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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国际结算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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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国际结算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教学课件.pptx

    YCF正版可修改PPT(本科)国际结算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教学课件国际结算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托收概述托收概述CONTENTS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种类托收种类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学习目标了解托收的含义,熟悉托收的特点,掌握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了解托收统一规则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熟悉托收统一规则的银行免责事项及运用,掌握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了解光票托收,熟悉承兑交单,掌握付款交单;熟悉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掌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出口商为了扩大出口而采取有利于进口商灵活支付的结算方式越来越重要,贸易结算方式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在众多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托收(collection)是一种传统的、较为常用的结算方式。一、托收的含义第一节托收概述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界定如下: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结合URC522对托收的界定,本书认为,托收是指出口商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商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二、托收的特点1.托收是商业信用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坚持“收妥付汇、实收实付”原则。托收方式项下,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只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并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对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也不承担责任,对托收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意外和费用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至于进口商是否按照规定的交单条件付款赎单,完全取决于其付款的能力和付款的愿望,银行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委托人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资信。如果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或承兑后破产或故意延迟付款,委托人就不能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回货款。所以,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方式并不加入银行信用,依托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二、托收的特点2.托收较汇款安全 虽然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但是在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中,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程度是居中的。它的风险程度虽然比信用证方式高,但比汇款方式低。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货权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所以,除承兑交单的方式外,出口商一般不会受到“钱货两空”的损失,比货到付款安全;对进口商来说,只要付了款,即可得到货权单据,从而得到货物,比预付货款安全。因此,无论是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托收都比汇款安全。3.托收较信用证操作简便、费用低 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较信用证方式简便,所需时间短,有利于小规模贸易货款的回收。由于银行在托收过程中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仅扮演中间代理人的角色,所以它只收取少量的代理手续费,从而使托收方式的运作成本较信用证方式的运作成本大为降低。二、托收的特点4.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 在托收方式中,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在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所占用的资金都是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基本没有资金的负担。但是,托收方式比汇款方式有所改善,出口商有货权单据,可以通过出口押汇从银行融通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负担的压力。其实,不仅出口商可以从银行融资,进口商也可以通过信托收据、担保提货向银行融资。在货款未收妥前,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均属于出口商,出口商需要为货物办理保险,同时还要承担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而进口商可能面临的风险只是当其付款或承兑后,凭物权凭证提取的货物有可能与合同不符。5.托收是逆汇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要求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定无误后通过银行的代理行对出口商付款。结算工具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相反的。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一)托收的当事人1.托收的主要当事人URC522第3条规定,在托收业务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当事人:(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中,委托人一般是出口商。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并以托收申请书的形式向银行提出正式委托。(2)托收行。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该银行将委托人递交的全套单据转递给国外代理行,并以托收面函的形式对代理行发出指示,进行委托收款。(3)代收行。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商代收款项的进口地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代收行是托收行在进口商所在地就近选择的海外联行或代理行。(4)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委托书被提示而向代收行付款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中,付款人一般是进口商。