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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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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doc

    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章 投保范围 其次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安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以下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保险合同 篇2 合同到期后离职的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肯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辞退才可以领吧,正常辞职可以领吗?合同未到期辞退如办理好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失业人员档案 (四) 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还有哪些留意事项? (一)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相关手续; (二)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准时到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手续,避开社会保险缴费中断; (三)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如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治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3.退保【流程_手续_申请书】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其次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局部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展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保险合同 篇4 一、保险合的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全都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马上生效,双便利开头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马上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 订立,当事人必需具备相应的缔约力量,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根底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种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状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淌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根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合同担当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篇5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分(支)公司: 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_(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_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_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力量时,()本保证人保证准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保证人地址: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_年_月_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_ 身份证号码:_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 工作单位名称:_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6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根据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担当税费或供应正规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缘由无法到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工程: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担当。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赐予乙方肯定比例的优待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裂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依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损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殊商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 2、其次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全都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状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举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需敬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需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XX 全称: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 开户行地址: 乙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7 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参加一些特殊商定。特殊商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展初步分析。 【案例】 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置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一样。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殊商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头,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觉停在其住宅地小区内的车辆丧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由于一旦丧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商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殊商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商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殊商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殊商定系保险合同组成局部,在通常状况下特殊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全都,遵循公正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殊商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展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殊商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解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实行合理方式提示吴某留意该特殊商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殊商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 保险合同 篇8 (一)要约 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固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承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假如投保人同意承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说明投保人承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肯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展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全都,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固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需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肯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头。 保险合同 篇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商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 其次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其次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其次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 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以下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其次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恳求,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连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全都。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头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头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10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根底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依据当事人双方商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患病商定的事故时,担当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担当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分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中占据肯定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全都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公平的根底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公平、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担当危急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如果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旧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看,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全都,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需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照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全部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章。由于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假如发觉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急状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状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状况照实告知保险人,或者照实答复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殊商定事项、免赔责任照实 向投保人进展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与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 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需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前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全部权的转移,必定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担当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状况也有肯定了解,假如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全部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全部者的资信状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如果汽车新的全部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定危急。因此保险车辆的全部权转移行为必需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担当义务、相互享有权利。投保人担当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担当商定事故消失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商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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