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docx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 1 93-201 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 4年1 1月26日发布,201 4年1 1月26 日实施。目录前5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 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 (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刖B本标准按照GB/T 1.2009给出的规则起 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 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一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SAC/TC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一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 部物证鉴定中心。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一林、田 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一禾h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 何光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一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一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 内容。一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一伤事故、医疗损害 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一误工期、一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 到临床医学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一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9.3.1 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3060 日。9.3.2 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 90日,营养6090日。9.4 脊髓损伤S14. 101、S24.101、S34. 10K S34. 4019. 4. 1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护理30 45日,营养2030日。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骨盆骨折骨32. 8019. 5. 1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3060 日。9. 5. 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护 理6090日,营养60 90日。9.6阴茎损伤S39. 9049.6. 1挫伤S30.252:误工1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裂伤531.251:误工1560日,护一理130日,营养130 日。9. 6. 3脱位:误工3060日,护理3060 日,营养3060日。断裂或缺损。38.201:误工3090 一日,护理4560日,营养 4560 日。9.7. 囊损伤S39. 9589.7.1 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 1560日,护理730 日,营养730日。9.7.2 阴囊撕裂伤S3L3 51(阴囊开放性一伤口 S3L 301):误工30 90日,护理2030 日,营养2030日。9.8. 丸损伤S39. 9599.9. 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30 60日,护理2030日, 营养2030日。9.10. 睾丸破裂S3L 352:误工6090日,一护理3060日,营养30 60日。9.11. 3-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6090 一日,护理4560日,营养 4560日o9.12. 9女性外阴裂伤S3L 452 一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 20 30 日。9.13. 10阴道损伤S39. 955 一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 20 30 日。9. n外伤性流产、早产4吴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 日。10肢体与关节损伤10. 1肢体软组织损伤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10. 1. 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一工1520日,护理17日, 营养115日。10. 1. 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ll1:误工20 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 Ho1.1.1 折1.1.2 1 锁骨骨折S24. 0: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 60日,营养6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60日,营养6090日。1.1.3 2肩胛骨骨折骨42. 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 60日,营养306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 60日,营养6090日。1.1.4 3 肱骨骨折骨42.2、S42.3、S42. 4: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 60日,营养6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 90日,营养6090日。1.1.5 4尺骨鹰嘴骨折S52. 003: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 60日,营养306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60日,营养6090日。1.1.6 5 尺槎骨折S52.4051: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v60日,营养6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 60日,营养6090日。1.1.7 6 腕骨骨折S62. 101:a)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一营养2030日;b)脱位: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 一日,营养2030日。1.1.8 7 指、掌骨骨折S62.602、S62. 301:a)非手术治疗:误工4560日,护理20 30日,营养2030日;b)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护理2030 一日,营养2030日。1.1.9 8 股骨颈骨折S72.002:a)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5日,护理120 180日,营养30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180365日,护理90 150日,营养90180日。1.1.10 2. 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 101:a)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120 180日,营养3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90 180日,营养90180日。1.1.11 10 股骨干骨折S72. 301: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 120日,营养3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护理60 120日,营养6090日。1.1.12 11股骨远端骨折S72. 404;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 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270日,护理60 120日,营养3090日。 10.2. 12 骸骨骨折S82.001:a)非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 90日,营养3060日。10. 2. 13胫骨平台骨折: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 90日,营养3060日;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 90日,营养3060日。11. 2.14胫腓骨骨折S82.201:a)胫骨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 b)腓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3060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d)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150180日, 90日12. 2.15踝部骨折S82.801:a)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60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13. 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 日。14. 2. 17 跟距骨骨折S92. 001/S92. 101:a)单纯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60-90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一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 15. 3. 1肩关节脱位S43. 00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1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 10. 3.2 肘关节脱位S53. 10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16. 3.3 小关节脱位S73. 052: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30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 10. 3. 4其他关节脱位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 151: 日,营养30日;b)腕部脱位脱63.001:误工60180日,护 30日;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脱位.153/S63. 151: 60日,营养30日;日,营养60-90日、日,营养3060日;3090日,营养6090日; 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 日,营养609D日, 日,铭养6090日I 日,营养6090日。 3060日,营养6090日,营养6090日; 90日,营养90120日; 日,营养6090日。 60日,营养2030日; 日,营养20-30日。,日,营养2030日; 日,营养6090日。90日,营养3060日; 日,营养60-90日o误工60-180日,护理30-60理3060日,营养20误工6090日,护理30 理3090日,营养20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60120日,护30日;e)附骨间/附跖关节脱位S93. 353/S93. 352: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 一日;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 151/S93. 101: 一误工6090日,护理30 90日,营养2030 日;g)趾间关节/跑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b180日,护理3090日, 营养6090日o10.4 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一误工60T20日,护理60-90日,营养 30-60 日。10.5 主要肌腱断裂吴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一定。10.6 肢体离断10.6.1 断肢:误工120180日,护理30 90日,营养90日。断肢 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0.6.2 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 一日,营养3060日。多指 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0.7 断肢(指、趾)再植一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0.8 8周围神经损伤10. 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 /挠神经/正中神经/腋神 经/肌皮神经) S14. 30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一营养 3060日。腰、舐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一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 神经)S34. 451:误工 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 60日。11其他损伤11. 1烧烫伤T20T32轻度:误工3045日,护理130 日,营养2030日。II . 1.2中度:误工6090日,护理3060 一日,营养60日。