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2.托收的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四个当事人外,在托收业务中还可能涉及以下当事人:(1)提示行。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人付款的银行。一般情况下,提示行与代收行合二为一。当代收行与付款人无账户关系,或者不在同一个城市时,代收行往往转托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需要时的代理。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的代理人。采用托收结算时,对于出口商来说意味着先发货后收款,一旦发生付款人对代收行提示的汇票拒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就可能会因无人照料而受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出口商可以在付款地事先指定一代理人,在发生拒付事件后代表委托人接受单据并处理货物,如办理货物存仓、投保、运回或转售等事宜。委托人在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必须注明此代理的权限。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会直接请代收行作为需要时的代理人。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二)托收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两者之间存在依据外贸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关系。出口商的义务是必须遵照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付货物及相关单据。进口商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有义务明确填写委托申请书,及时指示银行,负担费用。托收行有义务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并负担过失责任。但是,托收行对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不负责任。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必须严格按照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办事。代收行的基本责任与托收行基本一致,并负有保管单据、托收情况通知等特殊责任,但代收行无义务对托收项下货物采取任何行动。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代收行是否付款,完全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决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足以证明委托人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一、托收统一规则的含义第二节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是托收结算业务中使用的国际惯例。为了调和托收业务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矛盾,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发展,国际商会拟定了托收统一规则。作为托收业务领域唯一的现行有效的国际惯例,URC522对减少当事人在托收业务中的误解、争议和纠纷起到了较大作用,自生效以来被各国相关机构普遍采纳,得到了广泛的遵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URC522不仅是进出口公司等从事托收业务的企业和相关银行应当掌握和遵循的国际惯例,还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与托收有关的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是,URC522并不是国际上的法律,也不是国际公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由当事人自愿选用。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各国银行的托收业务中,托收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关系往往由于各方对彼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有分歧,以及不同的银行在具体的业务做法上有较大的差异,从而造成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误会、争议和纠纷。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将托收业务的做法统一起来,并对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国际商会成立专门小组认真研究托收业务和做法,于1958年起草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作为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公布于世,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这是国际商会对托收业务所做的最早规范,由于第192号出版物仅仅是一个草案,故并未引起各界重视及广泛采纳。第192号出版物发行10年之后,在银行界对其逐步认识并予以承认的基础上,国际商会正式制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的第254号出版物,从而使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有了统一的术语、程序和规则,也为出口商提供了委托收款的统一规则。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与发展1978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基于国际贸易及银行业务的相关变化,对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第254号)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322)。URC322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特别是规定了托收单据中“金融单据”的含义及性质,使托收的业务种类及范围更为明确、具体。1993年,国际商会根据URC322实施16年来国际贸易及国际金融领域中发生的巨大变革,以及URC322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组成专门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规则进行了又一轮的修订,于1995年7月正式公布,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沿用至今。它是目前托收业务中被普遍遵循的国际结算惯例之一。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1.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均不负责,概由委托人承担。URC522全文分为“总则和定义”“托收的形式与结构”“提示的形式”“责任与义务”“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支”和“其他规定”7个部分,共26条。对于托收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托收业务的具体程序均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2.银行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单据一致,如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3.关于提示、付款和承兑 银行应该按照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如果是限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并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跟单托收的远期付款汇票必须指明是承兑后还是付款后交单,如无指示,则应该在付款后交单。银行应负责查看汇票的承兑在表面上是否完整,但对签名人的真实性及权限概不负责。4.