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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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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2023年).docx

    物业管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2023) 物业治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驻房202391号驻马店市住房治理中心关于印发物业治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治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 驻房202391号 驻马店市住房治理中心 关于印发物业治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效劳企业 物业治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住房治理中心党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0日 物业治理区域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仔细贯彻落实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的确做好当前火灾防范工作,依据中心和省、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治理,提高社区火灾防控力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物业治理区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提升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二、整治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9月31日。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物业治理区域居民住宅小区、廉租房、公租房。 (二)整治重点。 1、住宅小区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2、 物业效劳企业是否根据消防职责开展消防工作,积极消退火灾隐患; 3、物业效劳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培训; 4、物业效劳企业是否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治理制度,是否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发觉并整改火灾隐患; 5、物业效劳企业及业主委员会是否建立义务消防队,是否配置消防监视员; 6、住宅小区是否存在违法乱搭乱建等占用防火间距,影响人员逃命和灭火救援行动的行为; 7、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是否存在被占用、堵塞的现象; 8、住宅小区是否存在违章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现象,楼道内是否存在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现象; 9、住宅小区疏散楼梯及其公共区域是否存在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和摆放各类物品现象,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在疏散楼梯及其公共区域内充电现象; 10、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11、住宅小区是否存在乱拉乱接强电、弱电线路及其它违章用电的行为; 12、住宅小区是否存在居民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现象; 13、设置有消防掌握室的住宅小区是否建立值班台账等。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详细方案阶段(6月25日前)。各物业效劳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快速发动部署,马上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摸排自查阶段(6月26日至8月5日)。各县(区)、各物业效劳企业要通过公布通告、特地培训等形式,部署开展摸排自查工作。要发动居民住宅小区业主根据整治重点开展自查,对自查发觉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6日至9月15日)。各县(区)、各物业效劳企业要细化和量化各项工作任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与当前开展的夏季消防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确保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20日)。9月16日前,各县(区)、各物业效劳企业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自评验收。9月20日前将自查状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心物业和房产中介治理科。中心将组织力气分月开展集中督导。并对各物业效劳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检查验收,仔细总结阅历做法,讨论建立长效治理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熟悉,加强领导。各县(区)、各物业效劳企业要将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人,仔细抓好落实,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整治工作完毕后要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物业效劳企业要与业主委员会严密协作,坚固树立“隐患自查、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意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根据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工作标准(附件1)开展工作。 (三)严格治理,铁腕除患。各物业效劳企业要切实认清当前严峻的火灾防控形势,对排查发觉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治理。要开展实名制检查,对检查的每一栋居民楼都要登记在册,建立台账,照实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发觉的问题和处理状况。检查过程坚持“五个严查”,即:严查消防安全网格化治理人员职责履行状况;严查在楼道内违规存放电动车和充电问题;严查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严查在楼梯、走道堆放家具、可燃物问题;严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状况。对检查发觉的问题要实行“五个一律”措施,即:凡在楼梯、走道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和家具、可燃物的,一律清理;凡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一律切断;凡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一律限期配齐;凡消失存在火灾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整改。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县(区)、各物业效劳企业要在小区内部开拓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普及消防学问、曝光火灾隐患、反思火灾事故、公布消防公益广告和防火安全留意事项,教育广阔小区业主时刻留意消防安全。 (五)仔细总结,准时反应。各县(区)、各物业效劳企业工作状况要准时报市住房治理中心居民住宅小区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25日前报送发动部署状况;7月起,每月20日上午11时前报告工作开展状况,9月20日前报送自评验收报告。 (六)各县(区)根据职责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方案。 附件1: 物业治理区域消防工作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物业效劳企业是该小区消防治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是小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区的消防工作应摆上小区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小区物业范围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协调推动。 二、健全治理网络。各物业效劳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消防治理网络,确定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各居民楼可以设立消防协管员,每季度至少讨论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治理人员应经过消防培训,具备与消防相适应的工作力量。高层建筑的每个单元均要明确1名楼栋长、1名义务消防员,其他建筑要至少设置1名义务消防员。 三、保障办公条件。各物业效劳企业必需设立固定办公场所,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工具。 四、标准档案资料。各物业效劳企业有相关规章制度、消防治理流程网络图、消防安全工作规划、防火安全公约等资料按规定上墙,各种巡查记录和档案记录齐全、标准。 五、落实消防责任。各物业效劳企业应与小区居民楼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维护公共安全。各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手提移动式灭火器等公共消防设施保持完整有效。应确保用电标准,杜绝私拉乱扯现象。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开展消防检查。各物业效劳企业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积极催促居民搞好自查自纠,准时发觉并消退隐患,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准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八、加强安全教育。各物业效劳企业应设立固定安全宣传栏,宣传安全方针政策,普及安全常识,准时进展安全提示。 九、加强应急救援。各物业效劳企业必需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演习。物业效劳企业应组织治安巡防队员、保安、门卫等人员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开展消防培训,熟识把握处置初期火灾的业务。 十、受理安全举报。各物业效劳企业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居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准时组织核查处理,按要求准时上报公安消防部门。 篇2:驻马店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2023) 驻房2023150号 驻马店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各物业效劳企业: 近期,市政府接连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驻政办明电2023235号)、关于组织开展居民楼院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驻政办明电2023260号)、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发全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治理达标创立活动实施方案(驻防安20231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良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削减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住宅小区安全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熟悉 冬春历来是火灾事故尤其是居民亡人火灾的易发、多发期,加之今年将遭受超强“拉尼娜”现象,天气特殊严寒,居民室内动火用电增多,火灾风险和危害加大。我市住宅小区消防工作形势丝毫不容乐观,存在大量问题和薄弱环节,一些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防火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小区消防根底设施损坏严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峻威逼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需引起高度警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熟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对消防设施设备进展拉网式检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健全制度,仔细履行好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效劳企业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治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是物业效劳企业要制定并落实治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二是要对发觉的火灾隐患积极进展整改,准时向辖区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汇报,落实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效劳事项;三是组织物业效劳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四是开展防火巡查、排查,消退火灾隐患,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五是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治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六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三、强化治理,催促业主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效劳企业要教育业主制止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一是搭建违章建筑;二是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是占用防火间距;四是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阻碍安全疏散行为;五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六是占用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阻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者障碍物。住宅物业外立面进展装修、装饰、节能改造时,施工现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采纳易燃材料。 四、分类排查,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物业效劳企业对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展防火巡查,准时发觉和消退火灾隐患。从即日起,各物业效劳企业马上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对所效劳的住宅小区进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表附后),发觉的问题必需在12月20日前整改并准时向辖区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汇报,同时上报至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将组织相关力气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进展专项检查,一经发觉消防设施停用、消防掌握室无人值班、消防设施损坏、常闭式防火门开启、损坏、消防掌握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电动车违规在楼梯间充电等安全隐患,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依法惩罚,并对存在严峻消防安全隐患的物业效劳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市住房治理中心将在年度资质监视检查中对存在严峻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进展整改的物业效劳企业赐予降级或注销资质。 五、加强教育,切实提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物业效劳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仔细制定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每个住宅小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学问宣传设施。住宅物业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提示火灾危急性、安全逃命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消防车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制止占用、遮挡等明显标识。物业效劳企业应组建住宅物业志愿消防队,至少每月应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面对家庭的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应组织业主进展一次灭火及安全疏散演练活动,切实提升广阔人民群众的自防自救力量。 附件: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2023年12月7日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小区名称:物业企业名称: 小区物业负责人:电话: 排查内容1物业公司是否明确消防治理人员,开展消防检查巡查2楼梯间、走道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3楼梯间、走道、电缆井、管道井是否违规堆放杂物4是否有违规乱拉乱接电线现象5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正常有效6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7公共区域电气线路是否老化、超负荷运行8直通楼顶的楼梯和安全出口是否通畅9是否存在违章搭建建筑整改及上报状况 请各公司于12月20日之前将本表交至市房管中心物业科或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篇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2023)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治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商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视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其次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 援供应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拟集中的地区,应当依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 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夫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置效劳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供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效劳。