III 3重度:误工120日,护理60120日,一营养90120日。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2 2 冻伤T331.3 2. 1局部冻伤:a)I度:误工1530 口,护理130日,营养130日;b) II度: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一营养3060日;c) III度: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一营养6090日;d) IV度: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 营养6090日。2. .2. 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 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12. 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 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一况确定。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一误工90120日,护理和 营养根据临床治疗确定。1L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一情况确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A.1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 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一伤、疾病。A. 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 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一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 则,一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A. 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一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 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一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 单累加;一般以“误工一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一其 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A. 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一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 工期、护理期、营一养期”评定的一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一过24个月。A. 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一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 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一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 复情况确定。A. 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一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 期、营养期”有所变化一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B. 1颅脑损伤分级B.L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一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 痛、头晕等症状。神一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B. 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一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 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一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一理 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B. 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一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 血肿,深昏迷在12h j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一疝 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一呼吸和血压变化。B.L 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一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 他脏器损伤、休克等。一足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一筹, 甚至出现呼吸停止。B. 2烧烫伤程度分级B. 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 III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 等于5%;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 III 一度烧烫伤面积5%10%;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 III度烧烫伤面积11%20%;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 III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虬B. 2. 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 10%,无HI度烧烫伤;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 III ,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 5%;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 HI 一度烧烫伤面积5%14猊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 III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虬B. 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B. 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a)临床症状较轻;b)B. M. R.(基础代谢率)-20%-10%;c)吸碘率15%20 一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B. 3. 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a)临床症状较重;b)B. M. R. 一 30%20%;c)吸碘率 10%15% (24 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B. 3. 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a)临床症状严重;b)B. M. R.;c)吸碘率10%(24h)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B. 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B. 4. 1轻度甲 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7 mg/dL-8mg/dLoB. 4. 2中度甲 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7mg/dL。B. 4. 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6mg/dL。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 活一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评定assessment 一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 (2. 1) > 护理期2)和营养期(2. 3)的过程。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 工期 (2. 1)、护理期2)和营养期3)进行分析所得一出的综合性判 断。3总则3. 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 . 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一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 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1、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一法 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一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 附录Bo4 .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一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 治疗达到临床医学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4头部损伤4. 1头皮血肿S00. 00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1 .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一理和营养。4.2 . 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17 一日,营养17日。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 护理115日,营养715 日。4. 2 头皮创S0L 0014. 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一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 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4. 2. 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 一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 日,护理17日,一营养715日。4.3头皮撕脱伤S08. 0514. 3. 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 * * 6090日,护理715日, 营养1520日。4. 3. 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 日,护理1560日,营养 2060日。4. 4头皮缺损4. 4. 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 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o4. 4. 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 日,护理1590日,营养 2060日。4. 5颅盖骨骨折S02. 902(颅骨开放性骨折 S0 2,91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 1520日,营养2030 日。4. 5. 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一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一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定。4.6 颅底骨折骨02. 1014.6.1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 1520日,营养2030 日。4.6.2 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3060 日,营养3060日。4.6.3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 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一护理、营养。4.7.2 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 一日,营养3060日。4.7.3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 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 8. 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一联理2030日,营养30 60日。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 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 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一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一上,误工期可在原损 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一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 款,一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5面部损伤5. 1眼部损伤S055. 1. 