关于改变委托与拒付处理 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后,可以通知银行改变托收金额和托收条件;如遭受拒付,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应及时给予进一步处理指示,如代收行在发出拒绝通知60天内未接到进一步指示,可将单据退还托收行;银行对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是否需要做出拒绝证书,托收指示书中应有明确指示,如无此指示,银行无义务做出拒绝证书。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为了保障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URC522也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四、托收统一规则中的银行免责事项1.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否则货物不能直接运交银行 如果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发给银行,并要求银行凭付款或承兑或根据其他条款和条件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2.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 URC522规定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但是,无论是否被指示,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相关行动,其对货物的下落和状况均不负责任。四、托收统一规则中的银行免责事项3.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银行为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属于代委托人办理,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选择其他银行办理业务,若发出的指示不被执行,银行对此亦不负责。4.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性和特殊条件概不承担责任;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状况、包装、缴获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诚信、行为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等也概不负责。四、托收统一规则中的银行免责事项5.银行其他免责事项 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信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银行对于由于天灾、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或停工、罢工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也不承担义务和责任。托收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广义的托收是指债权人委托第三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业务。所以,在广义的托收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第三人并不仅限于银行,它也可能由商号等非银行机构担任。但是,这种非经银行办理的托收在各国的做法差异甚大,很难制定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统一规则。鉴于此,国际商会制定的URC522仅规范银行托收业务,对于非经银行办理的业务则不予涉及。此外,因为关于电子数据交换(EDI)还存在包括法律问题在内的诸多悬而未决的争论,故URC522没有就此进行阐述。正确运用URC522是做好托收结算工作的关键,为此,在开展托收业务时应注意以下操作:五、托收统一规则的运用URC522第1条第8款中明确规定,URC522仅适用于在“托收指示”原文中注明用该规则的托收。只有在托收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托收统一规则才适用。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明确该笔结算业务按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并做出完全而又准确的指示,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及此规则办理。所以,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上都会注明“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ICC publication No.522”等字样,以表明该笔托收业务是以URC522的原则、解释行事,从而使整个托收业务及所有当事人受该规则的约束。1.明确使用URC522五、托收统一规则的运用 委托指示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托收行及代收行在受理委托指示后必须严格按委托指示行事。因此,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按URC522第4条要求的11项内容给予尽可能具体的指示;否则,就可能导致责任不清,从而影响货款的及时收取。2.正确发出托收指示 托收中的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并不保证收回货款,买方只有在接受代收行的单据时才受该规则的约束。因此,同信用状况不甚清楚的买主签约就不推荐使用托收方式结算,即使使用也只能使用付款交单方式甚至是即期付款交单,而不能使用承兑交单方式。3.正确拟定买卖合同中的托收条款第三节托收种类依据托收业务是否随附商业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如图5-1所示。一、光票托收(一)光票托收的含义 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不附带商业单据,仅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光票托收,汇票委托银行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URC522把单据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种。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有的汇票托收虽也附有商业单据,但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付清单等),也属于光票托收。进出口贸易采用光票托收结算时,有关各方按如下程序办理:(1)光票托收时,委托人首先根据合同规定出运货物,将货运单据自行寄给付款人,然后签发汇票连同托收申请书一起交给托收行委托收款。(2)托收行接受委托后,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寄给代收行委托收款。(3)代收行接受委托后,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待收到托收款项后,再按收款指示扣除有关费用后,交款给托收行。(4)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持托收回执来办理结汇。一、光票托收(二)国际贸易结算中光票托收的业务程序 光票托收的票据,由收款人做成空白背书给托收行,托收行做成记名背书给代收行,并制作托收指示,随汇票寄代收行托收票款。光票托收业务中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票。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日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理由,应立即承兑。已承兑的汇票被代收行收回,代收行应在汇票到期时再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及时与付款人交涉。一、光票托收(三)光票托收中的票据一、光票托收(四)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认识光票托收业务的风险,勿因银行的中介地位而放松对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特别要注意审核票据背书。(2)对大额光票托收,须详尽调查出票人、持票人背景,确定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根据实际经验,国外支票账户一般不计息或仅支付少量利息,因而客户一般不在支票账户中保持较大余额。