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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借款合同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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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借款合同讲稿.ppt

    不学天文,不知气象之万千;不学天文,不知气象之万千;不学法律,不知公正之珍贵。不学法律,不知公正之珍贵。金融借款合同与相关法律问题金融借款合同与相关法律问题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世江刘世江v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v其次部分其次部分 物权法物权法v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我国优先权制度我国优先权制度v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金融债权的爱护金融债权的爱护v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法院执行理念法院执行理念v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执行工作新常态执行工作新常态v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v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确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全部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确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确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全部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确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v其中,供应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其中,供应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v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v1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v2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全部权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全部权的合同。v3 3一般为有偿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无息借款)。v4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接受书面形式。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接受书面形式。v v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v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v (1)(1)有权恳求返还本金和利息。有权恳求返还本金和利息。v (2)(2)对借款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依据约对借款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依据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运用状况。定监督检查贷款的运用状况。v (3)(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人未依据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v v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v1 1、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供应借款。、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供应借款。v2 2、贷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供应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供应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v3 3、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v4 4、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隐私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隐私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v v(二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v 1 1供应真实状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依据贷款人的要求供供应真实状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依据贷款人的要求供应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应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v 2 2依据约定用途运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依依据约定用途运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依据约定用途运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运用状况实施的监督检查。据约定用途运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运用状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v3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需按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需按约定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v v 三、合同法相关条文三、合同法相关条文v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v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接受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接受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v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v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v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供应其真实状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依据贷款人的要求供应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供应其真实状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依据贷款人的要求供应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v v其次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其次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依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依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息。v其次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供其次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供应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应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v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依据约定的日期、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依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数额支付利息。v其次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依据约定可以检查、其次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依据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运用状况。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向贷款人定期供应有关财监督借款的运用状况。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向贷款人定期供应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务会计报表等资料。v其次百零三条【借款运用的限制】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借款用途运其次百零三条【借款运用的限制】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v v v其次百零四条【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其次百零四条【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v其次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其次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v 其次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其次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v v 其次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其次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理期限内返还。其次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其次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依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依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其次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依据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依据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其次百零九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其次百零九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v其次部分其次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v2007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通过,日通过,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实施。共日起实施。共5 5编编1919章章247247条。条。v19871987年年1 1月月1 1日施行民法通则日施行民法通则 1995 1995年年1010月月1 1日施行担保法,日施行担保法,v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 1日施行合同法,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扎实的实务日施行合同法,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扎实的实务基础。基础。v经过第八次审议,该法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民事立法。经过第八次审议,该法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民事立法。v中国文化的重要特点之一是融合和好用。融合意味着兼收并蓄,博采中国文化的重要特点之一是融合和好用。融合意味着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好用意味着为我所用,解决问题。物权法及其第四编也充分彰众长;好用意味着为我所用,解决问题。物权法及其第四编也充分彰显了这种文化取向和创新的特点显了这种文化取向和创新的特点v v第一编总则,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物权的爱护v其次编全部权:国家全部权和集体全部权、私人全部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相邻关系,共有,全部权取得的特殊规定。v第三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地役权v第四编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v第五编占有,附则v v v 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基本原则v(一)坚持实行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一)坚持实行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v(二)同等爱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二)同等爱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v(三)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v(四)物权公示原则(四)物权公示原则v(五)取得和行使物权遵遵守法律律、敬重社会公德原则(五)取得和行使物权遵遵守法律律、敬重社会公德原则 v v v物的分类及意义物的分类及意义v一、动产与不动产。(交付与登记)一、动产与不动产。(交付与登记)v二、特定物与种类物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接着履行之责任)(接着履行之责任)v三、主物与从物三、主物与从物 (主特权利变更及于从物)(主特权利变更及于从物)v四、原物与孶息(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四、原物与孶息(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v自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无时,归原物全部权人。合同法自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无时,归原物全部权人。合同法163163条交付主义条交付主义v v 物权变动规则物权变动规则v基本原则:实行债权形式主义。基本原则:实行债权形式主义。v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v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v例外原则:实行意思主义例外原则:实行意思主义v 有效债权行为有效债权行为 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 第三人第三人v v v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v(一)基于民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确立了一种法律调整方式;(一)基于民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确立了一种法律调整方式;v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全部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全部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 依法属于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登记。v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v v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恳求损害赔偿。利人可以向申请人恳求损害赔偿。其次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其次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v 其次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v 其次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其次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v 其次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恳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其次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恳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v 其次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接着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其次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接着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v v (二)基于某些特定的单方民事行为,以及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二)基于某些特定的单方民事行为,以及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v 其次十八条【特殊缘由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歼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确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歼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确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次十八条【特殊缘由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歼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确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歼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确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v v v 其次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起先时发生效力。