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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合同模板汇编七篇劳动合同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熟悉,最大的感受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 心得。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详细、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仔细学习、精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开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其次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期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其次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辩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商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正”、“诚恳信用”原则。“公正”、“诚恳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表达,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状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 心得。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留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别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连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头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留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确实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展通知的时候常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存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缘由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固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担当。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打算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公平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算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算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其次,与职工代表公平协商确定。 对其次款“公平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公平协商全都;只须协商,不须协商全都。笔者认为应实行其次种理解。由于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进展。固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治理力量。履行*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标准*程序的规章制度;留意工作中保存履行*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留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提倡的用工方式,在特别状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需签订,不签订的将担当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许多。犹如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劳动合同 篇2 有限责任公司: 因贵公司有以下第项之情形,严峻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字): 20xx年x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年龄 ,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现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或)。 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单位解除动合同。 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规定,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该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年个月,发给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工商登记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公正公正、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根底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商定按以下第“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 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违法商定试用期的,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违法商定试用期的,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完本钱项工作任务时止。 2、甲方为乙方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商定效劳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双方可另行签订效劳期协议)。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2、依据甲方需求,经过双方协商,乙方的工作岗位为照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所在的实际工作岗位确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经与乙方协商,可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和甲方依法制订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到达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的工作岗位采纳以下方框内打“”一种工时制度(未选择或选择无效的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按规定报批后实施,未经审批的选择无效。 2、甲方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掌握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和身心安康,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需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 3、乙方的带薪假期和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因病需要休息的,应当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按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甲方要求审核复查的,乙方应当协作。 4、甲方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乙方的出勤状况,每月与乙方核对,并由乙方签字。 四、劳动酬劳 1、甲方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安排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乙方供应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集体合同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月工资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元。甲方每月日前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本人(含甲方通过银行纳入乙方工资专用账户),并同时供应乙方的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双方对劳动酬劳商定不明确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甲方依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方法根据 确定。 (1)集体合同; (2)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3)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方法; (4)。 4、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峻影响,无法在商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乙方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状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5、甲方非因乙方缘由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视同乙方供应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根据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五、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依法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建立健全生产工作标准,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甲方依法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削减职业危害,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展安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展职业安康检查。 3、乙方应承受甲方治理及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和劳动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依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别爱护。 六、劳动纪律 1、甲方应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定程序,并经公示或告知,为乙方知晓。 七、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属于乙方个人应缴纳的局部,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制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逐步提高乙方福利待遇。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负责准时救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依法办理劳动力量鉴定,为乙方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乙方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变更本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2、甲、乙双方订立、解除、终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当乙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除乙方书面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未与乙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二倍的工资。 3、本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根据双方商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的同时支付。 4、本合同期限履行完毕后,甲方未准时与乙方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乙方仍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商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它条件连续履行。 5、甲方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地点的,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视为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2、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连续履行的,甲方应当连续履行;乙方不要求连续履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连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双方解除本合同以及终止本合同不再续订的,甲方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根据每拖延一个月支付给乙方相当于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乙方违反效劳期商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数额或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为乙方供应的培训费用。未商定效劳期或不符合商定效劳期条件而商定的,本款填写无效) 十、商业隐秘 1、乙方把握甲方商业隐秘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保守商业隐秘协议(乙方的工作岗位不符合商业隐秘范畴的,协议无效)。 2、双方签有保守商业隐秘协议的,乙方同意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的(不超过24个月),不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含投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状况下,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甲方商业隐秘。甲方同意按月支付给乙方保守商业隐秘经济补偿金元(不得低于本合同商定的月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并在乙方履行竞业限制前支付,甲方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乙方保守商业隐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可以不履行保守甲方商业隐秘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违反商定的,应担当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十一、双方共同信守的其他条款 1、双方均遵守国家规划生育政策,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2、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3、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2、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举报。 十三、其它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告知甲方,以便联系。 2、本合同未及事宜以及本合同商定的内容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不得涂改,不得代签。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款未填写的,自本合同期限起始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章)鉴证员 劳动合同 篇5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宁波劳动合同范本。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工资形式为( )。 1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依据甲方的工资安排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 1银行代发 2. 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供应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确实定和发放以及特别状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准时为乙方办理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局部,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爱护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宁波劳动合同范本。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需严格执行*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爱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爱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爱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照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实行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安康检查,准时照实告知乙方检查状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安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准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根据双方商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 篇6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连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全都,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专题就主要涉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用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特殊关注HR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时要留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消失的一些纠纷和案例。另外,我们的在线问答也为将为您供应实时的帮忙。 二、名词解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商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旨在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的制度。劳动法 第20条其次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连续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担当的义务 【案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内聘职工。20xx年3月他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通知里讲,王某的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届时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不服,与企业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王某于1997年4月被企业聘为内聘职工,因此连续三年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这个企业效益不错,离家又比拟近,王某一家人都挺满足。可是上班刚满半年,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后,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这次住院治疗,加上出院后的休息,他连续6个月没有上班。因此,企业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还做出打算: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原来由企业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王某自己担当。开头,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的身份 ,承受了企业的打算,但这次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承受。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企业不能不要自己。该企业 则认为王某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且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企业有权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二、企业支付给王某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三、企业补发王某病假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消失,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连续劳动关系需要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还有不少职工没有正确的熟悉。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4、用人单位有义务帮助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手续等。5、对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连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对的。此外,该企业对患病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不妥,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要求王某自负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欠妥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便转由劳动者个人负担。 案例二: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 【案例】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共计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xx年月,被告因疲惫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xx年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xx年月31日止。依据20xx年月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赐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于20xx年被评定为级伤残,不应适用20xx年月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应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20xx年月进展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xx年月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到达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局部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理由正值。 【评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致伤残后,如劳动者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但假如被告不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赐予相关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工伤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时慎重选择,协商全都,不行单方面强行选择。 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争议 【案例】刘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还是连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工作中,刘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刘先生就非常关注自己的连续工作年限。某日,刘先生计算出刚好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于是就找公司领导协商,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续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的后续经营存在肯定问题,目前难以与刘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多年来未与刘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以致双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现情愿立刻与刘先生续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是刘先生不同意,坚持要求 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过几次协商,双方还是各持己见,以致合同续签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 一个月后,公司发觉刘先生仍旧坚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就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只能依照规定通知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在公司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全都,公司只同意与刘先生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在未有劳动合同的状况下是否可以工作年限满十年即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订立(包括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那么,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经协商不全都签订不成)但又维持劳动关系的性质如何确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依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条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确认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合同的关系。由于“应订未订”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该条款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作了规定。 那么,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前条规定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方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连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又连续保存劳动关系状态,而此时用人单位尚未依据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 本案中,刘先生在三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连续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当事人之间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刘先生与公司属于“应订未订”的劳动关系并处于连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此时,用人单位如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双方劳动关系可以按公司的通知而终止;但刘先生在公司依据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之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四:强迫续订劳动合同应为无效 【案例】王某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20xx年12月,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他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合同期满后,去人事部办理调离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依据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效劳年,所以必需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20xx元违约金才能调离。 【评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由于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打算。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承受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员工守则只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即使该守则在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公布实施,但鉴于该守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商定,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当时他和公司签订的是三年期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爱才也罢,总之是以特殊商定的方式排解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状况下,两者对效劳期限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执行劳动合同商定的期限。至于交20xx元违约金才能调离的说法,同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处性措施,即只有发生了肯定的违约行为,才发生违约金的支付。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告终止,其间并无任何的违约行为,故而20xx元违约金无从说起。 劳动合同 篇7 编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