因此,对大额光票托收要高度警觉,尤其是对存有疑点的大额光票托收业务,更要从严把关,可建议其改为电汇方式进行。(3)对大额的、新客户委托的、委托人更换新的贸易伙伴的、不规律的光票托收,应办理收妥付汇,同时还要谨防涉及欺诈追索风险。知识链接光票托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光票托收不是托收的主要方式,在非贸易结算中使用较多,在进出口贸易中较少使用。光票托收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款、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等金额较小的费用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在装运货物后开立汇票并跟随商业单据及其他单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一种托收方式。在外贸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主要是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按照交单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二、跟单托收(一)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是指付款人必须在付清全部货款的条件下,代收行才能交给付款人货运单据和其他所有单据,即付款人必须付清货款后才能提取货物。在这种交单方式下,由于交付商业单据是在付清货款之后,因此如果汇票遭到拒付,委托人仍然通过银行掌握着商业单据,享有对货物的支配权,风险相对较小。按付款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类。二、跟单托收(1)即期付款交单的含义。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委托人开具即期汇票并附相关商业单据,由托收行代为收取汇票项下款项;付款人见到汇票并审查汇票所附单据无误后,须立即付款赎单。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代收行第一次提示单据时,付款人就应付款。按照国际惯例,给进口商赎单的时间为24小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进口商为减小风险,往往坚持在货物到达后才予以付款,甚至有些非洲国家法令规定,对于即期付款交单,一律要等货物到达后才能付款。(2)即期付款交单的业务程序。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各当事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见图5-2):1.即期付款交单二、跟单托收 出口商(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跟单汇票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要求付款。付款人审单无误后付款。代收行交单给付款人。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托收行将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二、跟单托收(1)远期付款交单的含义。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并附相关商业单据,由托收行代为收取汇票项下款项;付款人见到汇票并审查汇票所附商业单据无误后,须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产生是由国际贸易运输的特点决定的。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所需时间有时会比单据寄达代收行的时间长。在付款交单托收的方式下,如果委托人开立的金融单据是即期的,在单据寄达代收行,代收行向付款人进行提示时,货物还没有运抵目的港,这时即使付款人赎单,也无货可提,只会白白增加付款人的资金占用。如果委托人开立的金融单据是远期的,当单据寄达代收行,代收行向付款人进行提示时,付款人可以就金融单据先行承兑,暂不付款,待票据到期(货到)后再付款赎单提货,这样就不会导致付款人的资金被占用。因此,对于汇票“远期”的时间掌握应不长于海上航行的时间。此外,委托人为了防止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混淆,可在托收指示上写明“付款后才能交单”字样。(2)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程序。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各当事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见图53):2.远期付款交单二、跟单托收二、跟单托收 出口商(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跟单汇票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人经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退回汇票与单据。代收行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付款给代收行。代收行交单给付款人。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托收行将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1.承兑交单的含义 承兑交单是指委托人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提示,并明确指示银行,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全套商业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这种方式下,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交单,是以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为条件的,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因此,目前我国的外贸公司对使用承兑交单结算非常谨慎。二、跟单托收(二)承兑交单2.承兑交单的业务程序 采用承兑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各当事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见图5-4):二、跟单托收(1)出口商(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2)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跟单汇票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3)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要求付款人承兑。(4)付款人经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退回汇票。(5)代收行交单给付款人。(6)代收行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7)付款人付款给代收行。(8)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9)托收行将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知识链接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比较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比较如表5-1所示。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第四节跟单托收业务操作(一)委托人托收业务申请 出口商要求银行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给予托收行完整、明确的指示,以便托收行按出口商的指示提供准确的服务。托收指示具体反映在出口商填具的托收申请书中。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委托代理合同,也是托收行缮制托收委托书的依据。1.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书 委托人填写完托收申请书后,连同随附单据一起提交委托行。随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产地证书、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出口许可证件等。