其次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起先时发生效力。v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歼灭物权】因合法建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歼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歼灭物权】因合法建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歼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v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照本法其次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须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照本法其次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须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v 物权变动的类型物权变动的类型v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1 1、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v2 2、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v3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v4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v5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v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v物权效果。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原权利人丢失标的物全部权。这一结局具有终局性,不得变易。善意取得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物权效果。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原权利人丢失标的物全部权。这一结局具有终局性,不得变易。善意取得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v债权效果: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对转让人债权效果: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对转让人(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享有三项恳求权,择一行使:侵权损害赔偿,合同违约责任,不当得利。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享有三项恳求权,择一行使:侵权损害赔偿,合同违约责任,不当得利。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v v 物权法确立的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物权法确立的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v 物权法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物权法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v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全部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全部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 物权法第十四条【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v v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v(二)意思表示真实;(二)意思表示真实;v(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v v v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v(一)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的;(一)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的;v(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v(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v(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v(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v(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v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v式式 v v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v v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形之一的,合同无效:v(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利益;v(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v(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v(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vv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v(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v(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v v 区分原则,违反法律,从来不会让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行为。区分原则,违反法律,从来不会让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行为。v对违反禁止性规范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应留意以下三个方面区分:对违反禁止性规范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应留意以下三个方面区分:v一是违反禁止性规范,必需是合同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与行使依据合同行为所取得的权利而违反禁止性规范,要严格区分。一是违反禁止性规范,必需是合同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与行使依据合同行为所取得的权利而违反禁止性规范,要严格区分。v二是违反禁止性规范,必须要把合同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区分开来。二是违反禁止性规范,必须要把合同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区分开来。v三是当合同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时,要将它违反的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还是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区分开来。三是当合同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时,要将它违反的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还是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区分开来。v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我国优先权制度我国优先权制度v 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时,如何进行财产安排,依据什么依次清偿各类债权?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优先权人的权利,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时,如何进行财产安排,依据什么依次清偿各类债权?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优先权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优先权冲突得以依法、有序地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优先权冲突得以依法、有序地解决?v v一、优先权的含义:一、优先权的含义:确立优先权的目的:确立优先权的目的:v1 1、为了保障人权,维护公序良俗。、为了保障人权,维护公序良俗。v2 2、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v3 3、维持经济秩序,、维持经济秩序,v4 4、实现实质公允。、实现实质公允。v v 二、优先权的性质二、优先权的性质:优先权为特种债权优先权为特种债权v 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分: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分:v1 1、目的不同、目的不同 2 2、性质不同、性质不同 v3 3、依据不同、依据不同 4 4、财产不同、财产不同 v5 5、公示不同、公示不同 6 6、效力不同、效力不同 v v 三、优先权的种类三、优先权的种类v(一)一般优先权:(一)一般优先权:v 1 1、共益债务优先权。、共益债务优先权。v 2 2、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权,、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权,v 3 3、特定债务人的优先权。、特定债务人的优先权。v (二)动产特殊优先权(二)动产特殊优先权 v 1 1、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v 2 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v 3 3、动产占有优先权。、动产占有优先权。(三)不动产特殊优先权包括:(三)不动产特殊优先权包括:(1 1)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优先权。(2 2)不动产买卖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3 3)不动产拆迁优先权。)不动产拆迁优先权。(4 4)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施工优先权。(5 5)不动产管理优先权。)不动产管理优先权。(6 6)不动产地上优先权。)不动产地上优先权。(四)司法裁判优先权。(四)司法裁判优先权。我国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优先原则、同等原则、折中原则。优先原则、同等原则、折中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轮候查封的财产,原则上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轮候查封的财产,原则上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二)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冲突的效力(二)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冲突的效力 1 1、一般优先权与担保特权之间冲突的效力。、一般优先权与担保特权之间冲突的效力。2 2、动产特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冲突的效力。、动产特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冲突的效力。3 3、不动产特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冲突的效力。、不动产特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冲突的效力。四、优先权的效力四、优先权的效力 (一)优先权与优先权之间冲突的效力。(一)优先权与优先权之间冲突的效力。1 1、一般优先权与一般优先权之间冲突的效力、一般优先权与一般优先权之间冲突的效力 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保管、清偿、安排、诉讼等而产生的共益债务和诉讼费用优先受偿。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保管、清偿、安排、诉讼等而产生的共益债务和诉讼费用优先受偿。职工工资、保险费用、医疗费用等优先受偿。职工工资、保险费用、医疗费用等优先受偿。(二二)、特殊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之间冲突的、特殊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之间冲突的效力效力 同一不动产上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优先同一不动产上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优先权的,应当依据下列依次确定其效力:土权的,应当依据下列依次确定其效力:土地出让金优先权、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地出让金优先权、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拆迁优先权、不动产管理优先权、不动产拆迁优先权、不动产管理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司法裁判优先权。动产买卖优先权、司法裁判优先权。(9909099090()()()()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之间冲突的效力。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之间冲突的效力。原则上,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特殊优先权。原则上,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特殊优先权。一般优先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当先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从不动产受偿。一般优先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当先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从不动产受偿。一般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不动产特殊优先权。共益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支付的,应当优先于其他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不动产特殊优先权。共益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支付的,应当优先于其他优先权。从公序良俗和维护人的生存权的角度,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不动产特殊优先权。从公序良俗和维护人的生存权的角度,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不动产特殊优先权。五、优先权的歼灭:五、优先权的歼灭:特种债权清偿,特种债权清偿,特种债权转让,特种债权转让,除斥期间届满,除斥期间届满,标的物转让,标的物转让,标的物灭失。标的物灭失。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金融债权爱护问题金融债权爱护问题一、协商一、协商 和解和解二、仲裁二、仲裁 公证公证三、诉讼三、诉讼: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四、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四、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六、优先权的实现六、优先权的实现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参与安排参与安排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金融债权爱护问题金融债权爱护问题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七、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七、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八、督促程序中的申请支付令八、督促程序中的申请支付令九、执行程序中的申请参与安排九、执行程序中的申请参与安排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人民法院执行理念人民法院执行理念一、依法执行,同等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依法执行,同等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联动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裁判权威二、联动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裁判权威三、生道执行,努力保障企业生存发展三、生道执行,努力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四、谦抑执行,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四、谦抑执行,尽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原情执行,更加留意保障民生五、原情执行,更加留意保障民生六、和谐执行,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六、和谐执行,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七、经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成本七、经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成本八、高效执行,最快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八、高效执行,最快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部 执行工作新常态一性两化: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部 执行工作新常态深化长久开展“一打三反”活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反规避执行: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反消极执行: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反干预执行:主要针对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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