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缺陷跟踪矫治制度_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的缺陷.doc
-
资源ID:86882437
资源大小:16.15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疾病缺陷跟踪矫治制度_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的缺陷.doc
疾病缺陷跟踪矫治制度_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的缺陷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的进展变化都遵循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由此可知,犯罪行为的形成对于实施犯罪的社会个体而言,有一个反社会行为模式的衍变过程。即犯罪这种反社会行为应当与行为人以往的不良行为模式相关,并且是这些以往模式在失控条件下“进化”的结果,正如我国学者所描述的:“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存在者过去的遗迹、现在的根底和将来的萌芽”。不准时砍掉一棵小树苗的歪枝,这颗小树苗不行能长成苍天大树。伴随着我们经济、社会快速进展,计算机互联网、通讯、影视、报刊杂志日新月异蓬勃进展的信息时代带给我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行避开的受到暴力、色情等糟粕文化的侵蚀;社会上不良公民打架斗殴、抽烟酗酒、卖淫嫖娼的言行举止,无一不充满在我们四周,耳染目睹,对于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危害甚重。据统计我国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占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街道社区常常可见装扮怪异、无事生非、行为不端的未成年人出入,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周边讹诈财物、结伙打架、吸烟酗酒的未成年人屡见不鲜,甚至于校园内外勾结的未成年人团伙,时常进展有肯定组织的违法活动。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教育、惩处、改造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矫治关注缺失。对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明确的矫治措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提倡进展教育和预防;对严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亦缺乏有效的矫治制度,没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和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矫治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少刚性,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我们承办的好多案件,其中一些嫌疑人只是由于主体年龄的问题而未能受到刑法的制裁,我们只能束手无策的将其送回社会,一年或者更短的时间,一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孩子又戏剧化的回到我们的案头。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时间性很强,错失了时机在客观上就放任了具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向未成年犯罪人、成年犯罪人的过渡。不良行为矫治制度应坚持治本和疏导,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准时进展预防和矫治。目前,我国的法律不是强调打击就是强调爱护,矫治作为治标又治本的良策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不良行为连续恶化,只能等待刑罚的结果,害人害己害社会。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l、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展矫治,该法制定了对不良行为少年和严峻不良行为少年认定、矫治和己犯罪未成年人预防重新犯罪的详细方案,同时要求社会对涉及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准时实行挽救措施,保证纳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但社会现实中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不是对一般不良行为听之任之,无人治理,使规定流于形式;就是对严峻不良行为的惩办手段过于严峻,要惩办便实行与社会隔离、剥夺自由的类刑罚方法。两者之间缺少既表达惩处性,又表达教育性的逐步矫正不良行为的制度设计。2、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主体缺乏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这样的规定无疑于隔靴搔痒。有的未成年人父母忙于工作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治理教育;有的家庭关系不和谐甚至婚姻裂开使未成年人心理煎熬;有的父母文化层次低对子女教育简洁粗暴,张口就骂,抬手就打;有的父母本身言行不良;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不能理智的分析未成年人的对错。现阶段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存在一味追求考试成绩、升学率的单一化问题,对优等生宠爱尤佳简单形成其唯我独尊的脆弱性格缺陷,对差生卑视、排挤、放弃教育,往往无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从而留下犯罪隐患。现有的法律只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未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以及学校的职责保障和催促他们实施其职责机制做出规定。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责任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口号式、提倡式、弹性的条文多,制止性、强制性少,法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实施几年来,未在实际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法律的作用是通过惩戒违法行为来实现的,法律的预防作用更应强调这一点。假如立法只是号召、提倡大家去做某事,就与法律的本质属性相悖,更起不到预防的作用。“人恶说”是法学界的主流学说,所以想依靠人们的善的一面自觉性杜绝违法的发生是不行能的,而且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或人要担当什么样的责任。该部法律均未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从字面上看好像人人都有责任去矫治,一旦出了事却人人都不会受到任何责任追究,这使得一些条文在肯定程度上形同虚设。日本在矫治青少年不良行为和预防青少年吸烟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多种有效的惩罚措施,父母假如失职,法律就规定处以数目不菲的罚金,将责任落到实处。且该法没有对矫治机构、矫治的措施、矫治的执行与监视等主要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该法对具有中国特色且己进展20余年的工读学校,未赐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工读学校的招生、办学、治理、教育等方面缺乏法律保障,这些严峻制约着工读学校的进展,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准时、有力矫治。未成年人消失了不良行为,由家庭、学校进展矫治,还是由社会矫治,还是由政府收容教育矫治,没有明确详细规定。需要矫治的未成年人得不到矫治或准时矫治,矫治的效果没有标准,无法对矫治进展评估,矫治机构不积极,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式的担当矫治责任。4、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规定重实体轻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问题都有很详细的实体规定,可见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实体法规不算少。但是,上述两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缺少可操作性,缘由是没有程序法保障其实施。没有程序规定就无法启动司法程序,也就无法进展裁判,不能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使实体规定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这正是我们普遍感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青少年的成长维系着是国家的将来,民族的盼望。以上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极易滑向犯罪的深渊,而我们的对策主要是依靠家长、学校的批判教育,缺乏行之有效的刚性遏制措施,造成客观上任其进展,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进展势态。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展有效矫正势在必行,而最有力的措施只能是构建一种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加以标准,并通过司法审查这种权利救济制度,来确保其真正得到正确执行。(责任编辑:彭 洁)来稿日期:2023-06-03简介:赵蒙,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