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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民事诉讼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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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民事诉讼法课件.ppt

    民事诉讼法(2016年)主讲人:刘福泉电话:13517313417办公室:办公楼2008室邮箱: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民事纠纷及其解决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界定一、民事诉讼法学的界定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地位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地位三、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三、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四、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四、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绪论篇原理篇程序篇总则篇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其他诉讼制度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特殊程序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价值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权民事之诉既判力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民事诉讼法概述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民事纠纷及其解决一、民事纠纷概述一、民事纠纷概述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概述一、民事纠纷概述(一)民事纠纷的含义(一)民事纠纷的含义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习题11(二(二)民事纠纷的类型)民事纠纷的类型按纠纷内容的不同,民事纠纷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分类情况详见民事纠纷分类图民事纠纷类型民事纠纷类型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铁路运输民事纠纷公司证券票据纠纷v习题12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诉讼自决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普通仲裁劳动仲裁涉外仲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v习题13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翻译为替代性(代替性、选择性、审判外、诉讼外、判决外、非诉讼、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审判之外由中立的第三者参与解决纠纷的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1 1)民事诉讼主管(2 2)民事诉讼与ADR的关系 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1)民事争议案件(2)民事非争议案件(3)选民资格案件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与ADRADR的关系的关系1 1、民事诉讼与调解的关系、民事诉讼与调解的关系 民事诉讼优先;司法最终解决。2 2、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1)民事诉讼与普通仲裁:仲裁协议优先;一裁终局;法院实质审查。(2)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仲裁前置;有条件一裁终局;司法最终解决。(3)民事诉讼与涉外仲裁:仲裁协议优先;一裁终局;法院形式审查。3 3、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 行政裁决前置(或非前置);行政裁决排除民事诉讼习题14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界定一、民事诉讼法的界定二、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二、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三、民事诉讼目的三、民事诉讼目的四、民事诉讼价值四、民事诉讼价值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的界定一、民事诉讼法的界定(一)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一)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习题15(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有(1)程序法(2)民事法(3)基本法(4)普通法等属性。二、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二、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一)先秦时期(一)先秦时期(二)秦代(二)秦代清代清代(三)中国近现代(三)中国近现代 (一)先秦时期(一)先秦时期 “在人类社会初期,没有立法机关,甚至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成为习俗的程度,而仅是一种简单的习惯。用一句法国俗语说叫氛围。唯一有权判断是非的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英梅因:古代法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周礼秋官大司寇 李悝公元前407年著法经六篇,其中第三篇囚法、第四篇捕法等均系诉讼法。(二)秦代(二)秦代-清代清代 秦代至清代律典均设诉讼篇章。以清代为例,大清律例所载“诉讼”篇之律条虽仅11条,但所附条例却达到52条之多,此外,诉讼法规还可见于清会典事例、六部则例。南宋绍熙五年(公元1194年)七月,理学名家朱熹任潭州知府时曾颁布约束榜,对起诉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彚存(第一册)“我国诉讼初审事件均于州县衙门。其手续甚繁,相沿习之习例亦甚多,自州县以上,各受审衙门手续较简,办事亦多沿成规,无习例可言”。清石孟涵辑:广西调查诉讼习惯报告书(三)中国近现代(三)中国近现代1907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35年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43年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270条(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19处,修订后共268条。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订60处,修订后共284条。)三、民事诉讼目的三、民事诉讼目的(一)何谓民事诉讼目的(二)何为民事诉讼目的(一)何谓民事诉讼目的(一)何谓民事诉讼目的 所谓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二)何为民事诉讼目的(二)何为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是具有程序、实体双重属性,利益保障、价值实现、权利保障、纠纷解决统一协调之目的体系。