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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bosp.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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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bosp.pptx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当事人地位平等2、多方法律行为3、确立权利义务关系4、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法的立法发展二、合同法的立法发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设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一、合同的订立程序程序(一)要约 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求:内容具体确定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要约邀请:寄送价格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指定系统;未指定系统的,进入首次时间要约可以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撤回。要约可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送达撤销。除外:1)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合同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式 (依要约的要求,口头还是书面,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用行为作出的承诺除外)承诺的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对话方式时即时或约定、非对话方式时合理期限)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要求: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可在作出承诺之前,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2.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一方实际履行,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约定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在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订协议具备主要条款,并已按约定收受房款的,视为成立。)3.与合同成立有关的规定 例: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清点后入库。次日将合同发往乙公司,乙收到后,签字盖章。问:该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将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D、甲公司收货时 例:2012年5月6日上午10点,天津A公司周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给贵阳B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要求购买一批贵阳特产。要求在10天内答复。并且,如果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到合同成立地法院起诉。B公司卫经理于5月16日下午5点发电子邮件答复完全接受。周于5月17日,在拉萨查收到这份承诺。6月1日发货并电话通知对方时,A公司要求停止发货。请分析承诺是否超过了期限?订立程序要约要约要约要约承诺承诺承诺承诺新要约新要约新要约新要约承诺承诺承诺承诺成立成立成立成立不成立不成立不成立不成立不承诺不承诺不承诺不承诺不承诺不承诺不承诺不承诺二、合同的内容二、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三、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四、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假订合同,恶意磋商;2、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如泄露或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例: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恢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的报价出售,并要求甲公司于6月15日前来人签订合同。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 生效与成立的区别。在时间上可以有差异。1)一般在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成立时生效)某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黄金项链,24K金,重10克,每条1000元。(详细介绍了项链特点,有彩色图形说明)欲购者汇款,本公司在一周内寄出项链。广告3个月内有效。李某汇款后一周,被告知是限量销售,已全部售出。李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问:谁有理?2)法律有规定办理手续后生效的。如果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如: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3)附条件合同 至条件成熟,生效。4)附期限合同 至期限成熟时,生效。二、代理二、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关系代理关系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法律后果法律后果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时效力待定。(追认;催告权,一个月,无表示视为拒绝)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购买,乙认为大家都是好朋友,甲会同意,于是卖给了丙。试问该代理行为是否无效?无权代理?可撤销?可追认?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行为有效;如:甲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为他公司担保要通过董事会讨论。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本公司的名义为他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表见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案例:某医院掌管公章的办事员,擅自向某公司购买40万元纪念品,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某公司知道该医院要办纪念活动,便积极准备货源。医院知道后,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1、虽无权代理,但有代理权的外观。(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时无必要措施)2、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本人知道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已经订立,但不具备法定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6、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四、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显失公平的(主观恶意及误解、不良影响);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效力: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后果: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撤销权的消灭: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一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2、明确放弃的。未撤销部分仍然有效。2011年3月10日甲以不动产为抵押,与乙签订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2012年2月10日,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问:乙和丙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哪种合同:(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2002年5月1日甲将自己管理的丙的房屋与乙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此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2002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概念:正确、适当、全面完成各项义务。约定不明的,可补充;达不成协议,习惯;法律规定:1、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价款:订立时履行地市价;政府指导价;3、地点:货币,接受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4、期限:随时。5、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6、费用:义务方。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B)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二、履行抗辩权二、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2、(后)顺序履行抗辩权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案例:甲向乙借用一台电动车,约定一个月还,两天后乙向甲借用一台彩电,未约定时间。一月后,甲未归还电动车,乙也拒绝归还彩电。乙的行为属于: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行使不安抗辩权 3、行使留置权 4、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案例: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0年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6月1日过后,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在行使什么权利?三、代位权与撤销权三、代位权与撤销权1、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特征:1、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3、行使的方式是裁判。代位权的效力1、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消灭;2、代位权行使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只有当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程序时,才对不同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次债务人的抗辩权:次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机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案例:周某家有一豆制品厂(无法人资格),因经营困难停业,2001年将所有设备厂房(价值约5万)转送予其侄儿王某。李某长期供应周某原料,周欠款5万已到期,李某同年4月5日索要,知周某所剩财产仅余自住房一套(价值5万余元)。李某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权成立要件: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有偿转让时,第三人须有过错。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第三方知情;4、以抵押物折价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概述(一)担保概述 担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特征:从属性 补充性(二)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因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过错而使合同无效的,各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超过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例: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公司以其100万元设备为甲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经查,甲企业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丙公司在为甲企业提供担保时,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如果主合同有效,而甲企业能偿还40万,问责任如何承担?1、如果银行无过错?2、如果银行、丙都有过错?如果主合同无效:3、丙无过错?4、丙有过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别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章程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既违犯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责任制度。