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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法规介绍cwjr.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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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法规介绍cwjr.pptx

    醫療法規介紹醫療法規介紹臺中市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醫政課課長醫政課課長 謝佳玲謝佳玲1 1醫療法法規沿革醫療法法規沿革75年11月24日公布89年7月19日修正92年1月29日修正93年4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案94年2月5日修正第76條95年6月20日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2 2醫療法修正後章節醫療法修正後章節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第總則(第1 1條至第條至第1111條)條)第二章第二章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第(第1111條至第條至第2929條)條)第三章第三章 醫療法人(第醫療法人(第3030條至第條至第5555條)條)第四章第四章 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第(第5656條至第條至第8383條)條)第五章第五章 醫療廣告醫療廣告(第(第8484條至第條至第8787條)條)第六章第六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第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第8888條至第條至第9393條)條)第七章第七章 教學醫院(第教學醫院(第9494條至第條至第9797條)條)第八章第八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第醫事審議委員會(第9898條至第條至第100100條)條)第九章第九章 罰則(第罰則(第101101條至第條至第117117條)條)第十章第十章 附則(第附則(第118118條至第條至第123123條)條)3 3立法宗旨立法宗旨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 4 4今日介紹大綱今日介紹大綱 醫療機構 醫療業務 醫療廣告 違規案件探討5 5醫療機構分類醫療機構分類-依型態分類依型態分類 機機構構分分類類公立公立醫療醫療機構機構私立私立醫療醫療機構機構醫療法人醫療法人設立設立之醫療機構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法人附設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定定義義係指由係指由政府機政府機關、公關、公營事業營事業機構或機構或公立學公立學校校所設所設立之醫立之醫療機構療機構(醫療法第3條)。係指由係指由醫師醫師設設立之醫立之醫療機構療機構(醫療法第4條)。1.1.醫療財團法醫療財團法人人:指以從事醫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醫療機構為目的,由目的,由捐捐助人捐助一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醫療法第5條)2.2.醫療社醫療社團法人團法人:指以從事指以從事醫療事業醫療事業辦理醫療辦理醫療機構為目機構為目的,的,經中經中央主管機央主管機關許可登關許可登記之社團記之社團法人。法人。(醫療法第5條)1.1.私立私立醫學院、校為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需要學生臨床需要附附設之醫院。設之醫院。2.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依規辦理依規辦理 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3.3.其他依法律規定,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設之醫務室醫務室(醫療法第6條)6 6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機構分類醫療機構分類-依設置分類依設置分類醫療機醫療機構名稱構名稱醫院醫院診所診所聯合診所聯合診所 其他其他醫療醫療機構機構定義定義設有設有病房病房收治收治病人者病人者僅僅應門診者應門診者,得設置得設置9 9張張以以下之觀察病床: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需要設置1010張張以下產科病床以下產科病床。2 2家以上家以上診所診所得於同一場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設置,使用使用共同設施,分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別執行門診業務。務。(醫療法第13條)非以直接診治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病人為目的而而辦辦 理醫療業理醫療業務之機構。務之機構。法規法規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212條條7 7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8 8醫院設立、或擴充醫院設立、或擴充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414條條)9 9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核准登記核准登記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5151515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1010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登記事項登記事項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5151515條條條條所定所定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如下:如下:一、醫療機構之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名稱、地址地址及及連絡電話連絡電話。二、負責醫師之二、負責醫師之姓名姓名、住址住址及及連絡電話連絡電話。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床數、日期日期及及文號文號。四、開放使用四、開放使用床數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醫師姓名。六、醫療機構之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七、七、設施設施、設備設備之項目。之項目。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 8條條)1111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7171717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7171717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11212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2 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717條醫療機構條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名稱之使用、變更,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一、單獨使用外文名稱。一、單獨使用外文名稱。二、使用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使用、被二、使用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使用、被 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醫療機構之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醫療機構之 名稱。名稱。三、使用疾病名稱。三、使用疾病名稱。四、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四、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五、私立醫療機構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五、私立醫療機構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 關之名稱。關之名稱。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使用之名稱。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使用之名稱。(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10條條)1313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3 醫醫療療法法第第1717條條所定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1.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醫院或診所。但鄉(鎮、市、區)衛生所,其名稱得使用衛生所。2.中醫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3.牙醫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牙醫醫院或牙醫診所。4.專科醫師所設之醫院、診所,得標明其專科名稱。141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45.5.