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ejxi.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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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ejxi.ppt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管理办法 2修订必要性及原则主要调整内容 条款对比解读目目 录录3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及原则修订背景及原则 修订的必要性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修订的必要性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修订的必要性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采购不属于招标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修订原则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内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内修订修订1.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l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l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l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修订原则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修订修订 2.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修改:l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l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等。修订原则坚持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细化,细化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并兼顾与其它法律并兼顾与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法规的衔接l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l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l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l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l视同串标行为的认定。修订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了一系列调整;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等。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11激活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解决实践中突出的问题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主要调整内容主要调整内容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一、激活邀请招标 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 一是是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二是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八条)。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三、合理降低交易成本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第三十八条)。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第十八条)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决质次价高问题解决质次价高问题-强化源头管理采购人应当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第十条);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明确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决质次价高问题解决质次价高问题-加强结果管理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第七十二条);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第七十四条);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第七十五条)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决低价恶意竞争问题解决低价恶意竞争问题 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货物、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下限为30%、10%。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遏制回扣问题遏制回扣问题细化条例内控要求;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劳务;规定违法责任。21总则招标中标和合同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条款对比解读条款对比解读 投标开标评标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 总则 总体概括总体概括对一些定义进行微调,使之更严谨。如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等。新增部分内容,贯彻落实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如分级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控制度要求、采购项目属性确定等。财政资金立法依据立法依据财政资金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财政资金招标分类及定义招标分类及定义财政资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财政资金内控机制和禁止行为内控机制和禁止行为财政资金确定项目属性确定项目属性财政资金规范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代理机构行为第二章 招标 总体概括总体概括细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内容。新增采购需求、摆样评标、投标有效期、最高限价、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等内容。明确邀请招标供应商来源和基本程序。财政资金自行招标要求自行招标要求财政资金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确定财政资金采购需求内容采购需求内容财政资金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财政资金信息公告信息公告财政资金招标公告主要内容招标公告主要内容财政资金邀请招标邀请招标财政资金邀请招标(续)邀请招标(续)财政资金完善资格预审制度完善资格预审制度财政资金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财政资金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财政资金公告期限及媒体公告期限及媒体财政资金资格要求的禁止性规定资格要求的禁止性规定财政资金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财政资金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财政资金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财政资金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财政资金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财政资金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财政资金摆样评标摆样评标财政资金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财政资金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财政资金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禁止性要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禁止性要求财政资金标前现场考察和答疑标前现场考察和答疑财政资金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财政资金澄清或修改(续)澄清或修改(续)财政资金保密规定保密规定财政资金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第三章 投标 总体概括总体概括对18号令不准确的概念重新定义。如投标人、响应等。明确了投标活动在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对18号令中关于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撤回等进一步明确。进一步明确串通投标的行为财政资金投标人投标人财政资金同品牌投标人的处理同品牌投标人的处理财政资金同品牌投标人的处理(续)同品牌投标人的处理(续)财政资金响应响应财政资金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接收财政资金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撤回财政资金分包分包财政资金投标人禁止性行为投标人禁止性行为财政资金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财政资金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财政资金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财政资金招投标法条例串通投标情形认定财政资金招投标法条例串通情形认定财政资金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财政资金投标保证金(续)投标保证金(续)第四章 开标 评标 总体概括总体概括调整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移交采购人、取消财政部门现场监督规定等。明确并改进了评标方法、招标程序、评标程序等。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职责。落实放管服,放权采购人。财政资金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财政资金开标人员开标人员财政资金开标要求开标要求财政资金开标记录开标记录财政资金不足不足3家的处理家的处理财政资金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财政资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职责财政资金评标委员会职责评标委员会职责财政资金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财政资金评审专家来源评审专家来源财政资金评标委员会人数不足评标委员会人数不足财政资金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财政资金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澄清财政资金比较评价比较评价财政资金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财政资金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财政资金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财政资金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财政资金综合评分法(续)综合评分法(续)财政资金推荐供应商推荐供应商财政资金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财政资金投标文件报价修正投标文件报价修正财政资金过低报价处理过低报价处理财政资金评审争议处理评审争议处理财政资金评审委员会禁止行为评审委员会禁止行为财政资金投标无效认定投标无效认定财政资金重新评审重新评审财政资金停止评标停止评标财政资金评标现场组织评标现场组织财政资金重组评标委员会评标重组评标委员会评标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总体概括总体概括调整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移交采购人、取消财政部门现场监督规定等。明确并改进了评标方法、招标程序、评标程序等。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职责。落实放管服,放权采购人。财政资金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财政资金中标公告中标公告财政资金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财政资金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财政资金合同必备条款合同必备条款财政资金合同争议法律适用合同争议法律适用财政资金履约验收履约验收财政资金档案保存档案保存第六章 法律责任 总体概括总体概括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法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财政资金采购人法律责任采购人法律责任财政资金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责任财政资金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财政资金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财政资金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财政资金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财政资金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比较财政资金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财政资金需报告财政部门事项需报告财政部门事项第七章 附则 总体概括总体概括明确电子招标投标、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特殊事宜。明确日期计算涉及的名词解释财政资金特别规定特别规定财政资金名词解释名词解释财政资金其他其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