刘福泉:民事诉讼目的论构筑之基点四、民事诉讼价值四、民事诉讼价值(一)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二)民事诉讼价值的体系(一)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一)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法具有的对价值主体的利益需求予以满足的有用性。(二)民事诉讼价值的体系(二)民事诉讼价值的体系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正义民事诉讼秩序实体性正义程序性正义实现民事正义维护民事秩序程序私益之保障程序公益之保障习题16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从主体来看,它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交错联系而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系统;从实现诉讼目的之功能来看,它是基础性诉讼法律关系、辅助性诉讼法律关系与附随性诉讼法律关系的有机结合;从纵向来看,它还是前诉讼法律关系、诉中诉讼法律关系和后诉讼法律关系递进发展的动态法律关系。刘福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诉讼行为人身利益物人民检察院(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习题17习题习题1-11-1:哪些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哪些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张小山因赌博被县公安局罚款元,张小山认为处罚过重,遂要求撤消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与王某合伙做生意,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李某与王某为债务分担问题发生了争执。、小张与小易相恋,双方商定结婚,但遭到小张父母的强烈反对,对小张进行辱骂、殴打、威胁,小张最后服毒自杀,县公安机关遂对此案开始侦查。习题习题1-21-2:指出民事纠纷的类型:指出民事纠纷的类型、某甲向某乙借款万元,到期后,某甲请求延期归还,某乙不同意,二人为此发生纠纷。、某甲与某乙两兄弟共同出资修建一栋楼房,房子建成之后,两人为房屋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李博士请白教授指导自己撰写的一篇论文,白教授修改后,署上自己姓名发表,两人产生争执。、某甲因某乙拒绝还款,遂将某乙殴打致轻微伤,某乙要求某甲承担民事责任。、甲、乙未婚生育一子某丙,事后甲与他人结婚,乙要求确认甲与丙的父子关系。习题习题1-31-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情:某甲因邻居修建住房对自家房屋采光造成较大影响,遂与邻居多次发生争执。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某甲全家一起商量对策。某甲主张,如果邻居执意要修建,就要阻工。某甲母亲认为,忍一忍算了。某甲的父亲认为可以和邻居去商量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某甲的叔叔主张由村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再不行,报告乡国土所解决。读法律的弟弟主张直接去法院告状。问题:、本案提出了哪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你主张采取何种方式解决该纠纷?为什么?习题习题1-41-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情:王某系某化工厂聘用的锅炉工,在上班期间,王某的左手食指被挤压致伤,并导致伤残,王某与某化工厂就伤休待遇和伤残待遇问题产生争议。问题:王某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自己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习题习题1-51-5:下列哪些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通过)2、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3、西藏自治区实施的若干变通办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3年通过)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5、婚姻法第11、32、47、48条关于离婚诉讼的规定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2006年颁布)7、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2000年颁布)8、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42、43条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中国1979年加入)9、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长沙市中院审判委员会(2005)第16次会议通过)10、执行实践当中对执行异议案件实际采用的听证做法。习题习题1-61-6:观点点评:观点点评在民事审判经验座谈会上,法官们谈了下述意见,请根据民事诉讼价值独立性理论阐释这些观点。1、法官甲:开庭只是一种形式,程序走对走错无足轻重,但对案件的判决一定要正确。2、法官乙:民事权利的实现不是取决于民法,而是取决于民事诉讼法,只要诉讼程序做到合理合法,对案件的正确判决是水到渠成,否则,也不存在什么民事权利了。3、法官丙:遵守开庭程序和作出正确判决同等重要,如果开庭程序违法,法官很难作出正确判决,即使判决正确,要想使当事人服判也十分困难。习题习题1-71-7: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情:某区法院审判员甲与人民陪审员乙、丙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因原告张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故由其妻子江某代为参诉,被告委托律师罗某代为诉讼。开庭时,丁某出庭作证,估价师戊某出庭宣读房屋估价书,部分市民进行了旁听。本案开庭当中,原告张某精神病发作,而第三人王某在本案执行阶段病故。问题:1、本案出现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2、本案出现了哪些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第二章 诉权与诉一、诉权二、诉 民事诉权一、为何研究诉权?二、什么叫做诉权?三、为何赋予诉权?四、怎样才有诉权一、为何研究诉权“歌德巴赫猜想”:私法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和司法保护请求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二元诉权说等。诉权理论是从权利视角解释当事人为何可以诉讼的问题而提出的理论范畴。诉权保护与滥用诉权问题。二、什么叫做诉权?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启动诉讼、进行诉讼和终结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解决争议,保护权利,保障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公法上的权利。三、为何赋予诉权?世界人权宣言序 言: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四、怎样才有诉权?启动诉讼的诉权要件: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状。进行诉讼的诉权要件:案件属于审判权界限、案件为法院管辖、当事人能力、当事人有诉讼能力或有合法诉讼代理人、支付诉讼费用等。终结诉讼的诉权要件: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适格。民事之诉一、诉的含义二、诉讼标的三、诉的种类四、诉的合并、变更与追加五、反诉一、诉的含义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二 诉讼标的(一)为何研究诉讼标的(二)诉讼标的的识别(一)为何研究诉讼标的案情:市民甲因乘坐公交车受伤,遂以公交车公司为被告,认为其损害为被告的过错行为所致,遂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问题:1、如果原告未在诉讼中提出被告违反运输合同的主张,法院能否以被告违约为由判令被告败诉?