醫療法人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醫療法人名稱醫療法人名稱。6.6.依依本本法法第第6 6條條第第1 1款款及及第第2 2款款設設立立者者,應應冠冠以以其其法法人人名名稱稱,並並加加註註附附設設字字樣樣。(第第六六條條一一、私私立立醫醫學學院院、校校為為學學生生臨臨床床教教學學需需要要附附設設之之醫醫院院。二二、公公益益法法人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7.7.依依本本法法第第6 6條條第第3 3款款設設立立者者,應應標標明明為為醫醫務務室室,並並冠冠以以該該事事業業單單位位、學學校校或或機機構構名名稱稱。(第第六六條條三三、其其他他依依法法律律規規定定,應應對對其其員員工工或或成成員員提提供供醫醫療療衛衛生生服服務務或或緊緊急急醫醫療療救救護護之之事事業業單單位位、學學校校或或機機構構所所附附設之醫務室。設之醫務室。)8.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9 9 9 9條條條條)1515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5按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70005713號函釋:有關醫療機構名稱,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辦理。本案醫師具有皮膚科專科醫師資格,其診所名稱定為皮膚專科診所,尚無名實不符或誤導民眾之虞,且本案並無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之情事,爰診所於機構名稱中標示專科二字,尚無不可。1616負責醫師-1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818條第條第1 1項項)私立醫療 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 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818條第條第1 1項項)1717負責醫師-2按行政院衛生署79年7月24日衛署醫字第883764號函示另有關其訓練醫院、診所之指定,於醫師係指定於教學醫院,至於牙醫師、中醫師並不限定於教學醫院,凡在醫院、診所之執業年資,均視為訓練年資1818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45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9191919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違反第19 條第1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1年(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9191919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代理醫師代理醫師1919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0202020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診療時間開業執照、診療時間2020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立費用收據開立費用收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2222222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2121逾時掛號不得加收超時掛號費逾時掛號不得加收超時掛號費按行政院衛生署按行政院衛生署9696年年6 6月月2020日衛署醫字第日衛署醫字第09600243050960024305號函釋:號函釋:掛號費並掛號費並不屬於不屬於前開規定所稱之前開規定所稱之醫療費用醫療費用,係屬醫,係屬醫療機構行政管理費用,宜由醫療機構依其行政成本,療機構行政管理費用,宜由醫療機構依其行政成本,自行訂定標準收取。惟對於逾時掛號或超過門診掛自行訂定標準收取。惟對於逾時掛號或超過門診掛號時間才報到者,診所如未能處理該等病人,應建號時間才報到者,診所如未能處理該等病人,應建議病人前往鄰近醫療機構之門、急診就醫,議病人前往鄰近醫療機構之門、急診就醫,不宜以不宜以超過掛號或報到時間為由,擅立超時掛號費名目收超過掛號或報到時間為由,擅立超時掛號費名目收取額外費用。取額外費用。2222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按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60048049號函釋:一、查醫療法第22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以掣給收據之方式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及收費金額,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非以便利民眾報稅為考量。2323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續)(續)二、二、次查次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121條規定條規定,保險對,保險對象於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象於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開給保險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又,。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11條條規定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三、爰按前揭規定,醫療費用收據三、爰按前揭規定,醫療費用收據應以按次開立之方應以按次開立之方式為之式為之,另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另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242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超額收費超額收費-1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2222222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08 條規定,應將超額收取之費用退還病人,若超收醫療費用部分未依限退還,經查證 屬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 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 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 廢止其開業執照。2525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超額收費超額收費-2-2醫療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收費標準所列項目以外之費用,包括於人體試驗計畫執行期間,向受試對象收取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追蹤診療費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111111條條條條)。2626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歇業開、歇業-1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歇業歇業、停業停業時,應於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事實發生後3030日內日內,報,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3232323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101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2323條第條第1 1項項 規定者,經予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改善者,處新臺幣1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 5萬元萬元以下罰鍰。以下罰鍰。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提出報告告,並,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6262626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102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2626條規條規定定 者,處新臺幣者,處新臺幣1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 5萬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727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歇業開、歇業-2醫療機構歇業、停業,依醫療法第23條第1項規 定報請備查時,應以書面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一、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 發還。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者,準用停業規定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2121212條條條條)。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醫醫醫醫療療療療法施行細則第法施行細則第法施行細則第法施行細則第13131313條條條條)。