答案:1、甲、丙连带责任;2、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3、不承担责任;4、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二、保证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人 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组织、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不可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公益事业单位和社团、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三)保证合同 书面形式。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打得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无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以下情形除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造成重大困难、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2)破产审理,中止执行;(3)保证人书面放弃。2、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变更情况:主合同变更时,原则上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规定:减轻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加重规定:加重规定: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限规定:期限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未履行规定未履行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 可约定;未约定时,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主合同无期限约定或不明的,(如:直到主债务本息还请时)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3.诉讼时效(1)一般保证 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要求仲裁。逾期保证人免责。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2)连带保证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责 要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算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但两者主债务时效中止时,保证债务的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连带责任。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因当知道,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抵押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的担保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80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第185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其他规定第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192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93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194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四)多项担保权并存时清偿顺序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3)抵押权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3.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清偿顺序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债务人保证人保证人物的物的担保担保债权人债权人123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即:一个主合同附有保证与抵押两种担保时,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债务人物的物的担保人担保人保证人保证人债权人债权人1122科联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科联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科联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A.丁丙乙甲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甲银行100、乙银行300、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乙银行200、丙银行300万元四、定金四、定金 概念: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担保法 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90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对超过主合同20%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一、变更一、变更 狭义变更、广义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是合同的转让。合同法变更内容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的基础是有效合同。双方一致行动可以变更已经达成的书面合同。也可以协商用口头变更原书面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变更部分,如无特殊约定,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已履行部分继续有效。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二、转让二、转让 (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种类:a.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义务)b.合同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c.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转让(须经对方同意)条件:1、有效合同 2、法定程序 3、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效力1)从权利转移,除非另有约定或专属于债权人2)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的抵消权,接到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案例: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后乙将合同转让给丁。丙得知丁是过去曾与他有过纠纷的人,于是拒绝向丁履行保证。可否?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债务转移的种类1)免责的债务承担对转移出去的债务免责。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债务转移的条件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债务转移的效力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时转移。从债务转移,专属的除外。有保证人的要取得书面同意。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1)按约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依法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7)其他法定或约定(二)合同的解除种类 1、合意解除 有法定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期限和条件的;没有期限的,可催告以合理期限;可协商解除。2、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2)履行期满,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无果;4)因延迟或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其他法定情形。3.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公平原则,结合案情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三)债务抵消 1)法定抵消 两债同质,都已到期。不得附条件或期限。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约定抵消 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四)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合同难以履行时。1、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2、下落不明;3、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其他法定情形。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提存的,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五)债的免除与混同 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概念 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而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三)违约行为种类:届期违约,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不履约,不适当履约;瑕疵履约,加害履约;等。二、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1、继续履行 2、补救 3、赔偿 4、支付违约金 5、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当事人延迟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八节 典型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 概念: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标的物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交付)2.标的物的交付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出卖人的权利保证 5.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6.价款支付 7.合同解除的效力(三)特殊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凭样品买卖 试用品买卖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合同概述(二)双方当事人义务 1.供电人义务 2.用电人义务三、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二)赠与的撤销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赠与被撤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四、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述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长20年。超过6个月的,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六、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七、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概述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八、建设工程合同概念: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种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种)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九、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十、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合同。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十一、保管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十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一)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二)行纪合同 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居间合同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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