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证样式).docx
第一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输气站场、阀室、管道等易燃易爆危险区 域内及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具体包括以下作业方 式:(-) 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二) 机械切割、气割及使用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 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三) 使用喷灯、液化气(天然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 业。(四) 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等产 生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其他作业。第二条动火作业现场执行“六不动火原则:动火安全作业证未经 批准不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 火安全作业证不符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监督人不到场不动火; 动火现场指挥不下令不动火第三条在燃气线路、站场、阀室的任何动火作业(除灶具、壁挂炉、锅 炉等正常用火),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附件2)。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结合公 司实际,将动火作业分为三级。()特殊动火1.对在役燃气储运设施进行打开的动火作业。2.封闭空间内对在役燃气储运设施进行非打开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1. 非封闭空间内对在役燃气储运设施进行非打开的动火作业。2. 封闭空间内对非燃气储运设施进行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除特级、级动火外在生产区域或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的其他 动火作业。第五条动火方案的编制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单位应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编制动火作业方案, 按动火级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动火方案审批(-) 作业方案的审批流程是:站场/巡线队管理处一公司。1 .站场/巡线队在接到作业单位提交的作业方案后个工作 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对方案中存在的不足或者需要调整的内容进 行修改完善后提交至管理处生产部。2 .管理处生产部在接到站场/巡线队提交的作业方案后两个 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完成方案审核,对方案中存在的不 足或者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公司生产部。3. 公司生产部在接到管理处提交的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组 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完成作业方案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领 导签字批准后实施,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在作业方案通过 审查之日起,公司生产部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作业方案实施计 划工作并书面告知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告知站场/巡线队及作业 单位,提前做好方案学习及作业准备工作。(二)特殊动火作业方案,站场/巡线队、管理处、公司各级对 作业方案要认真审核,出具详细明确的审查意见。(三)级动火作业方案,由管理处分管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 后实施,作业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四)二级动火作业方案,由站场/巡线队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 后实施,作业方案报管理处安全环保部备案。(五)作业方案经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如作业内容发生变 化,应重新进行审批。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动火作业监督(-) 动火安全作业证按动火等级不同,由作业单位或站场/巡 线队申请办理。(二) 动火安全作业证按照“属地责任、分级管理、谁审批谁 签发”的原则,由审批动火方案相关部门派出人员在动火现场审查 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签字确认,最终由动火现场总指挥在动火前签 发。原则上特殊动火的现场总指挥由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担任,级 动火的现场总指挥由管理处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二级动火现场的总 指挥由站场/巡线队负责人担任。动火安全作业证签发后,至动火开 始执行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在动火作业中断后,动火安全作业证 应重新签发。(三)特殊条件下可以实行动火作业授权许可,明确授权许可 的具体条件,被授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 力,作业批准人授权只能向相关同级人员进行书面授权或者升级许 可,并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四) 特殊动火作业由公司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参与动火安全 作业证的签发;管理处经理、业务分管负责人和管理处相关专业、 安全管理人员、站场/巡线队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五)级动火作业由管理处业务分管负责人和管理处相关专 业、安全管理人员、站场/巡线队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同一管理处 同时进行三点及以上级动火作业时,应按照特殊动火监督管理。(六) 二级动火作业由站场/巡线队负责人和站场/巡线队安全 员现场监督;同一站场(作业区)同时进行三点及以上二级动火作 业时,应按照一级动火监督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资格与职责(-) 动火安全作业证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批准委派并考核合 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国家、行业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 作业资质并经本单位考核合格的人员。(三)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四)动火作业许可证所列人员的职责:1 . 动火部位、时间确认。2 .安全措施确认。3 . 检测结果确认。4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办法。(五) 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1 .严格按照动火方案要求组织动火作业。2 .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 .动火作业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安全警戒隔离。5 .制止现场“三违”行为,当发现和预见到有作业风险 时,及时停止作业,排险后再继续动火作业。6 .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确保现场无残留火种。(六) 动火作业现场总指挥(动火作业批准人)职责:1 .负责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进行确认,并审批动火安 全作业证。2 .委托授权人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委托后仍承担作业安 全的最终责任。(七)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职责:1 .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是指动火单位及作业单位委派现场承担 动火作业技术指导及安全监护的人员。2 .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 任。3 .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 案。4 .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5 .对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并批评教育。6 .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作业现场总指挥 报告。7 .定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A) 动火作业监督人职责:1 .动火作业监督人是指动火单位及作业单位委派现场承担动火 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及巡查督导的人员。2 .动火作业前,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 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或制止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4 .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现场总指挥报 告。(九)动火作业人职责:1. 对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2. 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负责序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停止动 火。第九条动火作业监护与监督要求:(-) 动火作业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测定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浓度,确 认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动火。(二) 动过作业全过程实施现场监护、监督管理,动火单位和 作业单位应实施安全“双监护”,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 火作业监护人发生变化时需经现场总指挥批准。(三)现场作业总指挥与安全监护、监督人员不应是同一人。(四)公司机关因特殊原因无法派员进行特殊动火作业现场监 督的,可委托管理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委托应以书面的方式落 实,但所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产生转移。升级管控期间严禁委 托监督。(五) 动火作业全程视频监控,现场动火条件具备后,现场总 指挥应在视频前影像确认。特殊动火全过程留有影像资料,与安全 作业证起留底备案,保存时间为1年。(六)严格控制动火作业人数,非必要人员禁止进入动火现 场。(七)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A) 涉及到管线打开的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隔30min进行 一次气体检测,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 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九) 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监督人、动火 作业负责人和动火作业指挥人员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动火施 质量是否合格等。第十条动火作业升级管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保供期间等特殊时期,原则上不安 排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应升级管控。(-)升级管控状态下,应实行动火方案升级审查、作业许可升级审批、 现场作业升级监管,具体要求如下:1. 特殊动火升级管控: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副总经理)负责 组织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查,负责组织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现 场审批签发;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现场巡查督导。2. 级动火升级管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动火作业方案审查; 管理处经理负责组织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现场审批签发;公 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副总经理)现场巡查督导。3. 二级动火升级管控:管理处经理组织动火作业方案审查;管理处 业务分管负责人组织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现场审批签发;管 理处经理现场巡查督导。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一)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 下: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 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 火分析。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 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4 .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 应进行动火分析。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检测分 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 (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2% (体积分数)。(二)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管道、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 场所。(三)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且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 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四)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五)站内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得同时 进行。上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个部位的 施工作业。(六) 凡通有或通过天然气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 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 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七)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 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爆炸事故。(A)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 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九)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 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 的消防器材。