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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重大动物防疫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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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重大动物防疫应急预案.doc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准时、有效地预防、掌握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安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安康进展,保障人民身体安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殊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峻损失和社会公众安康严峻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治理。 (2)快速反响,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响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力量;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快速作出反响,实行坚决措施,准时掌握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学问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藏工作,并依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况要准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觉、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发动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打算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当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当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殊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根据指挥部要求,详细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催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当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打算要实行的措施。 2.2日常治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治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治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治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可依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视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呈现场临床诊断和试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展指导、落实和监视。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治理和监视,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动物防疫监视机构供应的监测信息,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进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进展趋势,准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殊严峻、严峻、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视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试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治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觉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需马上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派人帮助进展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殊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马上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试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试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马上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病症、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实行的掌握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进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状况和预防掌握工作的需要,准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依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疫情的进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准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集中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准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实行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掌握疫情进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预备工作,实行必要的预防掌握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听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殊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殊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c.公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或者停顿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视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展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公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给,平抑物价,严峻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恳求中心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当进展。 (2)兽医行政治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逼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展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依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觉的动物疫病,准时根据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学问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力量。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状况进展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视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试验室或国家参考试验室确诊。 d.担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顿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加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顿疫区和受威逼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觉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马上向当地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当地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做好疫情掌握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公布或督导公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视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顿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公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给,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恳求中心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当进展。 (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快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逼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学问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力量。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要求仔细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掌握措施。详细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依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帮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准时向有关省份通报状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赐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人民政府 市(地)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实行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救济。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展确认,并根据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状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准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供应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准时实行预防掌握措施,防止疫情集中扩散。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展确认,并根据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展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依据需要供应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依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进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亲密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准时猎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集中。 (4)开展动物防疫学问宣传,提高公众防护力量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大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视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加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殊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实行特别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全部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埋伏期无新的病例消失。 特殊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掌握状况进展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对疫情掌握状况进展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对疫情掌握状况进展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对疫情掌握状况进展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准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供应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状况进展评估,提出改良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嘉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展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勇敢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掌握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难补偿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难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展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掌握等限制性措施。依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展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治理暂行方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供应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安排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藏范畴,根据规定做好储藏保养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状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详细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准时通报疫情,积极协作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帮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治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根据规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藏库,储藏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供应合理而充分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准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治理和监视。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藏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询问,参加防控技术方案的筹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试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讨论,作好技术和相关储藏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展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规划地选择局部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力量。地方政府可依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状况,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播送、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学问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学问,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学问、科普学问方面的作用。 7各类详细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依据形势进展要求,准时进展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详细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快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峻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安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觉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觉,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毁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爆发:是指肯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消失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肯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留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逼区:疫区外肯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逼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治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觉的问题准时进展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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