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和保密可信度。8 .教务处文印室不承担外单位的印刷任务。第四十六条试卷归档学院(部)须建立考试试题(样卷)归档制度。每学期 期末考试的样卷(A、B卷)均要归档,并填报学院考试试 卷归档汇总表。试卷原则上按课程分学期、按授课班级装订,具体要求 如下:L试卷采用学校统一的装订封面,根据以下7个装订项 目按顺序装订:学生成绩报告单、试卷分析表、考场情况记 录单、平时成绩评定材料、样卷、试卷审批表及参考答案、 学生考试卷。其中学生考试卷应按成绩报告单上学生姓名顺 序排列;样卷审批表及参考答案可复印。2,统考的公共基础课程A、B卷、试卷审批表及参考答 案等资料可单独装订保存。3 .开学初补考的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单独装订保存,按以 下5个装订项目按顺序装订:学生成绩报告单、考场情况记 录单、样卷、试卷审批表及参考答案、学生考试卷。4 .试卷装订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完成装订, 开课学院(部)进行验收。5 .统考的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由开课学院(部)保 存。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部)验收后,在下学期开学两周 内交专业所在学院存档。6 .试卷不得随意处理,保存时限不少于考试后的5年时 间、学生毕业后的3年时间。第十一章试卷检查第四十七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试卷质量,规范试卷管理, 学校每学期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和校外专家,根据各类教学 评估、认证标准,从命题质量、卷面质量、试卷评阅、试卷 分析、试卷管理、教学日志、平时成绩和试卷装订等方面开 展试卷检查。第四十八条 试卷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抽查比例 为理论课程门数的5%10%o检查结果采取评分制,满分为 一百分。第四十九条学校对检查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根据相 关考核办法进行奖惩。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第八条期末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 生进行审查,将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二 级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报备教务处。凡未获得考试资 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 承认。第三章试卷命题与制作第九条 课程所在学院(部)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 纲要求,确定考试命题的方式与要求,可以笔试(闭卷或开 卷)或面试、课程设计、课程报告、课程论文、读书笔记、 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十条命题要求。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 纲要求,确定考试试题(包括A、B卷),同时拟定评分标 准和参考答案。1 .命题规范,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按照教学大纲中提出 的课程目标,考核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的达成度。2,题量适当,与考试时间相匹配。3 .难易适度,能体现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避免试卷偏 易或偏难,要有一定比例的考核学生能力的综合性题目。4,覆盖面大。命题的覆盖面应涵盖授课的主要内容、反 映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5 .题型多样,卷面分值设置合理。6 .凡课程考试要同时配备A、B两套试题并附上参考答 案和评分标准,A、B两套试题题型应一致,分值较大的题目 的评分标准应作细化。A、B两套试题原则上不能有重复。试 题内容与前三年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7 凡采用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 进行统一考试。8 .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不得降低考试要求。9 .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试题命题;未建立试 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人确定命题教师,并委 托熟悉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骨干教师进行试题审核,在试卷 审核单上分别签字认定。第十一条教研室主任要认真审核各门课程的命题试卷、 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后签字审批;如果命题教师为教研室主 任,应由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审批。各门课程 应于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教研室、二级学院(部)要严格 把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不予以审核、审批,责令任课 教师重新出卷。第十二条试卷制作要求:L试卷应使用学校统一格式的8开试卷纸并采用计算机 打印,卷面无任何涂改标记,绘图应清楚,保证无误。10 试卷上所填写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 称相同;试卷的卷首和每一大题的题首应包含计分的方框; 题目不超过方框,每题必须留有适当空位给学生答题使用。 若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作答的,命题教师应在答题纸上按照 试卷要求标出每道题的题号及答题位置。3,试题的序号统一用“一、1、 (1) ”顺序分级标注; 试题的一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字打印,其他部分一律用小 四号宋体字打印。数字、字母及其它字符用“Times New Roman" 字体;行距取L 5倍行距;在页面右上角添加页码;在大题 号后要注明总分值和每题分值。4 .有特殊要求的试卷,学院(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 关的标准,由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试题保密要求:L教师在辅导学生复习的过程中不得划定考试的重点 或范围,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题意。5 .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人 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 泄露试题内容。6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 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应及时销毁。