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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级安工《法律法规》核心必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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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级安工《法律法规》核心必考点.docx

    2022年中级安工核心必考点法律法规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考点三十二:特种设备平安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 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考点三十三:特种设备平安法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 制造。考点三十四:特种设备平安法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平安技术标准要 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和文 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平安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考点三十五:特种设备平安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 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 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平安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 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平安性能负责。考点三十六:特种设备平安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 供效劳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平安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平安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 备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考点三十七:特种设备平安法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 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平安检查,并对平安附件和平安保护装置进行检查 确认。考点三十八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考点三十九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 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四章平安生产相关法律考点四十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2年中级平安工程师法律法规核心必考点第一章:平安生产法律根底知识考点一: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 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考点二: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二章平安生产法考点三: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考点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考点五: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 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考点六: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 安生产管理人员。考点七: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 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点八: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考点九: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平安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考点十: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 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考点十一: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 检查,发现平安问题的,应当及时催促整改。考点十二:第六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 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 使 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考点十三:第六十七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 险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 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平安 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 措施。考点十四: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考点十五:第八十九条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消其相应资质。考点十六: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 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点十七: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考点十八: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分。考点十九: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当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平安生产单行法律考点二十:矿山平安法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平安要求的运输和 通讯设施。考点二十一:矿山平安法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存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 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考点二十二:矿山平安法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 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平安要求。考点二十三:矿山平安法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平安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平安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平安生产条件, 不得挪作他用。考点二十四: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 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平安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 该场所进行消防平安检查。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不得投入 使用、营业。考点二十五: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平安职责:(1)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制定灭火 和 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 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考点二十六: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 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 区域内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 责:(1)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平安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平安培训和消防演练。考点二十七: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当本单位 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藏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 业。(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 单位。考点二十八: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 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 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 平安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去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平安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 求后,方可恢复通行。考点二十九: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 车、较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 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考点三十: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的局部,按照以 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 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 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当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 赔偿责任。考点三十一: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 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分,再次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五年 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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