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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管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及不当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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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管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及不当风险防范.docx

    保险资管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及不当风险防范摘要:我国保险资管行业规模快速增长,得益于险资运用的有力驱动,目前已成为规模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管理者。然而近年来保险资管行业在关联交易领域时有乱象发生,例如,机构通过发行产品为关联方规避投资范围和限额约束,利用嵌套交易隐瞒关联关系、为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本文将从国内保险资管行业关联交易的乱象出发,分析根因、透视管理痛点及难点,同时研究、借鉴国外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及手段,从而进一步探讨资管机构应如何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相关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不当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一、国内资管行业关联交易管理经验我国保险资管机构形成了以关联方保险资金为主、第三方保险资金及业外资金为辅的资金来源模式。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末,我国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金管理规模总体量已经达到22.5万亿元,管理了来自系统内关联方的保险资金15.6万亿元、第三方保险资金1.7万亿元,合计已占20.1万亿保险资金的86.1%;另外还承接了来自银行、养老金、年金及其他业外资金约5.2万亿元(见图1)。在这样的业务结构下,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背靠险资、迅猛发展的保险资管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保险资管行业由于关联交易数量攀升带来教训的重要案例有哪些,以及我们从案例中可以得到的经验和启示又有哪些呢?以下,我们将从资管行业关联交易乱象及风险,以及从乱象背后的管理痛点和难点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一)保险资管行业关联交易乱象从银保监会于最近一次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和风险自查有关情况的通报来看,目前涉及到的关于资管机构的几大典型违规行为如下:一是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保险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子公司等渠道违规流入关联方。个别保险公司通过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通道,层层嵌套、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涉及4家保险公司,金额28.66亿元。二是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金融产品投资方式,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保险资金通过金融产品投资的间接渠道,主要是通过参与信托、资管计划,使资金从信托、资管机构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涉及5家保险公司,金额244.37亿元。三是保险资管产品仍有存量的通道业务。保险资管机构通过发行通道性质组合类产品,为保险公司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便利。涉及4家保险资管公司,金额327.33亿元。(二)保险资管行业关联交易管理痛点及难点针对关联交易管理中面临的关联关系隐蔽、关联交易结构复杂、规避监管手段多样等问题,银保监会在2022年初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在管理机制、穿透识别、资金来源与流向、动态评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全面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监管层层加码,但目前仍有不少保险资管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为此,我们从造成关联交易乱象的背后根因出发,重点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痛点及难点: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内部管理不到位关联方识别及管理不到位。一是关联方识别不全面,对应该纳入关联方的范围界定不清晰、不全面;二是由于新旧规衔接、关联方自然人及法人组织关系在不断变动、关联方信息报告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法律合规部门不能在短时间内做出明确判断。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一是由于业务发起部门本身对于主动管理关联交易的积极性不足,而公司在机制设置上也未能压实、厘清各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二是由于关联交易存在多种多样的业务场景、交易条件和结算方式,但公司内部却没有明确统一认定和判断的规则,都会导致关联交易无法在业务发起的第一时间被完整准确地识别出来。动态监测和预警管理不到位。一是未严格从内部管理的角度建立关联交易的各项限额及比例的动态监测、预警和主动管控机制;二是对于数据的统计缺乏有效的系统记录、或统计不及时。这些管理机制上的缺失,可能导致公司关联交易限额及比例突破监管要求却未被及时发现。2.穿透管理、主动管理存在重重困难首先,在穿透管理方面,保险资管机构依然面临着多重困难。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与底层资产之间最多可以存在两层嵌套且需要向上向下穿透,但目前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仍有存量的多层嵌套产品(见图2),该模式下可通过层层嵌套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关联方开展通道业务,为其规避投资范围、资金运用比例及杠杆约束。然而,对于监管已明确要求的去存量、去嵌套的执行未落实是一方面的困难,另一方面资管机构存在的主要管理难点在于,如何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明确穿透认定规则、划分各相关方权责以及落实穿透管理机制的问题。