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docx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依法依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一章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第一条 调查处理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 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一)有人员死亡的;(二)受伤人数、受灾户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到相关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三)发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危险化学品等特殊 场所,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开展调查处理的。第二条 火灾性质预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 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进 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 的范围:(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起火源、 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 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 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 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 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 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 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 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 计、图纸审查、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 低消防技术标准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申请 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 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 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产品。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 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三) 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 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 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 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 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 业人员个人责任;(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 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 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 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 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 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生 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各环节的主体责任;(五)依法调查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党委 政府、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职 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调查监管部门消防执法、灭火救援行 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 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未落 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要求等问题;调查负责建筑规划、施工手续办理 等部门依法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办理等问题。第六章责任划分和追究第二十三条责任划分和提出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 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11 - 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 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 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 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第二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 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 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 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 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 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 查组和司法机关。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司 法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 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 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 过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 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 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 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 动组织及工程(施工)等情况概述,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 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 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 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 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 工作职责、违法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 工作职责、违规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 违法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等,提出处理建议;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起火原因、灾害成 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 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 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 措施,并对上级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方面提 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对应,具 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第八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第二十六条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 查的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 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二十七条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 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政府报 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及时向省消防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 的,不得拒绝签名,可在签名后,附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二十八条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 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14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一般由火 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代拟起草结案批复,报请负责火灾 事故调查的政府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结案批复中要对责任 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 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要求,依法依规对火灾事故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对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公开火灾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 报告,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依法应当保密的除 外。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负责组织调查 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三十一条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文 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问责处 理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15 -第九章整改评估第三十二条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成立评估 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 及取得的效果;(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责任追究、行政 处罚等落实情况,以及涉及刑事责任的定罪量刑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 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 应当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消防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四条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 落实不力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政 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 责任追究未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 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16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7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 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二)因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 的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 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五)军事设施火灾;(六)森林火灾;(七)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 形。第三条调查处理权限。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 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 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政府机构予以协助。对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指定管辖。第四条 事故调查主体。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 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五条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各级政府 成立相应级别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 组成,同时邀请同级纪委监委部门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六条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政 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政府审批。 本级政府批复同意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政府授权消 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人担任调查组组长。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 责是:(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的性质;(三)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 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 布。第八条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 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 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 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 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 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 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 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 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 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 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 签发。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 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 等工作小组。第十条 综合组职责。一般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 会议等各项工作;(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 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 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 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 议;(七)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 技术组职责。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 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 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 及死伤原因;(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 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 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 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技术方面的防 范建议及改进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住建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 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事故调 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二条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 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 的调查。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 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 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 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 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管理组由消防救援、纪检监察、应急管理、公安、住建、 规划、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 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 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第三章调查对象第十四条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 具体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 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 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 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等。 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 的火灾,当地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 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公职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 部。涉及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 由调查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确定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调 查组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调查组单独实施后报纪检监察部 门备案。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 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 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 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 火场情况。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 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 证。(一)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 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 故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 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 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 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行政村(社区)干部的调查取证, 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 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 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 检测、试验结论,并签名盖章。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 充分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 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和专家库建设, 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司 法机关等单位业务骨干、律师和法律专家开展研讨会商,强 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保障 能力。第五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十九条 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 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第二十条 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 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 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 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 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 全责任事故。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 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 灾事故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