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准则.docx
编号:(X)XK06-009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55.2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电焊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5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38 监督检查139 收费14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411 附则14附件1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5附件2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8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29附件5检验报告30I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划分为九个产品单元(见表1)。表1 电焊条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1酸性碳钢焊条2碱性碳钢焊条3低合金钢焊条4不锈钢焊条5堆焊焊条6铸铁焊条7铝及铝合金焊条8铜及铜合金焊条9镍及镍合金焊条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邮政编码: 150080电 话: 0451-86350702传 真: 0451-86335217电子信箱: dhtscb xk06-242 联 系 人: 吴振祥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焊条,“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焊条,“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应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要求,出具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批”是指每个批号)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规定。表2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序号产 品 单 元 产 品 标 准1酸性碳钢焊条GB/T 5117-1995碳钢焊条2碱性碳钢焊条GB/T 5117-1995碳钢焊条3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4不锈钢焊条GB/T 983-1995不锈钢焊条5堆焊焊条GB/T 984-2001堆焊焊条6铸铁焊条GB/T 10044-2006铸铁焊条及焊丝7铝及铝合金焊条GB/T 3669-2001 铝及铝合金焊条8铜及铜合金焊条GB/T 3670-1995 铜及铜合金焊条9镍及镍合金焊条GB/T 13814-2008 镍及镍合金焊条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表3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规定。表3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序号单 元 名 称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必备的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精度1酸性碳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0.01mm2.温度计±13.千分尺0.01mm4.拉伸试验机0.5kN5.冲击试验机1J6.投影仪0.01mm7.X射线探伤设备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2碱性碳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0.01mm2.温度计±13.千分尺0.01mm4.拉伸试验机0.5kN5.冲击试验机1J6.投影仪0.01mm7.X射线探伤设备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或扩散氢测定仪3低合金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0.01mm2.温度计±13.千分尺0.01mm4.拉伸试验机0.5kN5.冲击试验机1J6.投影仪0.01mm7.X射线探伤设备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或扩散氢测定仪4不锈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非磁性偏心仪0.01mm2.温度计3.千分尺0.01mm4.拉伸试验机0.5kN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6.铁素体测定仪±57.晶间腐蚀试验装置5堆焊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2.温度计3.千分尺4.硬度试验机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0.01mm0.01mm±2.56铸铁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2.温度计3.千分尺4.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0. 01mm0.01mm7铝及铝合金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非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焊芯化学成分分析仪器0.01mm0.01mm0.5kN8铜及铜合金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6.印字机1.非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0.01mm0.01mm0.5kN9镍及镍合金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6.X射线探伤设备0.01mm0.01mm0.5kN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电焊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规定。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酸性碳钢焊条碳钢焊条 GB/T 5117-1995熔敷金属化学成分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碱性碳钢焊条碳钢焊条 GB/T 5117-1995熔敷金属化学成分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低合金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 GB/T 5118-1995熔敷金属化学成分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不锈钢焊条不锈钢焊条 GB/T 983-1995熔敷金属化学成分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角焊缝熔敷金属耐腐蚀性能 * 熔敷金属铁素体含量 *堆焊焊条堆焊焊条 GB/T 984-2001熔敷金属化学成分熔敷金属硬度铸铁焊条铸铁焊条及焊丝 GB/T 10044-2006熔敷金属化学成分铝及铝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 GB/T 3669-2001焊芯化学成分焊接接头力学性能铜及铜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 GB/T 3670-1995熔敷金属化学成分熔敷金属力学性能镍及镍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GB/T 13814-2008熔敷金属化学成分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注:*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5.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电焊条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应符合附件2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规定的要求。5.5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原则抽取的样品应能代表申请取证的产品单元。审查组在检查企业生产、库存记录后决定样品的型号、规格。样品应在企业成品库内,近期内生产的同批号、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中抽取。5.5.1.2 抽取的型号和规格1)酸性碳钢焊条单元中,以E4303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E4303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酸性碳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2)碱性碳钢焊条单元中,以E5016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E50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碱性碳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3)低合金钢焊条单元中,以某一种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4)不锈钢焊条单元中,以E308-16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E308-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不锈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5)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单元中,分别抽取该单元中某一种型号焊条的某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5.5.1.3 抽样基数酸性碳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0kg, 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0kg,不锈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其它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40kg。5.5.1.4 抽样数量1)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样品每种抽取5kg(一包)。2)不锈钢焊条样品,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5kg,其抽样数量为5kg(一包);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1kg或2kg,其抽样数量为4kg。3)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样品各抽取60根。5.5.1.5 封样规则抽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焊条用牛皮纸包装,纸张的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焊条两端包装纸的接合处各粘一张封条,并用透明胶带纸在封条处缠绕。焊条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焊条型号和规格。5.5.1.6 送样样品应从封样日起,在不超过7日内送或寄到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损坏并做验收记录。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或航空邮寄,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企业负责。5.5.1.7 抽样单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表5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型号产品牌号产品规格执行标准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规定。表6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单元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1酸性碳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5117-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2碱性碳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5117-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3低合金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5118-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4不锈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983-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角焊缝5堆焊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984-2001熔敷金属硬度6铸铁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10044-20067铝及铝合金焊条焊芯化学成分GB/T 3669-2001焊接接头力学性能8铜及铜合金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3670-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9镍及镍合金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13814-2008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即表1的产品单元。如:1.酸性碳钢焊条 2. 铝及铝合金焊条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4.2及4.3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06-009-×××××。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9)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以及对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14附件1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邮政编码:150080电 话:0451-86335217 传 真:0451-86334855 联 系 人:李连胜 电子信箱:nwcqsc焊条 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路5号邮政编码:210007电 话:025-84470290 84470291传 真:025-84470297联 系 人:朱宇宏 贾欣电子信箱:zhuyh-2005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3)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8118755传 真:0531-88118755联 系 人:杨军电子信箱:yangjunxinxiang检验产品范围: 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4)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2电 话:024-25896963传 真:024-25898718联 系 人:杨春晖电子信箱:YCHYLHSOHU.COM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5)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院5号楼309室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82227346传 真:010-82227916联 系 人:刘冬电子信箱:ccstc0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