(十)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 畅排走。(十一)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 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 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十二)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 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十三)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 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十四)输气管道打开后在检测可燃气体的基础上,还应定时检 测氧气浓度,确保氧含量为19.5%-23.5%,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十五)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 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六)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 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十七)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块瓶应直立放置,氧气 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 应设置防晒设施。(十八)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十九)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二十)下列情况严禁动火:1. LNG、CNG等可燃气体的运输车停靠的区域。2. 输气压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 输气压容器或管道泄压后,未进行氮气置换的系统。4. 输气站放空、排污现场。5.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6. 喷漆现场。7.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技术要求(-) 正常情况下,在带压天然气管道上焊接,应提前降低管 道内的气体压,焊接处管内压应小于此处管道允许工作压的 0.4 倍。(二) 对输气站场的设备及容器动火前,应进行置换、清洗或 吹扫等措施,并进行可燃气体检测。(三) 需动火施工的容器、管段及作业环境内的可燃气体浓度 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5%(四) 动火现场20m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障碍,便于在紧 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五)非动火人员不准随意进入动火现场。(六)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方案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 急防护设备。(七)动火作业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 要求。(A) 动火施工现场设明显的标志,并设定范围。与动火施工 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非施工车辆应远离现场。(九)现场作业、监护、监督等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 的劳动防护用品。(十)动火作业完工后,现场指挥应按动火方案内容对动火现 场进行全面检查。动火分级标准序号动火内容备注特级动火1在役燃气管道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在役燃气管道换管动火作业3在役燃气管道与新建管道连头动火作业4在役燃气管道更换绝缘接头动火作业5在役燃气管道换阀动火作业6燃气介质封存管道设备打开动火作业7在役燃气设备设施打开动火作业8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封闭空间(压缩机厂房、辅助用房、阀室、阀井、 分析小屋、地沟和排污池等)内对燃气设备设施的动火作业9进入收发球筒、过滤器、加热炉、分离器和换热设备等内部实施的动火作 业10其他特级动火作业级动火1在役燃气设备设施上进行非打开的动火作业(如管道设备本体、焊口打磨 作业、腐蚀缺陷堆焊作业、铝热焊、接地焊作业等)2氮气封存管线打开动火作业3在役燃气管道封堵作业4放空和排污管线进行打开的动火作业5封闭空间内对非燃气储运设施的动火作业6LNG低压泵及配套设施维修作业7含可燃气体报废设备设施切割动火作业8其他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1管道电火花检漏检测、管道防腐层修补作业2管道防腐层剥离、管体加热作业3燃气储运设施外表面喷砂、除锈作业4放空、排污管线上进行非打开的动火作业5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 到安全地带的设备设施动火作业6生产区域内进行机械破碎的动火作业7生产区域内消防管线、供水管线的动火作业8非燃气设备设施独立金属结构件焊接作业(如接地扁铁、操作台、露天人 行步梯、护栏、支架等作业)9清洗合格后的报废管道切管作业10氮气封存管道非打开动火作业11非生产区的动火作业12其他级动火作业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 进行的作业。第十四条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WhW5m ; 5m<hW15m ; 15m <hW30m ; h>30mo第十五条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阵风风五级(风速8.0m/s)以上;(二) GB/T4200规定的n级或口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三)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四)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五)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七)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W103563 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A)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边小 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 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九)GB 3869规定的H!级或D!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 各种灾害事故。第十六条不存在上述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 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上述列出的种或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 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髙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WhW55Vh 1515Vh 30h>30AIIIIIIIVBIIIIIIVIV第十七条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第十八条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 I级、n级、田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由站场/巡线队 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 施确认后签发。(二)IV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由站场/巡线队负责人、管理 处分管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现场签字确认,公 司分管负责人签发。(三) 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 中,现场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高处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 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W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 通讯联络工具。(二)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三)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 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 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五)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 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 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 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六)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 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 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七)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人工具袋,上下时手中 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 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A)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 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九)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 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 迅速撤离现场。(十一)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 部和下部同时施工。第三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 以上或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 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第二十一条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第二十二条动土安全作业证审批(-)由作业单位申请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站场/巡线队 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 施确认后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二)动土作业完工后,在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 中,现场负责人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动土作业安全措施(一) 管理处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 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危险 及应急处置方法等。(二)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 问题应及时处理。(三)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 应悬挂警示灯。(四)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 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五)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 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 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 作业。(六)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 应遵守下列规定: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 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窖井。2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3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4 .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 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 新的,后拆旧的。7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七)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 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 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 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A)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九)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生产运行人员建 立联系,当生产装置突然发生泄漏或者异常排放时,生产运行人员 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十)重大危险动土施工作业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上报管理 处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有关部 H,经采取有效措施并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2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 .需要进行爆破的。(十一)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第四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 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 室、客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 进行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第二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并报 管理处审批。根据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确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并明确其安全职责。第二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第二十七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 由作业单位申请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二)站场/巡线队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对 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确认后,签发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三)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 措施的交底;管理处、站场/巡线队与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 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护。