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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bqqv.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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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bqqv.pptx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3/16/20231介绍lISO14001标准规定,组织必须在环境方针中对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作出承诺,而体系中各要素必须有效地实现组织的方针。因此,环境管理体系能否保证持续地实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环境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要求。为此,组织应了解与其环境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重要环节和必须掌握的知识。l在本次讲座中我们将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研讨:(1)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法律法规(2)环境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4)环境管理的其他要求(5)法律法规的获取和识别研讨进程表研讨进程表章节内容时间备注概述环境法定义、环境法的任务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的原则、环境法体系。30分钟了解主要环境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其他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签订的主要国际公约,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0分钟了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放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30分钟重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水、气、声、固废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30分钟重点讲解与企业有关的标准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产业政策、其它20分钟了解法律法规的获取和识别获取、识别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5分钟了解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概述 l定义l任务l法律责任l原则l体系环境法定义环境保护法,亦称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或国际间共同制定我国参加并认可,强制执行,为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其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环境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人类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者,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就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环境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情况给予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环境法的原则l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法的原则l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政策,污染者负担的政策,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环境法的原则l其他原则(1)环境权(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2)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4)协调发展(5)可持续发展(6)公众参与环境法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有关部、委、办、局颁布 省、市人大通过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颁布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结构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常委会通过 国务院通过1、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环境保护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高于其他环境法律法规;4、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环保法律、法规的关系环保法律、法规的关系5、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政府规章;6、环境标准伴随相关法律、法规起法律效力;7、新法代旧法;8、优先执行地方环境标准,但地方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第二节 主要环境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l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l资源保护法l其他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l我国已签订的国际公约l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共6章47条,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十五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并通过,200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7章66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及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向大气评分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1月1日实施,1996年5月15日八届十五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共7章60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个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禁止向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第22条规定:“企业应对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物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第24条规定:“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30条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32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规定:“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9日八届二十二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1997年3月1日实施,共八章84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17条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实施,共六章77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固体废物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23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主持、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33条规定:“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第37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98条,它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共五章38条。主要内容包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等5个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者不采纳的说明。”资源保护法主要有以下多部法律:节约能源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等。其他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乡镇企业法、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防疫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要么密切相关,要么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直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已签订的国际公约保护大气和外层空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海洋及其生物资源的防止海上油污染国际公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公海渔业及生物资源保护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涉及动植物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巴塞尔公约;另外还有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执行计划和政治宣言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l国务院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l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l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泉州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第三节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l我国环境保护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为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项目,在工程兴建之前,对其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的制度。它与“三同时”制度相辅相成。“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同时分为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管理阶段。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它是根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责任,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能源。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或者位于非敏感区域,但造成严重污染或潜在严重污染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以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机关、等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各自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核查。一是对某些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种类的排放实行许可,二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后,对某一具体单位的某种污染物排放数量实行许可。污染集中治理制度首先是在工业布局规划时,将排放相同类别污染物的企业集中布置或调整在一起,获将可互相利用工业废物的企业集中在一起,国外称之为生态工业园区;其次是将分布在各处的相近种类的废物,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集中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首长与同级政府行政首长政府行政首长于上一级政府行政首长,就完成当年度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签订责任书;二是企事业单位团体就完成当年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治理任务,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市长是主要责任者。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贯穿于城市政府的各有关部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原来的定性管理转变为定量考核。严格按照制定规划、分解任务、落实措施、监督检查、分析评比的机制运行。第四节 环境标准l分类l标准简介l水环境标准l大气环境标准l噪声控制环境标准l固体废物控制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分类(1)从属性上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当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时,也必须强制执行。推荐性环境标准一般表达为GB/T、HJ/T。(2)从适用区域或颁布部门来分,有国家环境标准(GB)、地方环境标准(DB)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HJ)。(3)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水环境标准介绍l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l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年4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2年6月1日实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该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水域功能分类、标准值、水质评价、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和监测。该标准把水域环境功能分为五类,类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地索饵场等;类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GB4287-92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分为三级。排入GB3838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GB4287-92标准值大气环境标准l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l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l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1996年1月18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l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l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l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GB3095-1996标准值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国家环保总局制定,自2002年月日起实施,其目的是为了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年限划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段:年月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时段:年月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的时段规定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控制环境标准l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l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l标准的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l主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l各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GB3096-93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准值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准值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l目的目的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l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l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l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GB12348-90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值固体废物控制环境标准lGB5085-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l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l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5085-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l目的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l危险废物的定义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l主要内容包括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三个方面的内容。GB18599-2001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l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l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l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GB18597-2001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l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l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l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环境管理的其他要求环境管理的其他要求主要是指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械工业部、外经贸部、公安部等各部委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的有关政策和具体的要求。如:环境管理的其他要求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机械工业部,1997年6月5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第16号令、第32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文;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031号文等。产业政策l禁止类土法漂洗,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具备每百米布所产生的废水大于2.8吨、或COD大于100mg/L或色度大于80倍情况之一的漂洗企业。产业政策l限制支持类限制支持的行业名录属“15小”企业之外的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化工、农药、酿造、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行业。产业政策限制支持的具体政策对污染物排放不能作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不予贷款;能作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所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审批机关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未经核准的,不予贷款。产业政策l优先支持类对于下列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和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个行业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企业为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和防治污染、治理污染开展的综合利用项目;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中的推广适用科学技术的项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退化生态区域、开展生态建设的项目;企业治理现有污染源,改变目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产品及企业的转产。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l非必要场所禁止再配置、安装、使用哈龙灭火器。l必要场所可以继续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但要考虑哈龙淘汰的时间限制和哈龙淘汰后药剂的可替换因素。l非必要场所撤换哈龙灭火器时,应根据实际可燃物的性质进行合理配置,该配置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其他可替代哈龙灭火器的场所,禁止配置碳酸氢钠(BC)干粉灭火器。法律法规的获取与识别环保法律、法规的获取与识别获取方法l宏观查询,近期补充l专项查询,一追到底l不断更新获取注意问题地理位置行业属性法律、法规识别:1、认真阅读法律、法规文本条款,识别适用条款,明确具体要求并认真执行 2、摘录适用条款,分发至相关部门与岗位,用于体系运行和员工培训环境法律法规获取的渠道l从环境保护局获取l从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获取l从国际互联网获取l从我单位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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