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概述(上)cgez.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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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概述法律知识概述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调整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调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场机制逐渐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场机制逐渐引入我国经济生活。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的经济入我国经济生活。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企业组织制度、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企业组织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和宏观调控机制,都必须以完备的法场交易规则和宏观调控机制,都必须以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体现。无论是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律制度来体现。无论是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还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经验,都证明一条基经验,还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经验,都证明一条基本的道理: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这本的道理: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这种制度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规范市场交种制度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规范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公平。易、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公平。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基础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基础1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 2、财产法律制度、财产法律制度3 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4 4、宏观调控与综合管理法律制度、宏观调控与综合管理法律制度5 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6 6、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在诸种法律部门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在诸种法律部门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有民商法、经济法与保障法最直接、最密切的有民商法、经济法与保障法第二节 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必要性一、依法经营管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二、依法经营管理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基本前提三、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适应市场环境的重要条件四、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五、依法经营管理是坚持正确改革方向的重要保证第三节 全面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有三项工作需要认真落实: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增强法制意识,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2、企业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3、企业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第二章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三个概念:三个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全部资产划分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第三章 企业经营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其中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合同法的调整的调整范围。范围。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珐琅彩地位平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珐琅彩地位平等。(二)合同的种类(二)合同的种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分、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分为有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为生效要件,分为和手续为生效要件,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同。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分为、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分为有名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合同和无名合同。6、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分为、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订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1、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须以订立合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同为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要约邀请是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律约束力,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规定,则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2、承诺: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承诺: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即告成立。(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二)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所采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所采取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取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合同内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合同内容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文字,双容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文字,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便于分清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便于分清责任。责任。(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的内容,但发生纠纷时合同的存在及合同的内容,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 比如: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等。比如: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等。(三)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即合同的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合同内容即合同的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数量数量 质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四)格式条款问题(四)格式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合同法提出提出了两种解释方案:了两种解释方案:(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1)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免)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责条款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责)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权利的条款。(五)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能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件要求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件要求是:有信有信赖利益损失的存在;赖利益损失的存在;行为人违反法定附行为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且有过错;随义务,且有过错;缔约过失行为与损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目的,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泄漏或者不正当使违反保密义务,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提供的商业秘密。用对方提供的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一)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依据该法律、行政法规手续才能生效的,依据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生效时间。的规定确定生效时间。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订立合同的主体合法;订立合同的主体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目的、内容合法;合同的目的、内容合法;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形式合法。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形式合法。(二)合同无效的情形(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概念:是指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概念:是指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种类: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种类: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效。依据我国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概念: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一方当事人概念: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灭失的合同。于灭失的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构请求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同。(四)效力待定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有效概念: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有效条件,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条件,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律效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或者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行为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同有效。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同有效。(五)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五)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偿。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2.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即当事人应当按)全面、适当履行,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二)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二)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二)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二)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适用下列规定: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适用下列规定: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适用下列规定: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三)(三)(三)(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1.1.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1111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2.2.2.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的履行要求。的履行要求。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承担先履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承担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在对方缔约后由于财产行一方的当事人,在对方缔约后由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保证对等债务履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保证对等债务履行时,先履行一方有权终止自己的履行除行时,先履行一方有权终止自己的履行除非对方作出担保。非对方作出担保。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丧失商业信誉;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的保全措施(四)合同的保全措施 合同的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合同的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实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权。1.代位权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自身的债权2.撤销权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撤销权消灭。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协议变更 2.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 3.法定事由出现变更法定事由出现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合合合合同同同同的的的的转转转转让让让让指指指指合合合合同同同同的的的的当当当当事事事事人人人人将将将将其其其其合合合合同同同同的的的的债债债债权权权权和和和和债债债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 1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2.债务转移债务转移 义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义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三人。义务转移分为两种:义务转移分为两种: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3.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六、合同的终止六、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即合同关系消灭。系消灭,即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发生了法定、约定情况或当事人协商一因发生了法定、约定情况或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致,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1.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解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或者录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除权或者录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人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七、违约责任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一)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外,我国合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外,我国合同法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法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 继继继继续续续续履履履履行行行行是是是是指指指指债债债债权权权权人人人人在在在在债债债债务务务务人人人人不不不不履履履履行行行行合合合合同同同同义义义义务务务务时时时时,可可可可请请请请求求求求人人人人民民民民法法法法院院院院或或或或者者者者仲仲仲仲裁裁裁裁机机机机构构构构强强强强制制制制债债债债务务务务人人人人实实实实际履行合同义务。际履行合同义务。际履行合同义务。际履行合同义务。2.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 3.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4.4.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违违违违约约约约金金金金是是是是指指指指合合合合同同同同当当当当事事事事人人人人在在在在合合合合同同同同中中中中约约约约定定定定,一一一一方方方方当当当当事事事事人人人人不不不不履履履履行行行行合合合合同同同同义义义义务务务务或或或或履履履履行行行行合合合合同同同同义义义义务务务务不不不不符符符符合合合合约约约约定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5.5.或双倍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四)免责情形(四)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免除条款免除条款 3.法律的特殊规定法律的特殊规定八、八、15种典型合同种典型合同1515种典型合同,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种典型合同,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间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担保的概念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制度。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留置和定金担保。一、保证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保证的方式一)保证的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属于连带保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属于连带保证。证。(二)保证的范围1)范围:约定高于法定,否则承担全部责任。2)债权、债务及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内容变化无影响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变化不承担责任(三)保证期间(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约定高于法定保证期间:约定高于法定法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法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四)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四)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1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供保证的。2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是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是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证的。二、抵押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行为。以该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行为。(一)抵押财产(一)抵押财产一般是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产、地上一般是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产、地上定着物等还可以是交通工具和机器设备。定着物等还可以是交通工具和机器设备。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农村专用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农村专用地使用权、公益设施、不明财产、无处分地使用权、公益设施、不明财产、无处分权的财产等。权的财产等。(二)抵押登记合同登记生效签字生效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抵押的效力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三、质押三、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与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优先受偿。变价优先受偿。可以转移之物动产权利质押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尝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受尝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受尝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受尝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等等等留置权的双重法律效力留置权的双重法律效力留置权的双重法律效力留置权的双重法律效力1)1)留置留置留置留置 2 2个月后个月后个月后个月后2)2)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四、留置四、留置五、定金五、定金1 1、概念、概念、概念、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2 2 2 2、定金罚责、定金罚责、定金罚责、定金罚责 给付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给付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给付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给付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 收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收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收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收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3 3 3 3、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使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使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使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使用。4 4 4 4、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20%20%20%2 2、定金罚责、定金罚责给付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给付一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收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收受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3 3、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同时存在时只能选择使用。选择使用。4 4、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20%第三节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一、招标投标法概述一、招标投标法概述1 1、招标与投标的概念、招标与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经济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2 2、招标投标的特征、招标投标的特征(1 1)公开性)公开性(2 2)投标的一次性)投标的一次性(3 3)公正性)公正性(二)投标的范围(二)投标的范围1 1、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 2、可选择的项目、可选择的项目凡不属于法律文明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凡不属于法律文明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方式,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取招标交易的方式,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方式。1 1 1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要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要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要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要高。高。高。高。“公平公平公平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一方。一方。一方。“公正公正公正公正”原则,就是要求按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原则,就是要求按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原则,就是要求按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原则,就是要求按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人。“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守信,不得有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