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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cwka.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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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cwka.pptx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提 纲德州市卫生局 宋学谦 前 言医疗法律法规梳理医疗法律法规梳理汇汇 总总医疗法律法规汇总法律法律14行政法规行政法规29地方法规地方法规10部门规章部门规章79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章8法律 14 件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6 6、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7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41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政法规 29 件1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 2、护士条例、护士条例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4 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5 5、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6 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7 7、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8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9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010、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1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等 地方法规 10 件 1 1、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 2、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终止妊娠规定3 3、山东省中医条例、山东省中医条例4 4、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5 5、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例6 6、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7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8 8、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9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010、盐业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 部委规章 79 件 1 1、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试行草案)2 2、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 5、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6 6、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7 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8 8、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9 9、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等省政府规章 8 件1 1、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 2、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 3、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4 4、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5 5、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6 6、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7 7、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法8 8、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关于非法行医问题关于非法行医问题2.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3.关于外出会诊问题关于外出会诊问题4.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5.关于医师注册和考核问题关于医师注册和考核问题6.关于非医学需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问题关于非医学需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问题7.关于开展医疗美容问题关于开展医疗美容问题8.关于传染病防治和报告制度关于传染病防治和报告制度9.关于义诊问题关于义诊问题10.关于毒麻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关于毒麻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11.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工作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工作12.关于性病诊疗问题关于性病诊疗问题13.关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关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14.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 概念: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336336条的规定,非法条的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要件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要件:(1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事医疗活动的;(2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开办医疗机构的;(3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疗活动的;(4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医疗活动的;(5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行为的。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刑罚适用:刑罚适用:根据中国刑法第根据中国刑法第336336条第条第1 1款的规定,非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金”;三是;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上三个量。对于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 20082008年年4 4月月28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法“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延伸:延伸:1 1、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他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他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呢?非法行医罪论处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利用其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利用其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性,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一、关于非法行医问题 2 2、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勤杂人员等应如何处理呢?勤杂人员等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与他人具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明知该。若明知该机构没有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说明,则说明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成具有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成具有帮助作用,自然应按非法行医罪的从犯论处。帮助作用,自然应按非法行医罪的从犯论处。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处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理。二、第三类诊疗技术 开展问题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法规定: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一类医疗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 第二类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目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概念:概念: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法(卫医政发200920091818号)中规定:第三类医号)中规定: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 6个月内按照本办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 6个月内没有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卫生部颁布了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卫生部颁布了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术等。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关于人体器官移植: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务院于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务院于20072007年年5 5月月1 1日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日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491号),接着卫生部号),接着卫生部于于20092009年年3 3月又制定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月又制定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2009126126号),对人体(活体)器官的捐献、移植号),对人体(活体)器官的捐献、移植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有关的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体器官的;(三)摘取未满(三)摘取未满18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 8倍以上倍以上1010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医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3 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第三类诊疗技术开展问题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 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三、关于外出会诊问题三、关于外出会诊问题概念:概念: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擅自外出会诊。三、关于外出会诊问题 卫生部于卫生部于20052005年年7 7月月1 1日颁布医师外出会诊日颁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42号)。号)。第五条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三、关于外出会诊问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关于外出会诊问题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关于外出会诊问题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四、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四、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 概念:2009年9月卫生部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即为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四、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四、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多点执业分类管理多点执业分类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分为三类。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指令。第一类是政府指令。医师执行卫生支农、支医师执行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任务,只需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政府指令任务,只需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第二类是医疗合作。第二类是医疗合作。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务中心)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并向其备案。证登记机关审核,并向其备案。第三类是主动受聘。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第三类是主动受聘。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册的执业地点。四、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四、关于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 “主动受聘主动受聘”医师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过3 3个。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个。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时的法律责任分担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门诊部和诊所,门诊部和诊所的医师暂不允许以医疗合作名义进行多的医师暂不允许以医疗合作名义进行多点执业。点执业。五、关于医护人员五、关于医护人员注册和考核问题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医师注册:医师注册: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二)受刑事处罚的;受刑事处罚的;(三)(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的其他情形的。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医师考核:医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 师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期。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各级各类医疗、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水平测评日前30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相衔接。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护士注册:护士注册: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 3年以上的护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8个月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特别提醒: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特别提醒: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特殊规定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除特殊规定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考核合格。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 7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 6个月个月以上以上1 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医疗救护的。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五、关于医护注册和考核问题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律责任。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被吊销之日起2 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册。六、关于非医学需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问题六、关于非医学需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六、关于非医学需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七、关于开展医疗美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问题容问题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问题概念: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务为主的医疗机构。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问题执业人员资格:执业人员资格: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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