最后,则是目前实质上很难从根源上消除保险资管机构采用多层嵌套的动机、从工具上丰富穿透检查的手段,这些均为保险资管机构落实穿透管理带来了困难。另外,主动管理如何落到实处无疑也是业内现存的一大难题。客观上由于投资标的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上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部分保险资管机构还处于庞大的保险集团体系内,存在复杂的内部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均使得厘清相关方在交易结构中的利益转移情况存在困难;主观上由于管理架构不清晰、内部职责交叉或悬空,使得公司主动管理的成本高企。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资管机构无法扎实地从投前、投中、投后落实对关联交易的全方面主动管控。3.公司治理问题大股东实际控制,是引发不当关联交易风险的根源性问题之一。公司缺乏对关联交易的有效决策程序控制,大股东通过控制资管机构的投资决策话语权,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输送利益。保险资管机构在集团内部无法保证独立运营、风险隔离,对投资安全性及投资表现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就不能很好地履行专业受托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查监督机制缺位,也是另外一个由于公司治理失灵从而导致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失效的重要问题。内部职责边界不明确,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流于形式;董事会、监事会履职有效性不够,对关联交易审查管理、风险及合规控制的职责弱化,针对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监督缺失。结合上述的三大痛、难点分析,不难看出,保险资管行业关联交易乱象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内部管理层面的问题,也有行业层面的共同困境,更深层次的还体现出股东利益与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的冲突关系。二、国外对于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放眼全球,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市场,研究美国在关联交易方面的案例及教训、监管要求及手段,对于我国保险资管关联交易监管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一)美国保险不当关联交易典型案例上世纪90年代的Anglo-American保险集团通过关联交易骗取保费,供股东挥霍。Anglo-American保险集团于1989年在美国成立,在经营过程中以超低价格发行保单吸收保费,然后凭借这些低成本资金作为资本金设立多家壳公司,并虚构各家关联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以此将资金转入集团股东的个人腰包。该行为最终被保险监管当局发现,保险集团破产清算。2005年,美国纽约州司法部长对美国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提出起诉,AIG通过关联方虚假的再保险合同和其他交易,将净利润夸大27亿美元,AIG还在2004年帮助一家关联公司转移债务。AIG为此向司法部和证交会缴纳了1.26亿元罚款。2014-2018年期间,William Penn寿险公司与关联公司进行了违规的再保险关联交易,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纽约州的保证金要求。交易实施前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在报表中披露,从而被美国金融服务部门(DFS)处以630万美元罚款,并要求公司在未来5年的任何再保险协议都必须事先获得DFS批准。由此可见,不管是上世纪90年代Anglo-American保险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被股东掏空,到本世纪初AIG公司引发巨大风险,再到最近几年对于关联交易处罚还在发生,关联交易引发的问题在美国保险业内引起了高度重视,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相关监管机构是如何对其进行规制的。(二)美国保险关联交易监管体系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美国对保险行业的关联交易监管及风险防控方面,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全美保险监督协会(NAIC)制定的标准及规范作为指引,将信息披露作为规范关联交易的重要抓手。NAIC的一大重要任务是协助每个州的保险监管部门,围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稳健性,制定年度报表、风险资本管理和法定会计等一系列标准及规范。对于关联交易方面,美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分为两类,依据是否具有可衡量的商业目的,分为经济性质及非经济性质的关联交易,关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实质上是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披露要求来对关联交易实行透明度监管。二是借力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美国NAIC通过推行应用一系列工具,如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基于风险的资本监控系统、监管信息追溯系统、特别行动数据库,构建了包括财务分析、风险监测、违规交易信息追溯等关键领域和环节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从而帮助州监管部门尽早发现风险和问题。如果,某一特定保险公司被监测到存在异常的交易,则意味着要接受州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三是将防范保险集团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作为各州重要监管任务。保险业在美国主要由州政府负责管理,在监管思路方面,引入NAIC所提倡的注重全集团监管理念和方法,对于保险集团内存在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严格监管,防止风险过度集中。四是通过立法保障事前风险防范、落实事后惩戒。在NAIC的努力下,美国各州保险法的内容已无太大差别。以保险业较发达的纽约州为例,纽约保险法将关联交易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和具体要求纳入法律,例如在1608、1712中规定的订立公平条款、公允价格、及时披露交易性质细节等要求。除此之外,显著的一个特点是,还会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纳入法律进行固化,通过控制特定关联交易审批权利的方式构建起事前的“防火墙”、通过严厉的惩戒措施拿起事后的“戒尺”。