1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一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一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 90日,护理720日,营 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 一日,护理2030日,营养 3045日o5. 1. 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 30日,营养715日。5, L3 泪器损伤S05. 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 一日,护理715日,营养1 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 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 1.4 结膜损伤S05. 302: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一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 一日,护理3045日,营养 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5角膜损伤S05. 803: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 60日,营养3045日。5. 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 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60日,护理715日, 营养715日;一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 1 93- 201 4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 日,营养1530 口;出血 致角膜血染:误工60 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5. L7巩膜裂伤裂05. 856: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 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 4560日,营养3060 日。5. 1.8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 953:误工6090日,一护理1530日,营养7 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护理 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 1545日,营养1545 日。5.1.9玻璃体损伤S05. 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 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5. 1. 10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 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 养;较为严重的损伤,一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一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 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 理3045日,营养30 45日。5. 1. 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 一日,护理3045日,营 养3045日。5. 1. 12眼球摘除16. 491:误工3060 口,一 护理1520日,营养15 20日。5. 1. 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 况确定。5. 1. 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 102、H44. 003:误工90180 日,护理45 60日,营养6090日。5.L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一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 情况确定。5. 1. 17眶壁骨折骨02.80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 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1 损伤S09. 9031.1.2 1 耳廓损伤S09. 906: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一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 一日,护理715日,营养7 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一理715日,营养715 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一 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 况确定。1.1.3 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 120日,护理4560日,营 养4560日o1.1.4 鼓膜穿孔S09. 251: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日,营养17日。1.1.5 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一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L120日,护理和营一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6 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 一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 60日,营养1530日。5.3 鼻部损伤S09. 9015.3.1 鼻部皮肤创501.201:误工1530 一日,无需护理,营养17 日。5.3.2 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一一?。日,营养715日。5.3.3 鼻骨骨折S02.201 (鼻骨开放性骨折 S02.2H):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一,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一 护理2030日,营养20 30日。5.3.4 鼻窦损伤502.811:误工6090日,一护理17日,营养715 日。5.4 颌面部、口腔损伤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一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一 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5.4.2 4. 2颌面部皮肤创S01. 801: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 5 cm或累计一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 30日,护理17 一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 5 cm或累计大于 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 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5.4.3 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 602: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 30日,营养306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 一日,营养6090日。5.4.4 颗骨、额弓骨折S02.402、S02. 401: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 日,营养203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 日,营养3060日。5.4.5 牙槽骨骨折502.802:误工3060 一日,护理715日,营养 1530日。5.4.6 牙齿损伤: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 251、S02. 5151:误一工3045日,护理17 日,营养1530日;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 H ,营养3045日。5. 4. 7颗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 S03. 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颍下颌关一节脱位S03.053、颗下颌(关节)(韧带)扭伤 S03. 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 2030日。舌损伤509.952:误工3090日,一 护理17日,营养1530 日。5. 4. 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 15日,营养720日。5.4. 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 一日,护理730日,营养 730日。三叉神经损伤504.351:误工120 150日,护理730日, 营养730日。6颈部损伤6.1 颈部皮肤创SH.05、S1L 901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 养17 日。6.2 咽部损伤SH.251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 一日。6.3 喉损伤S19. 851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 一日,无需护理和营养。6.3.2 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一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一,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 疗情况确定。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一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 况确定。6. 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il. 15K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 5516. 4. 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理1530日,营养15 30日。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 一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 疗情况确定。6. 4. 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治疗情况确定。6. 4. 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伴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 疗情况确定。6.5甲状旁腺损伤6. 5. 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 一日,护理1530日,营养 1530日。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 一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治疗情况确定。6. 5. 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 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胸部损伤7.1胸部软组织损伤7. L 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 养17日。7. 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S2L9 01:误工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1日。7. 1. 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 901 : 误工3060日,护理115 日,营养1530日。7. 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 60日,护理115日,营 养1530日。7.2肋骨骨折骨22. 3017. 2. 1 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 15日,营养1530日。7. 2. 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一护理3060日,营养30 60日。7. 3胸骨骨折S22. 201 一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 60日。一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4 气胸S27.001、S27. 0117. 4. 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 1530日,护理715日, 营养715日。7.4. 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 营养1530日o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 90120日,护理3045 日,营养3045日。7.5血胸S胸.1017. 5. 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7. 5. 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1 500 m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 30日。7.5. 3大量胸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