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催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视治理,催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立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工程质量监视治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视和指导物业 效劳企业落实治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力量建立和职责履行状况纳入行业治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 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修理、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视治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消遣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遣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局部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担当。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顿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发觉因建立单位缘由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立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治理机构或者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以下统称统一治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治理机构确立前,建立单位应当依据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前期物业治理的内容。 对未托付物业效劳企业进展物业治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催促、帮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治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治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 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统一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 全查验等承接收理手续。 统一治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帮助变更后的统一治理机构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收理手续。 第十八条统一治理机构在治理区域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治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治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准时消退火灾隐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实行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四)催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觉的专有局部或者使用局部火灾隐患准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准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播送、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学问和技能;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当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商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治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治理状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局部或者使用局部的消防安全治理人,协作统一治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治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治理合同或者责任书状况进展监视,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把握日常消防安全治理以及消防 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状况。对未根据消防安全治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治理职责的统一治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其次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爱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急品治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 (七)学习和把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命技能,准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觉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准时报告统一治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商定履行的义务。 其次十二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修理、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立单位担当;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 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商定由物业效劳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专项修理资金缺乏的,由相关业 主根据商定担当,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根据各自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担当。费用支出状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实行措施消退隐患。 第三章消防治理和应急处置 其次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 众聚拢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范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掌握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四)外保温材料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纳涂料外,应当采纳不燃材料;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其次十四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纳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纳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撤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急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急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其次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展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觉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并准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当地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展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治理机构。统一治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商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展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实行牢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其次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治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阻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阻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其次十八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急性,标明安全逃命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转变其使用功能。 其次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挨次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应信号。平常需要掌握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第三十条提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命梯和逃命缓降器等灭火逃命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命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准时组织修理。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状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修理、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掌握室日常治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掌握室日常治理。 消防掌握室应当配备便利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实行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准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三十四条消防掌握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应当把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掌握设备运行状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依据火灾危急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局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纳管道供气方式。制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局部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急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急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治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事先办理手续的程序,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修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治理规定。统一治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状况进展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展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展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展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每日进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治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消防掌握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治理状况等进展检查、指导。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展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拢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展1次防火巡查;营业完毕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展检查,消退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第四十一条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马上实行措施予以消退;不能马上消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急部位停顿使用,并准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实行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进展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依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治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治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担当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依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协作并积极参与。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参与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马上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帮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状况下牵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需马上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解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组织爱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展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良消防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急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觉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临时停顿施工,或者未准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根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治理机构职责的,根据以下规定惩罚: (一)未根据规定对消防设施进展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准时组织修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根据规定进展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根据规定准时消退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根据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状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实行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根据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展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阻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赐予惩罚、予以强制: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转变其使用功能,阻碍安全疏散的; (二)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局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局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全部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托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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