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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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pdf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风险的控制、管理、评估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第四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第五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第六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第七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反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三)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本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四)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五)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六)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第八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监管部门和本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三)本行风险状况报告;(四)本行资产质量分析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董事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十二条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第十三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四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视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监事可以列席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第十六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机密。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七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第十八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