2.委托人提交单据知识链接托收申请书的缮制各银行托收申请书的格式不一,大致内容如下:(1)代收行。国外代收银行的名称和地址,一般为付款人的开户银行,这样有利于代收行直接向付款人递交单据,提早收汇。如托收行与该代收行开有账号,则可按委托人指示办理;否则,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托收行自行选择代收行。(2)申请人(委托人)。申请人为出口商,应详细填写其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3)付款人。付款人为进口商,应详细填写其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4)汇票的时间和期限。此项应与汇票上的时间、期限一致。(5)合同号码。此项应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的号码保持一致。(6)单据。委托人提交给银行的正本和副本的单据名称和数量。(7)托收条款。知识链接 交单条件。托收申请书必须清楚地指示是以D/P还是以D/A方式托收。URC522规定:“对于带有远期付款汇票的跟单托收,如未注明交单条件,其商业单据只能凭付款交出。”货款收妥后的处理方式。代收行收妥货款后通知托收行,可以采取电报或航函方式,要求委托人在委托申请书中确定采用哪种方式。银行费用的处理。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和出口商各自承担本国银行的费用。拒付时是否需要做拒绝证书。委托人应该对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是否做出拒绝证书给予明确指示。拒付后货物处理方式。委托人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如银行未交单,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示处理方式。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出口托收申请书如表52所示。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1.托收行审核 托收行重点审核出口托收申请书条款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随附单据有无遗漏。审查无误后,出具托收回单给委托人。(1)审核出口托收申请书。审核出口托收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核对付款人、委托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核对随附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是否与托收申请书一致。核对交单方式、托收币种金额、银行费用负担、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等项。核对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二)托收行审核登记 托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出口托收申请书及随附单据后,审查授权委托人资格,并签收登记。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 (2)审核随附单据。审核随附单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确认随附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关于货物描述是否一致,单据种类和份数是否与托收申请书保持一致。审核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与发票是否一致,收款人应一律做成出票人或托收行,背书是否完整、连续。审核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为全套正本,保险单据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背书是否遗漏。托收行应于接单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经审核,如果发现单据存在瑕疵,应联系委托人,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正、补充。如果委托人坚持按原单据的内容,应要求委托人给予书面确认。2.托收行登记托收行将每笔托收业务按照一定的规则编制业务流水号,以便归档管理。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三)托收行托收指示1.代收行选择 托收行根据总行代理行使用原则,合理审慎地选择代收行。(1)付款人所在地有其代理行的,尽可能选用与托收行业务关系良好、来往业务较多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2)付款人所在地无其代理行的,可考虑在付款人就近地区选择一家资信良好、服务快捷的银行作为代收行。(3)如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与托收行无代理关系或资信不佳,可建议委托人改用与托收行有代理行关系的银行作为代收行。(4)如委托人坚持其指定的代收行,可在考查了该代收行资信的基础上酌情考虑接受,但必须向出口商说明风险情况。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2.托收行缮制托收指示 托收行受理委托人的托收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做到托收指示的内容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其主要内容如下:(1)当事人详情,包括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提示行(如有)及需要时的代理行(如有)的全称、邮政地址和SWIFT地址(如有)、电传、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2)托收金额及货币种类。(3)所附单据及各种单据的份数。(4)交单条件。托收行应明确代收行是按D/P方式还是D/A方式交单,并有责任确保交单条件表述清楚、意思明确。(5)银行费用的划分与归属。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付款人各自承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是,考虑到付款人常会拒付代收行银行费用,因此,委托书应进一步明确在付款人拒付银行费用情况下该笔费用是否可以放弃。如果明确规定不得放弃,则代收行就不能仅凭货款的支付而交单,对于延迟交单或不交单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代收行有义务以最快捷的方式将拒付费用情况通知托收行;如果明确规定可以放弃,或者对是否放弃不做规定,那么只要付款人支付足额货款或做出有效承兑,代收行就可以交单,并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应收的银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委托人承担了所有的银行费用。(6)利息的明示。该项应说明以下内容:对于付款人提前付款是否有利息的扣减;若延迟付款,是否要收取利息;应注明利率、计息期、所适用的计息基础,并注明利息可否放弃。(7)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时的处理方法。(8)代收行货款收妥后的划账方式及通知方式。(9)托收行有关人员的授权签字。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3.托收行寄单收费 复核人员审核托收委托书后,在汇票背面背书签字,并在托收委托书上签字。托收委托书一式多联,其中正、副联寄交代收行,回单联交给委托人,银行留底联(含会计凭证联)供托收行内部使用。托收行按照银行费率表及有关收费规定收取手续费及有关电传费或邮费。(四)托收修改与催收 托收行发出托收指示后,委托人向托收行提出修改托收的申请,应提交托收修改申请书和原托收申请书。经审核后,托收行缮制MT430格式修改电文通知代收行办理修改手续。托收行在托收指示发出后,超过预计收款期限10天未收妥货款的,且未收到拒付或拒绝承兑等通知,应向代收行以MT420格式发电询问进行催收。托收行收到来自代收行的MT202格式的汇款电文或MT412格式的承兑电文,核对业务编号、货币金额等无误后,扣除费用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向委托人进行货款解付。托收行依据托收方式、外汇头寸性质和收款人的不同,采取立即贷记、收妥贷记等相应解付方式。如果托收行收到来自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绝接受付款或承兑的函电,托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并将委托人回复的结果电告代收行,要求代收行退回单据,将单据交还委托人。