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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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docx
2021 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进一步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稳定有序发展,根据2021 年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2021 年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力争实现“双零”工作目标,全力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平安平稳持续态势。二、主要任务(一)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1. 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推动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合法开采,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送年度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和敏感时期专项报告。(1) 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等关键岗位的履职评估。每年 1 月 31 日前企业负责人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并且传至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专栏,并在本企业公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即每 个月至少带队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季度至少 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 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演练、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重点推进五职矿长执行安全管理“五个一”,即 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彻底“反三违”集中行动;每季 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员集中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 标梳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企业要明 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职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强化对 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季度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 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 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县应急管理局每半年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年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煤矿企业班子集体履职情况考评,对排名末尾的煤矿领导班子进行约 谈,并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加大监管频率;对考核不及格的矿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改组;对考评不及格的个人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培训上岗。(2)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一是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 办法,重点加强煤矿接续计划、煤矿安全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 落实、淘汰退出等方面的风险研判,明确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安全风险辨识 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作业、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 处理计划、应急救援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与完善。将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由矿级领导向区队、班子、岗位延伸。科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和分级管控,按规定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要逐 项确定风险等级;落实“一图一牌三清单”,即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制作 安全风险告知牌。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针对每处重大安全风险应采取 的技术、管理、工程等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煤矿应在井口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风险告知牌,提醒职工 关注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监督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二是按照市煤矿“7·15·30·90” 隐患排查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职责。矿领导下井带班过程中要检查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 事故隐患。矿长每周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矿井的各系统、各环节、各场所进 行一次集中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全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管控效果进行排 查,对煤矿自查和煤监部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治理、验收、销号,并按照“两个十五天”的要求上线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在井口和重大隐患区域显著位 置进行公告警示。(3)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 理机构,强化矿井水、火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严格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和进班会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认真组织各项应急演 练提升煤矿应急救援水平,做好机电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如实填写煤矿“9+5”记录等基础 台账。(4) 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须在承诺书中承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 保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由煤矿矿长和煤矿企业主要股东共同签字,加盖煤矿公章后,报送 县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年产 9 万吨及以下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直接依法强制关闭, 并依法追究承诺人的法律责任。2. 严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和煤矿“打非治违”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对煤矿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现场实际进行监管。(1) 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一是要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找准薄弱环节, 立足防范事故,开展有针对性检查;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 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年度煤矿执法监管计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或安全体检),对发现存在隐患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惩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停产整顿、挂牌督办。对不服从安监指令或者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排除的,责令关闭退出。二是实行“一矿一策”精细化监管,各级监管执法 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落实市保留煤矿 20202025 年“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方案, 开展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煤矿要组织重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三是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煤矿复产必须严格按照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未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不得复产。在严格执行细 则第九条的基础上,煤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区不得受理其复产验收申请:煤矿主 要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的;矿井“五职”矿长等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和专职机构配备不全的;煤矿未向县区政府签订承诺书的;矿井提升和人员可进出井口未 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正常运行的;煤矿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2018 年之后未重新开展地面物探的、煤矿与相邻矿井及周边已关闭矿井相邻关系不清的;采掘区域未做防治水物 探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注防治水“三线”的;老窑、采空区开采状况或积水状况不清的; 有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的等);未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的;密闭未编号管理和上图的;采区支护形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未按照要求及时跟进和临时支护不符合要 求或无临时支护的。(2) 推进作业区域定点管理。煤矿月度作业计划由乡镇应急管理所、县应急管理部门 现场验收、审批,采区设计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审批,水 平延伸工程由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验收。煤矿月度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必须明确具体 作业区域、下井总人数、各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风险管控措施,并与煤矿年度采掘方 案和井下实际作业点布置情况、市保留煤矿 20202025 年“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方案要求相符。煤矿需将井下密闭设置情况在报送月度作业计划时同步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反作业区域定点管理、擅自启封井下密闭的,依法从严处罚。(3) 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煤矿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录入安 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无证、证照不全、 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 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 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拒不 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 展抢险救援的;其他应列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 年。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9 万吨/年以下矿井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存在拒不配合监管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存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行为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4) 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将“打非治违”贯穿 执法工作始终,严查整治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以掘代采、开采安保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不撤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按照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二)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1. 狠抓煤矿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一是推进煤矿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煤矿企业要优化 生产系统,合理编制生产接替计划,改进生产工艺,要严格落实减头面、减人员、减班次具体措施。煤矿企业一个水平(盘区)最多只能安排一采两掘,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原则上小煤矿取消夜班生产作业。二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县辖区内所有煤矿必 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矿井标准,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不允许复工 复产,对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期满,未按要求申请复核的一律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 达标矿井进行监管。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已取得等级的煤矿开展动态随机抽查,对标准化 管理体系滑坡的煤矿,进行撤级和通报。对发生事故、证照过期注销、停产超过 6 个月、“三量”不达标导致采掘接续紧张、无正规回采工作面、采用木支护、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井 田范围内积水情况,以及未配备负责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坚决撤销等级,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 法淘汰退出。2. 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一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于长 期停产煤矿及“僵尸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煤矿,煤炭质量和环保要求不达 标、资源储量不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达标的煤矿要积极引导有序关闭。二是加强去产能煤矿的安全管理。对关闭退出的煤矿应 根据关闭退出时间表,明确停止生产的时间,倒排工期,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 措施。需要回撤设备材料的煤矿,必须制定井下回撤设备材料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 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复。对已停产的煤矿申请提前关闭退出的,各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煤 矿提前关闭退出的信息函告同级有关部门,并函请公安部门停供和封存并回收火工产品、电 力管理部门限制供电,坚决杜绝煤矿明停暗采、昼停夜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三是严格准 入门槛、规范产能核定。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低于 30 万吨/年和开采深度超过 600 米的矿井,新增产能必须实行机械化开采,实施产能置换,严禁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三)加快煤矿信息化建设1. 落实信息化建设任务。各煤矿全面落实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企业信息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联网系统,确保实时监控、有效运行、专人管理。2. 落实监控平台日常管理。各煤矿要设立专门视频监控室,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日常情况及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3. 落实企业监控平台与智慧应急平台对接。各煤矿按规范要求设置的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实现与县、乡应急监管平台对接,并联通至市应急管理局监管平台。三、工作要求(一)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和“八大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严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举办煤矿安全监管专题业务培训班,注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所有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对于煤矿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任务重的应急管理部门, 应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有专业技术知识、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充实监管力量。各 涉煤乡镇至少应配备一名懂专业、能下井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煤矿监管并要逐矿明确专人盯 守或巡查。(四)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涉 煤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和重要敏感时期的驻矿盯守及日常 巡查责任。在停产整顿期间,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周巡查不少于 2 次;乡镇政府必须落实专人驻矿盯守制度,无法实现专人 24 小时驻矿盯守的,必须对煤矿采取强制性措施(如“三锁一封”),并每天派人至少巡查一次,严防煤矿停产整顿期间违法出煤。在重要敏感期间,县应急管理部门将每周至少巡查 2 次;乡镇政府必须在上班工作期间派专人驻矿盯守,晚间和假 日实行不定期巡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上级部门在重要敏感时期对煤矿实行的特殊监管措施 要求。因失职、渎职导致煤矿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