例如,纽约保险法1505明确规定大于认可资产3%的购销、交换、借贷及信用展期、投资,以及再保险合约、协定等交易,须于交易前30天应获得州监管部门的事先批准;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事后惩戒措施,纽约保险法还规定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依法处以高额罚款,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还可通过法定监管手段,强制保险公司进行复健、清算、保全及解散。(三)经验和启示美国对于保险行业关联交易的监管遵循一些基本准则,包括防范风险积聚、利益冲突和不当关联交易等。从监管法规体系来看,美国将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纳入了保险法,通过立法保障事前风险防范、落实事后惩戒。从监管模式来看,美国是典型的全过程监管,覆盖事前准做到事后披露,同时基于风险导向,在事中对保险公司进行非现场、动态监控。三、对保险资管机构规范关联交易的建议(一)提升关键环节的内部管理水平保险资管机构首先应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的内部框架,确保从顶层架构、政策制度,再到具体的管理工具和系统,都能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形成良好的承接。同时也应梳理全链条的管理薄弱环节、针对性地提升管理水平(见图3)。从全流程的角度来看,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与保险公司较为相似,应当严格依据监管要求,按照关联方管理、关联交易发起与识别、金额计算、审批、报告与披露等对关键环节进行管控。在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可有以下的几个具体的着力点:1.关联方管理(1)明确关联方范围:机构应守住合规底线,建议保险资管机构加强对关联方信息的管理,明确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及识别要求,确保及时、准确、完整识别自身及关联保险公司的关联方。(2)完善关联方信息管理:对于在大型保险集团中的保险资管机构,可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便交叉比对、动态更新和分类管理关联方信息。2.关联交易管理(1)厘清权责分工: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识别及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责任部门并下沉至具体岗位,同时,也应按照监管要求在管理层面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促进跨部门的信息沟通。(2)明确计算原则:公司应尽快组织梳理关联交易新规的相关条款效力和具体适用规则,梳理各类别、全业务场景下应重点关注的领域,明确关联交易业务逻辑及处理原则。针对复杂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明确具体业务场景,区分直投或委投的交易主体及利益相关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的计算原则。3.关联交易风险控制(1)加强穿透管理:公司应加强金融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穿透管理。建立以资金流向为线索的全程监控制度,对资金运用增强银行托管环节,实行投后跟踪、穿透检查机制。(2)动态管理监测:公司可利用信息化方式构建动态管理平台,督促业务部门主动在系统上提交数据,对关联交易状态、限额及比例实现数据可视化、动态管理(见图4)。(3)定期检查及追责:公司应基于监管要求,梳理关联交易限额及比例,建立动态监控、实时评估、风险预警的事中控制体系,并加强风控合规管理,建立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关联交易定期检查机制与追责机制。(二)落实主动管理、穿透管理对于保险资管业内普遍存在的主动管理、穿透管理方面的问题,重点在于探讨及明确现有的监管框架下,是否需要、谁来负责、以及怎样落实关联交易穿透管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资管机构在管理其自有资金、保险资金、非保险资金,以及在管理各种保险资管产品时,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适用的管理规则及侧重点会存在一些差异。对于保险资管机构应如何做好主动管理、穿透管理,分类讨论如下:1.自有资金关联交易我国的保险资管公司主要为股东或母公司为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即保险系的资管机构。对于保险资管公司而言,本质上是其自身对外进行的交易,应直接适用1号令的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其余的保险资管机构,主要为大资管行业政策框架下具有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的公募、券商、券商资管等专业机构,对于这些机构的自有资金投资,则应适用各自行业的监管规定,并在内部管理中与保险资金投资进行明确隔离和划分。2.保险资金关联交易在委托投资合同项下,本质上是委托方即保险公司自身对外进行的交易,主要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履行关联交易各项流程,同时由保险资管机构主动承担、重视加强配合管理义务。保险资管机构履行对受托保险资金的关联交易管理义务,首先需要区分构成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例如:交易对手方为保险资管机构的关联方、但不构成委托方保险公司关联方,则该情形既不属于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理论上不需要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构成关联交易的,建议保险资管机构区分公开资本市场投资和非公开资本市场投资,按照不同的侧重进行管理。对于公开市场的被动管理型投资,比如涉及投资于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可转债或其他衍生品,应注重信息披露和事后管理。对于非公开市场的主动管理型投资,则应侧重进行底层资产穿透识别、事前管理,并配合保险公司的主动管理要求,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例如:一些保险资管机构采取的名单式管理,由保险公司定期提供关联方名单,对保险公司要求未经其同意不得进行关联交易的实行事前报告制。3.业外资金关联交易对于业外资金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在于需要区分交易的实质主体:大部分情况下是机构委托人,如涉及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1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托资金的关联交易管理义务。对于保险资管机构与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等相关业务,其受益人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则是按照企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定。4.