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通用股权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物业股权质押合同大合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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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通用股权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物业股权质押合同大合集(1).docx
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权利质押合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定义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第四章 乙方声明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章 附件第十八章 附 则出 质 人:质权代理人:债券发行人:第一章 总 则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二章 定 义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 即丙方。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3. 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4.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5.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6.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7. 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 续办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 乙方声明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元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七章 附 件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1. 公司董事会决议;2. 公司营业执照;3.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4.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6*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7第十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物业股权抵押合同鉴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公司及其股东,即公司(以下简称“股东”) 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第一条 公司同意将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 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第二条 在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公司同意将与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 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在大厦建筑物区属于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中行。第四条 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第五条 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公司用以完成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六条 在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第七条 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中行在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发出书面通知书七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中行同意如果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第八条 ()公司和股东同意:中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大厦,或在各股东先行决定不购买大厦后,中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 中行和各股东将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七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中行即可以出售时能够取得的最好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中行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中行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公司或其股东。如果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中行所受损失, 从而中行未出售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公司和各股东。第九条 公司和股东向中行保证:()公司、公司在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 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公司按时向中行提供大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中行能了解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中行有权审查公司的一切帐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公司举行的董事会议(无投票权),对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对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未经中行同意,公司不得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但中行应同意公司发展其正常业务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即使经同意借款后,其它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先于中行(联合牵头人组织的银行贷款除外)。()未经中行同意,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出租人出租、管理协议, 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它业务除外,当任何一个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该受让人必须是中行认可的。股东在本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由受让人承担。本条款的解释不得在任何方面妨碍大厦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第十条 由本抵押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按下列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当事人。(或按收件人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中国银行分行 信贷部地址:电话:传真: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公司电话:地址:电话:传真: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通讯来往:如果以电传发出,以收到电传回号;如果以信件发出,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妥善送达。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已经公布并生效的一切与抵押有关的适用法。但是如果本抵押合同中一些特殊事宜在中国尚未有法可依之前,可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执行。第十三条 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中行为贷款而出具的保函失效为止。如果中行根据保函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将延至中行保函项下所付金额全部得到偿还时为止。第十四条 执行本抵押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将由公司负担。第十五条 本抵押合同以中、英文(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银行分行(盖章)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订立合同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