被告有没有必要就自己没有违约进行答辩?2、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被告违反运输合同的主张,是否构成诉的合并?或者,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追究违约责任,是否构成的诉的变更?3、法院以侵权不成立为由驳回起诉,原告能否再以被告违反运输合同为由起诉?(二)诉讼标的的识别1.旧实体法说2.诉讼法说3.新实体法说v习题21.旧实体法说旧实体法说,或称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旧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主张。2.诉讼法说诉讼法说,又称新诉讼标的理论,该说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以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标的的概念与内容,将旧实体法学说的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或者地位。诉讼法说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两个阶段。(1)二分肢说二分肢说,也称二节诉讼标的理论,该学说以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两者均为单数时,诉讼标的为单数;两者任何一方面为复数时,诉讼标的就是复数。支票案。支票案案情: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甲按照约定了货物,某乙向某甲签发无记名支票支付货款,因支票不能承兑,某甲遂以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二分肢说,原告能否以票据不能承兑为由,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兑支票,并赔偿损失?(2)一分肢说一分肢说,又称为一节的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系,而单独依据诉的声明来决定。诉讼标的是原告在其诉讼中提出的,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要求(声明)。一分肢说修正了二分肢说的诸多理论缺陷,使其在德国得到许多学者接受。但是其同样存在诸多理论缺陷。等额借款案。等额借款案案情:某甲在同日先后两次向某乙借款,每次借款金额均为1万元,借款的利息和归还日期亦相同,借款到期后,某甲拒绝归还所有借款。某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归还借款一万元及其利息。问题:根据一分肢说,某乙在第一次起诉之后,能否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归还借款一万元及其利息?3.新实体法说新实体法学说认为区别诉讼标的的异同仍然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为标准,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考量民事实体法的请求权理论。新实体法说认为一个事实关系所发生的几个请求权的情形称为“请求权基础竞合”。在请求权基础竞合时,请求权单一,诉讼标的单一。几个事实关系发生的几个请求权,同时请求的内容又是相同的情形才是真正的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时,请求权多个,诉讼标的也有多个。离婚案。离婚案案情:某甲结婚之后,经常受到其丈夫某乙的虐待,并且,某乙同时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某甲以虐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问题:根据新实体法说,某甲能否再以重婚为由起诉离婚?三、诉的种类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v习题3四、诉的合并、变更与追加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数个独立的诉,彼此有牵连;二是合并审理,便于法院办案和当事人诉讼。诉的追加与变更是指诉的任一要素发生追加或变更,广义上诉的变更包括诉的追加,狭义的诉的变更并不包括诉的追加。五、反诉习题41、一般要件:符合民诉法第119条,管辖除外;2、特定要件:(1)反诉原告为本诉被告,反诉被告为本诉原告(2)反诉只能向本诉法院提起(即使该法院无地域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级别管辖 (3)反诉必须与本诉均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4)反诉必须在第一审过程中提出(5)反诉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牵连习题1案情:某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学生)诉被告某学校体罚学生一案,王某(被告教职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原告张某为未成年人,由其父亲代为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了律师罗某代为诉讼。开庭时,学生丁出庭作证,鉴定人戊宣读了对张某的鉴定结论。最后,法院判决如下:第三人对原告实施体罚,侵犯了原告人身权,被告作为学校,应当对王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出席法庭的人员当中,哪些人享有诉权,享有何种意义上的诉权?习题2请判断下列诉讼的诉讼标的:1、患者某甲在某医院就医时,因医生过错,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某甲遂起诉某医院,要求赔偿损失。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乙公司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3、某甲(男)与某乙(女)未婚生育一女某丙,事后,某甲拒绝认领某丙,某乙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甲与某丙的父女关系。习题3请指出下列提起的诉分别属于诉的何种类型?1、某甲(男)与某乙(女)未婚生育一女某丙,事后,某甲拒绝认领某丙,某乙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甲与某丙的父女关系。2、某甲与其亲戚某丙共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财产转让给某丙,导致某乙的债权难以实现,某乙遂起诉,请求撤销某甲与某丙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某乙遂提起上诉。3、某甲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交货期届满之前,某甲以书函的形式告知某乙,合同取消,某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习题4案情:某公司将其门面出租给某乙,租期为两年,合同履行一年后,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某乙不同意,拒绝返还门面。某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并要求某乙返还门面。某乙认为某公司提前收回门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提起反诉。问题:1、某乙能否提起反诉?为什么?2、反诉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反诉?反诉时应办理何种手续?4、如在一审时未提出反诉,能否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为什么?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内容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基本原则分述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的界定二、基本原则立法例三、基本原则的体系(一)基本原则的界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民事诉讼价值和民事诉讼目的并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标的之解决为对象的诉讼法律关系起着普遍指导作用的法律规则。