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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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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23)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方法(202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治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治理效劳水平,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方法(20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治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治理效劳水平,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治理效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治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治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治理,并承受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治理,并承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效劳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治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治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治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治理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治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治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治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治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治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治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治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治理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治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治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治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治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治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治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治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治理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治理工程; 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治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治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治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治理工程。 二级资质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工程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物业治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工程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物业治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治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治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效劳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治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治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擅自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转变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 (八)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不根据规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治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治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治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承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视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审批打算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审批打算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审批打算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效劳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条物业效劳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不根据本方法规定准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end - 篇2: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房产治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的补充通知 成房物管202339号 各区(市)县房产治理局(办)、各物业治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立部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方法),加强物业治理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治理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房产治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231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根底上,补充通知如下事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准时与我局物业治理处联系。 一、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的核定、变更、年检 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的物业治理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资质年检的,将按规定申报的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效劳中心的房产治理窗口,并在该窗口领取相应的办理结果。 二、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申报的条件 (一)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 “物业治理专业人员”,目前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物业治理师、市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进入我市物业治理专业人才库中工程经理的人员。 (二)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从业人员的专职认定依据,目前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2、退(离)休、退役军人的,须持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役证、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原单位调动证明; 3、下岗、离(退)岗的,须持有原单位下岗协议书、离(退)岗协议书和原单位出具的下岗、离(退)岗证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原单位调动证明; 4、被聘用人员供职于聘用单位的“专职人员声明”。 (三)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须具备必要的设施。 (四)对申报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全都;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已取得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治理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物业治理企业所聘物业治理专业人员、专职治理和技术人员,因故离开该企业的,自离开之日起30日内,物业治理企业应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四、原资质审批机关对已取得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发觉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可依据方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资质证书。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中与本通知不全都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3:上海市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规定(2023)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标准物2023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局,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市场秩序,加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完善物业效劳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促进物业效劳行业的安康进展,依据物业治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治理规定、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 2023年8月31日 上海市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市场秩序,加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完善物业效劳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物业行业效劳水平,促进物业治理行业的安康进展,依据物业治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治理规定、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含外省市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资质及相关活动的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资质许可制度)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申请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取得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在资质许可的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经营治理活动。第四条(治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屋治理部门)是本市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的监视治理。 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屋治理部门)承受市房屋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的日常监视治理,并协作市房屋治理部门做好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核定、变更、注销及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其拥有的主要从业人员、物业治理规模、经营治理业绩和企业经营诚信状况等条件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第六条(企业主要从业人员) 物业治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治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治理和技术人员应当与所在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由该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物业效劳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供应为上述人员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但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除外。第七条(物业治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物业治理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房城乡建立部联合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治理师资格证书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助理物业治理师)。第八条(物业治理专业人员的数量条件) 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物业效劳企业中物业治理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该企业承接的物业工程数量,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经理兼任状况除外。 新设立物业效劳企业和各资质等级物业效劳企业中具有物业治理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一名。第九条(物业治理规模) 物业效劳企业与物业工程的建立单位或者业主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并已实际供应合同商定效劳的工程方可计入治理规模,且该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商定供应综合治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修理效劳等各项效劳内容。 认定计入治理规模的物业类型、面积应当以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出具的物业治理工程状况表为依据。第十条(不得计入物业治理规模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治理工程,不得计入治理规模: (一)物业效劳企业仅供应参谋效劳的; (二)物业效劳企业未全部供应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五项效劳的; (三)新建物业未实际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不得计入治理规模的情形。第十一条(企业内部治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各项企业治理制度和标准: (一)各物业专项效劳的治理制度和标准; (二)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按实结算工程和公共收益账目公开制度及操作流程; (五)应急预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操作流程; (六)业主或者使用人投诉处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七)其他应当建立的企业治理制度和标准。第十二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市房屋治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物业治理信息系统。市、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应当采集、更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经营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省市物业效劳企业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三条(优良经营治理业绩) 物业效劳企业具有优良的经营治理业绩,应当满意以下各项条件: (一)连续三年保持盈利; (二)自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起前24个月内962121物业效劳呼叫平台受理的投诉处置率为100%、满足率为90%以上; (三)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不良诚信经营信息的记录; (四)其他具有优良经营治理业绩所应满意的条件。第十四条(良好经营治理业绩) 物业效劳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治理业绩,应当满意以下各项条件: (一)连续两年保持盈利; (二)自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2个月内962121物业效劳呼叫平台受理的投诉处置率为100%、满足率为85%以上; (三)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不良诚信经营信息的记录; (四)其他具有良好经营治理业绩所应满意的条件。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核定、变更、注销的申请)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方法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上海市物业治理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进展网上预约,取得预约号后到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核定、变更、注销的申请手续。第十六条(新设立企业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资质等级核定) 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暂定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申请,资质证书自暂定期届满之日起失效。第十七条(企业资质证书的依职权注销) 物业效劳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在确认其已注销工商登记后,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八条(企业资质专项检查) 市或者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的专项检查,可以采纳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进展,被检查企业应当积极协作并按要求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 发觉物业效劳企业有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信用信息抽查) 在本市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当对上海市物业治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展自查,并准时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市或者区县房屋治理部门每年对上海市物业治理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进展抽查,被检查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治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积极协作检查工作。其次十条(责令限期改正) 市或者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在检查中发觉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准时通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房屋治理部门;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应当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事由,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并制作书面谈话记录。 在企业信用根底信息抽查中,发觉外省市物业效劳企业分支机构存在信用档案信息虚假、漏报、多报等状况的,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应当约谈其负责人,告知其信用档案信息虚假、漏报、多报的相关状况,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并制作书面谈话记录。其次十一条(企业未改正的处理) 企业改正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一级资质条件的,市房屋治理部门可以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处理。 企业改正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二、三级资质条件的,市房屋治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并书面通知该企业;在上海市物业治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注记,同时抄送企业承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治理部门。对不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次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关于实施建立部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方法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23182号)、关于新设立物业治理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2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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