(四)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完 验收栏中,现场负责人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一)管理处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 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危险 及应急处置方法等。(二)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1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 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2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 封堵。3 .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 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三)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 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1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3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按动火作业可燃气体分析合格标准执行。(四)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 行自然通风。2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 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五)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 下:1 .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 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o2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 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3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4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规定的个体防护 措施。5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 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 格后方可恢复作业。6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 业。7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 通风措施。8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六)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1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 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2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 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3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 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4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5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罩、眼罩等防尘护 具。6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 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7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 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七)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 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2V;2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 器接地可靠。(八)作业监护要求如下:1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 开;2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 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九)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1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 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3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器具。4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 不应抛掷材料、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 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 割(焊)器具带出。5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 业方式。6 .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 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7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 延期手续。(十)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 后,管理处负责人、站队负责人和作业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验收。第五章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第三十条盲板抽堵作业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第三十一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审批(-) 由作业单位申请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二)站场/巡线队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对 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确认后,签发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三) 盲板抽堵作业完工后,在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完 验收栏中,现场负责人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盲板使用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编 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第三十三条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 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的盲板及垫片。高 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第三十四条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 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盲板使用单位应逐一确 认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五条作业时,作业点压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第三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 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离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 内不应有动火作业。第三十七条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 烫措施。第三十八条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 业。第三十九条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专人共同确认。第六章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条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第四十一条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第四十二条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审批(-)由作业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站场/巡 线队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现场安 全措施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二)临时用电作业完工后,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完 验收栏中,现场负责人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第四十三条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 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二)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三) 动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四)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 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五)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 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 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 的接地。(六)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 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七)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 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A)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 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九)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 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 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十)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十一)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 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十二)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槽、 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十三)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 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第四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 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第四十五条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个 月。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线路。第七章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件、器具、材料 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四十七条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1. 一级吊装作业:m> 100t;2. 二级吊装作业:40tWmW100t;3.三级吊装作业:m < 40to第四十八条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 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 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审批。第四十九条吊装作业方案审批(-)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作 业要求,编制作业方案经站场/巡线队、管理处审核后,报公司生产 部,由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负责 人审批。(二)二、三级吊装作业方案经站场/巡线队审核后,报管理处 生产部,由管理处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审核,报管理处 分管负责人审批。第五十条吊装作业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4)。第五十一条吊装安全作业证审批(一)由作业单位申请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站场/巡线队 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 施确认后签发吊装安全作业证。(二)吊装作业完工后,在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 中,现场负责人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第五十二条作业要求:(一)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 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规定。(二)应对从事指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三)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四)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 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 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 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 业。(五)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六)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 置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