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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监理法律法规cymj.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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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监理法律法规cymj.pptx

    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架 一、法律一、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主席令形式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实施布实施 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实施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实施 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如由建设部发布的建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如由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令等;设部令等;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51号、号、2006年年6月月29日)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91号、号、1998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70号、号、2002年年1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21号、号、2000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28号,号,1995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一、法律一、法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4号号 1998年年9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22号号 1989年年12月月26日施行)日施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58号号 1996年年4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77号号 1997年年3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主席令第32号号 2000年年4月月29日施行)日施行)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279号、号、2000年年1月月30日施行)日施行)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93号、号、2004年年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30号、号、2008年年10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93号、号、2007年年6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97号、号、2004年年1月月13日施行)日施行)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47号、号、2006年年4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1号、号、2000年年8月月25日施行)日施行)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58号号 2007年年8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6号、号、2001年年1月月17日施行)日施行)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43号、号、2006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建设部第128号令,号令,2004年年7月月5日实行)日实行)7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第(建设部第66号令,号令,1999年年2月月3日施行)日施行)8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号令,2006年年11月月22日施行)日施行)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1号、号、2000年年8月月25日施行)日施行)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66号、号、2008年年6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四、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件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建建2000211号、号、2000年年9月月26日施行日施行)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建市建市2002189号、号、2002年年7月月17日施行日施行)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记录管理办法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建质建质2003113号、号、2003年年6月月4日施行日施行)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建质2003162号、号、2003年年8月月5日发布日发布)5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 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建质2003167号、号、2003年年8月月15日日)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建质2005184号、号、2005年年10月月13日)日)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 若干意见若干意见 (建市(建市 2006248号)号)(2006年年10月月16日施行)日施行)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11、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建质2004213号、号、2004年年1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12、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 (建办监(建办监200221号、号、2002年年3月月27日施行)日施行)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建市监函建市监函200728号号 2007年年5月月28日日1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16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建质200382号)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 (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第六次修正案、主席令第51号、号、2006年年6月月29日)日)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金。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2 个要件:个要件:在质量验收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质量验收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279号、号、2000年年1月月30日施行)日施行)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八章第八章 罚罚 则则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以上4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93号、号、2004年年2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第三章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任。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五)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五)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二十条到第三十八条共第二十条到第三十八条共19条内容,条内容,归纳为施工企业主要的安全责任内归纳为施工企业主要的安全责任内容有六条容有六条:(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二)施工安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二)施工安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三)安全资金投入;(三)安全资金投入;(四)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四)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六)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设施及防护要求。(六)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设施及防护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质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等;条件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应取得的执业资格并经考核合格后主要管理人员应取得的执业资格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上岗;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施工安全制度的建设与(二)施工安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落实。1、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规程,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施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施工机具及设备操作规程工机具及设备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资金投入三)安全资金投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管理负责人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项目管理负责人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施工单位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单位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措施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四)(四)总包单位与分包单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位的责任u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安全生产负总责;u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u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任。(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工方案1、什么情况下需编制专项方案:、什么情况下需编制专项方案:有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有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2、编制及审批要求:、编制及审批要求: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涉及涉及深基坑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高大模板工程等施工程等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项目总监签字审批,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3、需编制哪些专项施工方需编制哪些专项施工方案(一)案(一)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施工临时用电、施工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起重吊装工程;3、需编制哪些专项施工方需编制哪些专项施工方案(二)案(二)、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塔吊安装及拆卸方案、塔吊安装及拆卸方案、施工电梯安装及拆卸方案、施工电梯安装及拆卸方案、物料提升机安装及拆卸方案、物料提升机安装及拆卸方案4、专项方案实施要求专项方案实施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进行现场监督。场监督。(六)施工现场基本安全(六)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设施及防护要求设施及防护要求1、设置安全防护及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防护及警示标志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孔洞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孔洞口、消防通道等口、消防通道等基坑边、脚手架、临边等基坑边、脚手架、临边等塔吊、施工电梯、井架、临时用电设施等塔吊、施工电梯、井架、临时用电设施等爆炸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等爆炸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等2、文明施工、文明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分开设置,保持安全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办公、生活临时建筑须符合安全要求,生活设施办公、生活临时建筑须符合安全要求,生活设施符合卫生标准;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封闭围挡。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封闭围挡。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危害和污染。3、安全设施及防护、安全设施及防护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具和和安全防护服安全防护服装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的危害。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定及时报废。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特种设备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监督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可使用。4、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教育及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 令令530号,号,2008年年10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序的施工。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规定处罚。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建市20062482006248号号2006年年10月月16日日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1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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