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86809434
资源大小:15.85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 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 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 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 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 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 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 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 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 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 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 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 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 企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 企业,适用本方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 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 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 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3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 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 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 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 元以上。4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 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5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 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 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6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7 .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 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 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 地区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 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 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8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 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 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 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 质量安全事件。9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 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 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 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6、8、9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 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 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 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 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 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 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 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3500户以上农产品 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 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 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 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 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 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1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定。2 .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3 .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 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 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5 .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 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第八条.申报程序:1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 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 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 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 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申报程序申报。A/r Zltzi 、I r-1-i弟二早认7E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 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 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 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 作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提出。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1 .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 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2 .农业农村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3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 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 股比例超过50% (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 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 惠政策。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 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 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 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国家重点 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 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 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 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 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1 .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的 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 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 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 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 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2 .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 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 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农村部。3 .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 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4 .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农村部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 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5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 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 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农村部以适当形 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 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 申报。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 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 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 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 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农村部予以审核确 认。农业农村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产业化 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有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制定市级、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