保险资管产品关联交易根据保险资管产品的“1+3”规则母办法及三个配套细则,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资管机构需明确禁止类关联交易,并对该类交易设置好有效的事前拦截措施。现行“1+3”规则、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设置了一系列禁止的关联关系。投资于债权计划的,保险资管机构不得与债权融资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投资于股权计划的,股权所指向的企业不得与保险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第二,对于非禁止类关联交易,建议资管机构区分产品认购层面的关联交易和产品投资层面的关联交易,在交易中明确管理责任的主体,同时做好关联交易认定和计算。在产品认购层面,是保险资管机构和委托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1号令,委托合同构成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的关联交易,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保险资管机构及委托人各自均需完成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在产品投资层面,对于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而言,目前监管要求事先穿透、明确投资标的,如果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关联方,应以投资金额计算并纳入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范围。第三,建议资管机构主动梳理交易链条中各方的关联关系,并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利益转移,主动配合、甚至督促由最终受益方对资管产品进行穿透管理。对于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与担保方:当保险资管产品涉及到担保方时,由于资管产品本身属于一个独立的拟制法律主体,此时交易双方为担保方和债权计划的拟制法律主体,保险资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与担保方之间未发生交易。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可直接适用于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业内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1号令的监管原则,建议机构结合利益转移、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定,由委托人进行穿透管理。例如,可参考业内一些保险公司的实践,对于关联担保方为资管计划提供了保证保险、抵质押担保的产品,由于穿透来看实质上委托人才是最终的受益方,因此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进行管理(见图5)。对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与托管人:与上述情况类似,也是建议结合利益转移、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定,并进行穿透管理(见图6)。四、不当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针对层出不穷的关联交易问题,银保监会也发文指出,个别机构暴露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产品管理、业务运营、内部风控问题,深层次原因还是公司治理存在薄弱环节。对于公司治理的这一“老大难”问题,应从加强监管角度出发,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强化对保险资管行业不当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从顶层设计上看,建议抓住公司治理、股东行为两大关键点,加强立法保障和建章立制。当前,我国保险、资管行业关联交易的监管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虽然已然在公司治理、保险资管公司评级、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董监履职评价、大股东行为等一系列监管领域开始有所渗透,但关联交易治理体系建设仍应不断深化。建议监管机构继续强化保险业风险防控的顶层设计,如对大股东的行为约束、对董监高管履职的要求,应争取纳入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参考国际做法,通过推动立法保障事前风险防范、落实和加强事后对于违规行为的惩戒。从监管体系上看,可逐步构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结合的风险导向型监控体系。借鉴美国保险行业监管经验,监管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应该建立在较为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之上,增强风险导向及针对性。对我国保险关联交易监管当局而言,建议进一步加强全流程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设,在2020年上线试运行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探索和进阶,充分发挥技术手段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参考文献1普华永道: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号令的解读2曹宇:强化投资者保护 提升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公司治理水平3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2019-2020年保险资产管理业调研报告4New York Insurance Law: https:/newyork.public.law/laws/n.y._insurance_law5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By Insurers: How They're Regulated And Why It Matters:6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Levies $6.3 Million Civil Penalty Against William Penn For Improper Reinsurance Transactions:https:/www.dfs.ny.gov/reports_and_publications/press_releases/pr18050317险资投资监管政策梳理及境外经验(下):国际监管对比研究8浅谈美国保险的监管体系9二百年来美国银行保险被坏股东拖垮的典型案例26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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