2828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督導之責負責醫師督導之責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8181818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57575757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58585858條條條條)。2929醫療業務醫療業務-危急病人之急救危急病人之急救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0606060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醫療醫療醫療醫療法第法第法第法第60606060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3030醫療業務醫療業務-同意書之簽具同意書之簽具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363條第條第1 1項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363條第條第2 2項項)。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363條第條第3 3項項)。3131藥袋標示藥師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左列各項: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左列各項:一一 處處方上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之用法。方上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之用法。二二 藥局地點、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名稱及調劑者姓名。三三 調劑年、月、日。藥師調劑年、月、日。藥師法第法第1919條條醫師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 、藥名、劑量、數量、用法、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醫師法第醫師法第1414條條醫院醫院、診所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 、性別、藥名、劑量、數量、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日。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666條條3232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醫療法醫療法醫療法醫療法第第第第67676767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違反第67 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病歷製作病歷製作3333醫療機構應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時,親親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年、月、日(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8686868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至少保存7 7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成年後7 7年年;人體試驗人體試驗之病歷,應之病歷,應永久保存永久保存(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70707070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6 6個月個月以上,以上,始得銷燬始得銷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70707070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102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7070條規定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者,處新臺幣1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 5萬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病歷製作及保存病歷製作及保存3434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病歷製作病歷製作增刪增刪醫療法第68條第2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毀。教學醫院或接受實習之醫院,因基於考慮教學之需要,醫療機構負責指導醫師於親自診療病人後,得視病人病情需要,經知會原診治醫師後,刪添原診治醫師醫囑、檢查項目、診療方法及其用藥,惟應簽名以示負責(79.2.7(79.2.7 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857518857518號函及號函及79.6.1579.6.15衛署字第衛署字第872679872679號函號函)。3535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病歷製作簽章病歷製作簽章-1病歷除了提供醫師診治病人之重要醫療資訊外,且為醫療責任之重要憑據。因此,醫師診治病人均依醫師法規製作病歷,並於病歷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80.8.6(80.8.6衛署衛署醫字第醫字第958040958040號函號函)。醫師於病歷記載後之署名方式,查現行法令並無明定,為無論採用簽名或蓋章,均應以能清楚辨識該病歷確為負責診治醫師之親自記載為原則(82.4.28(82.4.28衛署衛署醫字第醫字第82146878214687號函號函)。3636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病歷製作簽章病歷製作簽章-2病歷記錄中,醫師蓋章或簽全名均為合法之方式,唯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由於手術及麻醉係侵入性行為,需更為審慎,為保護醫師及病患權益,故醫師應親自簽名(依依93.10.2293.10.22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0930218149號函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號函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病人同意指導原則)。醫院評鑑委員要求:簽名優於蓋章;簽名、蓋章同時有才能得B或A。3737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病歷製作責任病歷製作責任-1病歷記載係醫療行為之一種,必須由醫師親自為之,並具有法律效力(68.4.4(68.4.4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226906226906號函號函),且醫師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亦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親自指導下,由輔助人員為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則由指導醫師負責(65.6.3(65.6.3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111974111974號函號函)。3838醫療業務醫療業務-病歷製作責任病歷製作責任-2有關住院病人的病歷,不論是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如有對病人診治,均應就其診治行為負責,分別製作病歷(88.12.22(88.12.22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8806947088069470號函號函)。3939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病人要求,提供,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其所需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71717171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102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7171條條規規 定者,處新臺幣定者,處新臺幣1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 5萬元萬元以下罰鍰,以下罰鍰,並並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罰。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 或健康資訊,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72727272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103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7272條第條第1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 5萬元以上萬元以上2525萬元以下萬元以下罰罰 鍰。鍰。醫療業務醫療業務-提供病歷複製本提供病歷複製本 、病情保密、病情保密4040病歷提供對象提供對象提供對象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7171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應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申請,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意旨及範圍之之委託同意書委託同意書,始,始得為之得為之又如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意書,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94.1.1994.1.19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09302204920930220492號函號函4141醫療業務醫療業務-開立診斷書開立診斷書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出生證明書、診斷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死產證明書。