(二)基本原则立法例1、明示式2、隐含式3、折衷式l习题21(三)基本原则的体系1、体系现状2、体系增补 1、体系现状基本原则共有原则特有原则依法诉讼(第4、7条)发现真实(第7条)审判独立(第6条)法官中立(第8条)当事人平等(第8条)辩论原则(第12条)处分原则(第13条)诚实信用(第13条)习题12、体系增补(1)诉讼经济(2)诉讼及时 第二节 基本原则分述一、当事人平等二、辩论原则三、处分原则四、诚实信用一、当事人平等1、当事人平等的法理基础2、当事人平等的制度保障1、当事人平等的法理基础(1)人的基本尊严(2)实体性正义的要求 2、当事人平等的制度保障(1)立法上平等地配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习题2(2)司法上要求法官中立的行使审判权。(3)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二、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的含义2、辩论原则的法理基础1、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习题3 2、辩论原则的法理基础三、处分原则1、处分原则的含义2、处分权的限制1、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原则。2、处分权的限制习题4(1)法院有权监督审查当事人的处分行为(2)法院可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四、诚实信用1、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依据2、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1)对于当事人的基本要求(2)对于法官的基本要求习题1:法条辨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第2、3款略)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第二款略)习题2:观点点评观点:即使立法上确立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也难以保证具体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根据当事人平等原则进行点评。习题3:案例分析案情:法庭开庭审理某房屋买卖纠纷,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对个别有疑点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自己调查的证据直接作出判决。问题:合议庭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辩论原则?习题4:案例分析案情:某甲(买方)与某国有煤矿(卖方)签订原煤购销合同,某甲收到原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价款,煤矿遂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某甲利用其与煤矿矿长的私人关系与该煤矿达成和解:煤矿放弃一半合同价款并撤诉,某甲立即清偿另一半合同价款。随后,煤矿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由驳回了其撤诉申请,并判决某甲向煤矿清偿全部价款。问题:法院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四章本章内容第一节 合议制第二节 人民陪审制第三节 审级制度第四节 回避制度第五节 公开审判制度习题1第一节合议制一、合议制概述二、合议庭三、审判委员会一、合议制概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条、40-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我国的民事审判组织制度以合议制为原则,以独任制为例外: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它案件一律适用合议制。二、合议庭1、合议庭构成2、审判长3、承办人4、工作原则习题2合议庭构成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单数。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单数。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原为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原为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审判长职责(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分工、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3)主持庭审、评议、案件复议(4)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交审委会讨论决定(5)制作或审核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6)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7)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承办法官职责(1)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2)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3)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4)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5)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6)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7)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合议庭工作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开庭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特定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讨论的特定案件(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委员会的职责:(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3)讨论决定再审(4)研究其它审判工作问题。习题4第二节人民陪审制一、人民陪审制概述二、人民陪审制的内容一、人民陪审制概述1、人民陪审制的立法概况2、人民陪审制的法律意义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立法概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制度的决定(2004年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法发2005120051号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题的规定(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二、人民陪审制的内容1、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加合议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必须陪审案件除外。