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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zmh.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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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zmh.pptx

    第七章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隋代的法律制度隋代的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唐代立法概况第三节第三节 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唐代主要民事法律制度唐代主要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唐代司法诉讼制度唐代司法诉讼制度第六节第六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581年-618年隋 朝 唐(618年-907年)第一节 隋代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隋文帝开皇律隋炀帝大业律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 北齐律: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五刑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曹魏:死、髡、完、作、笞 北齐:死、流、徒、鞭、杖隋朝:笞、杖、徒、流、死隋朝:笞、杖、徒、流、死 开皇律所定五刑死刑:绞、斩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隋书刑法志(四)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官当 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以官当)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宽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法须稳定“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法贵公平“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德刑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唐律立法概况(一)武德开篇(一)武德开篇 武德四年颁武德律(二)贞观定律(二)贞观定律 贞观十一年颁贞观律(三)永徽注疏(三)永徽注疏 永徽四年颁永徽律疏(四)开元刊定(四)开元刊定 开元二十五年颁开元律疏 三、唐代的其它法律形式(一)令“令”,指皇帝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单行诏令,凡经整理删修编纂而定为国家长期行政制度就成为“令”。(二)格指皇帝以制敕断决罪案或处分特别公事,其决定经过删修整理编纂程序作为长久普遍规范,简称曰“格”(三)式指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四)刑法统类 指将有关刑事的律令格式以及敕条,按照事类分类,以便官员们掌握和适用。四、唐六典 理、教、礼、政、刑、事唐六典是以周礼为体例,以国家机关与职官为纲目,以抄摘在行(现行)令式中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编制的规定为内容,以显示有唐一代制度盛况为目的的一部官修官制典籍。钱大群 五、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 广义的法律体系凡律所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 狭义的法律体系唐律总则:名例律唐律分则: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第三节 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 一、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一)八议制度 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唐律疏议(二)上请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罪名,别奏请。唐律疏议名例律(三)例减 例减的范围:一是七品以上官员 二是应“上请”之人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四)赎刑 赎刑的范围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五)官当 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当二年徒刑。二、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一)累犯加重处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二)自首减轻处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一是犯罪未被发觉时 二是在交待此罪时主动带出彼罪(三)区分故意和过失“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殴打之后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五)疑罪从赦从赎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无证见;或旁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六)“保辜”论罪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谷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七)区分“六杀”(1)谋杀(2)故杀(3)斗杀(4)误杀(5)戏杀(6)过失杀(八)区分“六赃”(1)强盗(2)窃盗(3)受财枉法(4)受财不枉法(5)受所监临(6)坐赃 三、伦理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 三曰谋叛 四曰恶逆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 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一)重惩“十恶”(二)“准五服以制罪”亲疏有别、尊卑有别 主要体现:(1)谋杀常人(未成伤者)徒三年;而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问既遂未遂、已伤未伤)皆斩。(2)常人斗殴未伤者笞四十;而殴祖父母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或绞。(3)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告发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徒二年。(三)“亲亲相隐”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不用此律。(四)“华夷有别”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第四节 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制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主体法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主体资格。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亲属法 结婚制度(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迄”(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离婚制度(1)出妻或休妻男方片面离婚(2)“义绝”国家强制离婚(3)两愿离婚(4)禁止妻妾“休夫”家长权(1)财产支配权(2)教令权、责罚权、送惩权(3)主婚权家长责任(1)祭祀祖先(2)教养子孙(3)申告户口(5)主婚(6)家人共犯时独担罪责 第五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 一、唐代的政府体制与司法机制(一)唐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体制中央机构示意图(二)唐代的三省与宰相制度 宰相: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中书省,掌起草诏书,撰拟决定。尚书省,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执行机构。门下省,皇帝之下的决策审查机构。三省办事流程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上中书。中书又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事若可行,门下即下尚书省。尚书省但主填奉行而已。故中书之权独重。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主管审判 尚书省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 御史台,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 审理规则诸应讯囚,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对告诉资格的限制 诸被禁囚,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告)之。诸囚在禁,妄引人为徒侣者,以诬告罪论。防止“诬告”和“越诉”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诸告言人罪,非谋叛以上者,皆令三审。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示虚得反坐之状,每审皆别日受辞。官人于审后判记,审迄然后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受财枉法和纵囚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者,以枉法论,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绞。违法行刑和拷讯 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纪昀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旧唐书王彦威传什么是“礼”?礼是如何一步一步进入法律的?礼法合一在法典中是如何具体现的?“示”“豊”与鬼神祭祀有关 古代祭祀所用的器物礼,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说文解字周公董仲舒杜 预 杜预所著春秋经传集解 礼法合一的具体体现唐律以礼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律十 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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