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2023年).docx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1号 二九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以下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展统一监视治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立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详细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治理工作。各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详细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治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揭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亲密协作,协同实施方法。 其次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 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掌握,合理布局,与四周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立、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来自:)。鼓舞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治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 制止在以下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爱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爱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转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穿插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四周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爱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根底四周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根底四周30米; (十)宽度缺乏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 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立工程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托付公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立工程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九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标准对设置申请进展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展实地勘察。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打算。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连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设置治理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遵守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立治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要求。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除店牌店招、车身广告等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托付具有建筑构造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进展设计和设置,但不得设置钢架外包塑料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干净,文字、语言标准,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鼓舞采纳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营业面积小于100的单位的店牌店招,实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发证后六十天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或公布者在公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治理部门进展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广告经营者或公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揭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治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展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托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展一次构造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干净、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撤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立需要迁移或撤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公布者应当听从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视检查工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记录制度,详细方法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治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实行强制撤除措施。 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惩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揭发布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或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立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揭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等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惩罚。 其次十条 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供应效劳,自行或者托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方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付供应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效劳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方法所称广揭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托付的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其次十二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