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层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docx
学院中层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广大干部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 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 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等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容错纠错是指对校属各单位和中层干 部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能实现 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出 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 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第三条容错纠错应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 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 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 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 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 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 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 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 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第二章容错适用范围第四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 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 极性的关系,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 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 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 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 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 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 点性和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 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三)在推动学校党的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学 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 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开拓创 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四)在服务校内基层单位、服务师生员工中,因着眼 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 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 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六)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焦点中,因勇于 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 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A)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 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 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第三章容错程序第五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 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 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二)审核受理。问责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进行认 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应给予解释答复。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三)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 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 论,经学校党委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 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 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予 以解释答复。(五)结果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认定反馈结束后及时 将结果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第四章免责减责第六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免责或 减责:(一)可以免责的。1 .单位年度考核、其他工作考核不受影响;2 .个人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任期考核等不受影响;3 .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待遇不受影响;4 .个人被提名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不受影响;5 .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二)可以减责的。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 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 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个人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第五章 纠错改正第七条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纠错:(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 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给予警示和提醒,督 促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定期约谈、诫勉谈话、 责令纠错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 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 改。(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批评 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方式,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 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 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 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 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第六章澄清保护第八条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 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 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持续无理上访造成 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第七章组织保障第九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 工作取得实效。(一)学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 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学校纪委承担容 错纠错监督责任,确保合理容错纠错。(二)学校纪委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把握政策 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 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 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 用。(四)学校党委宣传部应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 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第八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 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