一、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五)托收行收汇解付二、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一)代收行审核来单 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委托书和单据后,必须进行清点,以确定收到的单据表面上是托收指示中列明的单据。如有遗漏或与所列不符,必须通过快捷方式毫不延误地通知托收行。经表面审核无误后,代收行编制进口代收业务参考号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单日期、托收行名称、进口代收业务编号、付款人名称、货币金额、委托人名称、交单方式、承兑或付款日期等。1.代收行清点登记 代收行只能依据所收到的托收指示行事。托收委托书指示要完整、明确。代收行如果收到不完整、不明确的指示,应及时向托收行澄清。代收行审核委托书指示能否执行,是否能顺利办理。如果审核后发现难以执行或决定不办理所收到的托收指示或任何有关指示,代收行必须毫无延误地通知托收行。代收行审核、登记后,以MT410格式缮制单据收妥确认函,向托收行发出确认收妥单据通知。2.审核托收委托书二、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二)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经 审核后,代收行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付款委托书及票据副本,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代收行提示后,付款人没有提出其他处理意见,代收行即向托收行通知。(三)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代收行提示后,付款人同意付款或承兑的,向代收行提供购汇申请书、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等材料,付款或承兑赎单。1.进口代收项下的即期付款交单 在进口代收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若付款人同意付款,应在进口代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并于规定日期来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代收行按委托书指示要求,将款项划拨托收行。若在进口代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付款人未做任何表示,代收行应主动联系付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后2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者,代收行应书面催询,并在书面催询书中要求付款人先将通知材料退回,由代收行保管。进口代收项下不论远期承兑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在进口代收通知书规定的审单付款期限内,若付款人同意承兑,应在远期汇票上做出承兑,注明承兑日期。代收行按委托书指示要求,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托收行或发电、函通知汇票承兑日及到期日。若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托收行,代收行应将汇票正、反面复印留存。若发电、函通知汇票承兑日及到期日,代收行应妥善保管汇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通知承兑日及到期日,经办人员必须按到期日先后顺序归档,并在代收登记簿中进行记录。待汇票到期,代收行按委托书指示将款项汇交托收行。2.进口代收项下的远期交单二、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应以书面方式陈述理由,并将全部材料退回代收行,代收行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并按托收行指示处理,同时等待托收行进一步指示,收到回复后立即通知付款人。代收行应仔细清点付款人退回的材料,并在代收登记簿中做好记录,单据必须妥善保管,列入待办卷内。如果付款人要求部分承兑或部分付款,代收行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托收行,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果付款人迟迟不付款或承兑,经书面催询亦不答复,代收行将有关情况电告托收行时,也得不到进一步指示,代收行可在通知托收行上述情况之日起60天主动退单。退单时,将全套单据复印留底。3.拒绝付款或承兑二、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二、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四)代收行交单收费1.代收行交单 代收行的交单日期不得早于托收行规定的日期。托收行指示无偿交单的,按托收行指示;未注明交单方式的,按付款方式交单。代收行无提货义务,货物发给代收行的,风险、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即期付款交单方式下,除非托收行另有指示,代收行必须在付款人付出全部款项后才能放单。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到期付款,到期日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方可将全套正本单据交付款人。2.代收行费用计收 代收行依据委托书扣除托收费用。当托收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时,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则代收行必须通知托收行,托收行放弃费用,代收行才能放单。委托书未明确规定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代收行可不代收费用并通知托收行。代收业务费用一般由托收行支付给代收行,若由付款人支付,则在其付款时扣减;若付款人拒付费用,可从代收货款中扣减。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可向托收行收取银行费用。本章小结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托收具有如下特点:托收是商业信用,托收较汇款安全,较信用证操作简便、费用低,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托收是逆汇方式。在托收业务中主要涉及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四个当事人,还可能涉及提示行、需要时的代理等其他当事人。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拟定,托收结算时所适用的国际惯例;URC522并不是国际上的法律,也不是国际公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URC522全文分为7个部分,共26条;为了保障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URC522也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在开展托收业务时应明确使用URC522,正确发出托收指示,正确拟定买卖合同中的托收条款。本章小结依据托收业务是否随附商业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不附带商业单据,仅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在装运货物后开立汇票,并跟随商业单据及其他单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一种托收方式。按照交单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按付款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类。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流程:委托人托收业务申请托收行审核登记托收行托收指示托收修改与催收托收行收汇解付;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流程:代收行审核来单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代收行交单收费。谢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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