凡在计算 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 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 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 试题的安全保密。7 .试卷印制时,试卷和审批表由专人负责送到学校指定 的文印室统一印制。不得随意指派人员办理试卷印刷手续, 出现试卷泄密事件,按规定将追究其责任。文印室接受试卷 印制任务后,安排专人负责印制。印制完成后,将试卷放入 文印室保险柜中,由专人管理,要彻底清理印刷场地,废纸 废卷要销毁。8 .学院(部)领取试卷的人必须与送去印制试卷是同一 个人。试卷领取人在领取试卷后,应按规定精心保存。如发 生丢失,则该科试卷自行作废,及时报告教务处,并作相应 处理。9 .试卷分发之前,由各学院(部)指定的人员保管。10 试卷由开课学院(部)于考前30分钟在指定地点分 发,监考教师必须在发卷前当众检查试卷封条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与学院(部)主考联系。11 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应迅速采取变换试 卷或试题内容等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12 课程考试时,每个考场发放多少试卷必须回收多少试 卷。第四章考试组织及排考原则第十四条 学院(部)于每学期第九周前完成教务管理 系统中课程考试方式的设定。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和不需在教 务管理系统安排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并及时 将考试安排情况报备教务处。第十五条 每个标准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超过60 名考生的原则上应配备3人或以上监考人员。第十六条公共基础课程实行全校统考,开课学院(部) 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负责排考,监考教师由开课 学院(部)先安排本单位人员,不足人员由学生所在院(系) 负责选派。其他各类课程由各开课学院(部)负责排考,监 考原则上由开课单位负责选派。第十七条 每场考试需要安排学校、二级学院(部)两 级巡视。校级巡视由校领导、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学院(部)巡视员由学院 领导、教学干事、辅导员等管理干部担任,主要巡视本单位 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第十八条 每场考试必须安排考务人员负责试卷的分发 和收回、巡视考场、处理应急事件等;分管考务的教务员原 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第十九条 考试安排表和巡视安排表应按规定时间报备 教务处,公布后不随意变更。第二十条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凡无故不参加考试 者,以缺考论。第五章考场管理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的诚信教 育,警示学生作弊的严重后果,告诫学生不要心存侥幸、铤 而走险。在考场上,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严防作弊,及时 提醒学生,努力防患于未然,将作弊消灭于萌芽状态。第二十二条考场纪律1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严 格按考场座位安排表上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考试开始30 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试题发出30分 钟后,方可交卷离场。2 .坚持考场验证。应试时,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 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出示证件,把证件摆放在桌子右上 角,以备查对。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3 .考生不得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如手机、电 子字典等)的工具进入考场。闭卷考试时,主考教师规定的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包 括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考教师要求集中放置; 考场应准备考试需要的草稿纸,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计算用图表和曲线尺等, 考场桌上严禁垫任何自带的纸品。4 .装订好的试卷不得拆开。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 糊时,可举手询问。但对涉及试题中的问题不得发问。5 .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 (制图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好本人的班级、 学号、姓名。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若被查出则按违纪 处理。6 .考试中途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考 生不得擅自带走考卷。个别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 的,可凭监考教师或辅导员证明到所在系补办缓考手续。7 .考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不得取回 修改。交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交卷后应立 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离 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左顾右盼、看他人试卷,不 准夹带、换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或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 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8 .考试结束铃响,所有考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老师催 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令其退场。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1 .监考人员,包括主、副监考教师应熟悉考场纪律;本 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集中精神,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 执行考场纪律;监考过程应佩戴监考牌。2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开课单位领取试卷、考场 情况登记表、考试监考牌,并当场清点,办理有关手续。开 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按考场管理要求检查、落实考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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