開立各項診斷書,應力求慎重,尤其。開立各項診斷書,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醫院、診所對於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76767676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102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7676條規條規 定者,處新臺幣定者,處新臺幣1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 5萬元以下罰萬元以下罰鍰,並鍰,並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連續處 罰。罰。4242醫療業務醫療業務-開立死亡證明書開立死亡證明書1.1.醫院、診所對其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書。2.2.醫院、診所對於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者,應參考原診治醫 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 書。書。3.3.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由所 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檢驗屍體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掣給死亡證明書。4.4.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 構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構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提 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535353條條條條)。4343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1818181條條條條)。醫療業務醫療業務-告知病情告知病情4444醫療廣告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定義醫療廣告定義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醫療醫療醫療醫療法第法第法第法第9 9 9 9條條條條)。例如:大型市招、T霸、帆布、平面雜誌、報 紙、宣傳單張、廣播、電視、網際網路 等 4545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4848484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 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廣告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非醫療機構4646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1616161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61616161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公告項公告項公告項公告)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醫療廣告醫療廣告-不正當招攬不正當招攬-14747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續續):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 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廣告醫療廣告-不正當招攬不正當招攬-24848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6868686條條條條)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 為宣傳。醫療廣告醫療廣告-不得使用方式不得使用方式-14949醫療廣告醫療廣告-不得使用方式不得使用方式-2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續):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8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 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5050醫療廣告醫療廣告-醫療機構廣告規範醫療機構廣告規範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5858585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 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 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 事項。5151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廣播、電視、網路廣告廣播、電視、網路廣告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5858585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103條第2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85條第1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5858585條第條第條第條第3 3 3 3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8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 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5252醫療廣告醫療廣告-1醫療廣告違反第85條、第86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1年:(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03103103103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1年內已受處罰3次。5353醫療廣告醫療廣告-虛偽、誇張、歪曲事實虛偽、誇張、歪曲事實 或有傷風化之認定或有傷風化之認定補充規範廣告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之認定:未能提出具體證明或經醫學文獻發表之研究報告。網際網路登載之機構名稱與主管機關登記不符。對直接hyper link之內容違反者,仍予處罰。5454醫療廣告醫療廣告-2利用廣播、電視、播放錄影內容或電影片所為之醫療廣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0606060條條條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87878787條條條條)。5555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學歷、經歷認定學歷、經歷認定學學學學歷歷歷歷:醫醫醫醫療療療療法法法法第第第第85858585條條條條第第第第1 1 1 1項項項項第第第第2 2 2 2款款款款所所所所定定定定學學學學歷歷歷歷,指指指指 在在在在公公公公立立立立或或或或立立立立案案案案之之之之私私私私立立立立大大大大學學學學、獨獨獨獨立立立立學學學學院院院院或或或或 符符符符合合合合教教教教育育育育部部部部採採採採認認認認規規規規定定定定之之之之國國國國外外外外大大大大學學學學、獨獨獨獨立立立立 學學學學院院院院醫醫醫醫學學學學、中中中中醫醫醫醫學學學學、牙牙牙牙醫醫醫醫學學學學或或或或其其其其他他他他醫醫醫醫事事事事 相相相相關關關關系系系系、科科科科、所所所所畢畢畢畢業業業業,領領領領有有有有畢畢畢畢業業業業證證證證書書書書之之之之 學歷。學歷。學歷。學歷。經經經經歷歷歷歷:指指指指在在在在醫醫醫醫事事事事機機機機構構構構或或或或醫醫醫醫事事事事校校校校院院院院、團團團團體體體體服服服服務務務務、進修,進修,進修,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 (醫療法施醫療法施 行細則第行細則第5858條條)。5656醫療廣告醫療廣告-刊登科別刊登科別醫療廣告可刊登科別: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所定醫療廣告之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858條條)。5757醫療廣告醫療廣告-西醫可廣告項目西醫可廣告項目西醫西醫可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可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一一)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ICD-9-CM)所登載之事項。所登載之事項。(二二)有關整形外科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包括有關整形外科容許登載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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