2、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单独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合议庭的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3、人民陪审员职权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习题3必须陪审的案件法院审判下列一审案件,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2)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三节审级制度一、审级制度概述二、三审终审制三、两审终审制四、一审终审制一、审级制度概述1、审级制度的含义2、审级关系1、审级制度的含义审级制度,是指法院处理案件从法律上达到终审的层级数的制度。(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第二审便是终审的制度。(2)三审终审制 三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可以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第三审是终审的制度。2、审级关系(1)续审主义。上诉审不仅复审一审法院的诉讼资料,同时还可以接受新的诉讼资料,审理第一审裁判是否妥当。(2)复审主义。上诉审与一审完全没有联系,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3)限制上诉主义。在上诉审中不允许提出新的诉讼资料,只调查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所形成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并据此审查第一审的裁判是否妥当。二、三审终审制1、三审终审制的内容2、三审终审制的适用1、三审终审制的内容(1)第一审 第一审即初审为事实审。(2)第二审 大陆法系第二审为事实审。但有采取复审主义,如法国;有的采取续审主义,如德国。英美法系,陪审团审理的,上诉审是法律审;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3)第三审 第三审是完全的法律审,不得对已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事实问题再行审查。2、三审终审制的适用(1)特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原则上一审终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审。(2)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但有些国家限制第二审的上诉,实行上诉许可制度。(3)对于具有特别重要法律意义的案件实行第三审,但一般必须取得第三审法院的许可。(4)特定情况下可以越级上诉。某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没有异议,仅对法律适用发生争议,且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协议一致可以直接向第三审提出上诉。三、两审终审制1、两审终审制的特点2、两审终审制的反思1、两审终审制的特点(1)上诉审法院均可审理第一审案件;(2)上诉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3)续审主义;(4)非限制性上诉制度。2、两审终审制的反思(1)支持说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交通不便,若实行三审终审制,不仅增加当事人讼累,而且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同时还增加了法院特别是较高级别法院的工作负担,不利于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另外,审判监督制度可以弥补两审终审制审级少的不足。(2)否定说 两审终审制的主要缺陷就是终审级别较低。终审法院的独立性容易受人缘、地缘关系以及上下级法院部门保护等因素的影响;较低审级法官的素质也相对较低,难以正确地做出终审判决;另外,级别较低也不利于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因此,提出要参照西方的做法建立三审终审制。习题5四、一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四节回避制度一、回避的含义二、回避的情形三、回避的提出四、回避的决定一、回避的含义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习题6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三、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回避对象遇有法定情形,自动退出本案的审理、记录、翻译、鉴定和勘验工作。自行回避应当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对象回避。回避申请应在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审理开始后知道的,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四、回避的决定1、回避的决定主体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回避的决定时间 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3日内作出决定。3、回避决定的救济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习题7五、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意义三、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四、不公开审判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意义1、监督司法。2、司法民主。3、法制教育。三、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案卷的庭前公开;2、开庭公告;3、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4、宣判一律公开;5、庭审笔录公开6、裁判文书公开民事诉讼法156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四、不公开审判1、绝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判。2、相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习题8习题2:选择题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哪一表述正确?(2010年)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习题3:观点点评“陪而不审”。习题4:观点点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习题5:观点点评法律专业的学生某甲和某乙在讨论审级制度,某甲说:“审级越多越好”,某乙立即反驳说:“审级越少越好”。习题6:理论思考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确立回避制度?习题7:案例分析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习题8:多项选择下列有关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习题1:多项选择(2010年)88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管辖制度第五章本章内容一、管辖概述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四、裁定管辖五、专门管辖一、管辖概述(一)管辖的含义(二)管辖的分类(一)管辖的含义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习题51(二)管辖的分类管辖分类按照确定依据分类按照法院范围分类法定管辖裁定管辖协议管辖选择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二)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影响的范围。(二)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民商事案件标准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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