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通用教材复训修订—一二.pptx
一、安全生产职责(P41)一、企业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如下:(1)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23/4/141第1页/共35页(3)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4)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5)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6)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7)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8)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2023/4/142第2页/共35页(9)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0)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1)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12)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1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14)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2023/4/143第3页/共35页2023/4/144(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P43)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P43)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职责有以下几点: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负责人要对必须投入的资金不足负责。第4页/共35页第5页/共35页2023/4/146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P44-45)(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第6页/共35页2023/4/147(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如:气、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气瓶充装工、压力容器检验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8)、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到总公司汇报。(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保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第7页/共35页二、安全生产违法责任P4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在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刑法、安全生产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对安全僧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2023/4/148第8页/共35页(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P45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事故责任罪等。安全生产法中也设定了刑事责任。(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15年)2023/4/149第9页/共35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2023/4/1410第10页/共35页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它只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以及合作经营组织、“三资”企业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规定,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2023/4/1411第11页/共35页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把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这种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及不同的单位按照各自的特点所作的有关规定;三是该类生产,作业过程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人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如: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又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盹,精神不集中等,从企业操作的总体流程评判,凡是不遵守有关要求的行为都无疑是一种违规的行为,。2023/4/1412第12页/共35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把握从刑法原第134条的规定看,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将这一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专设一款并加重了法定刑.从刑法评判的角度进一步区分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不同行为的法律否定程度,解决了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厘清了一般的违章指挥他人作业的行为与“强令”行为的界限.所谓的强令,即有关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迫命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表现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听从生产指挥,管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可见所谓的“强令”应当是在完全违背了操作者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因而其行为的否定性更大,这与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员的错误指挥是有本质的区别的。第二,明确了对强令行为的否定评判.将从事生产的一般工人与管理指挥人员的不同职责明确地表现出来了,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予以提高,一般而言,作为指挥或管理人员,在明知他人不愿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地违反注意义务,其过错程度较之一般的个人违规更甚,影响也更大.刑法修正案(六)的这一修改,较为全面地在刑法框架中反映了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职,责相统一的立法精神。2023/4/1413第13页/共35页案例经理强令下属违章冒险作业致人死被判刑2010年年初,连云港某船舶运输公司所属的起重浮吊船在江阴一码头进行吊装作业时,浮吊船操作人员何某发现需吊装的钢结构回旋筒体超重,于是立即向该运输公司经理孙某汇报,孙某在明知浮吊船的额定负载为350吨,而需吊装的钢结构回旋筒体重380吨,勉强起吊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仍命令何某对该筒体进行吊装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清场。因超限额起吊,导致浮吊船吊臂倒塌砸中正在修船作业的张家港某船厂工人周某,致周某抢救无效死亡。浮吊船操作人员何某也从浮吊船驾驶室坠落至地面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事故发生后,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其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了死者周某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2023/4/1414第14页/共35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官说法:“安全第一”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生产劳动过程中最重要的。本案反映出某些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规章制度不落实,瞎指挥等问题。为了节约成本而不采取安保设施,使员工在险情下作业,这是导致企业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就是缺乏安全意识,不但害死了人,还害自己受刑罚。另外,有些职工不顾安危,冒险作业,这也是错误的,本案中受伤的何某虽然发现并指出了超重的问题,但是迫于领导压力仍然作业,结果自己还受了伤,如果他能鼓起勇气坚持原则,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2023/4/1415第15页/共35页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致人死亡高密一“工头”被刑拘2011年4月7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在昌安大道公铁立交桥建筑工地一建筑工人被砸死。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了解得知,死者赵某为莱芜市莱城区人,系被冲击钻砸伤致死。原来,当日上午10时许,在该建筑工地上,朱某指挥工人王某违章操作冲钻机,并安排工人赵某、陈某在钻头下的坑中清理杂物。在清理过程中,冲击钻钻头突然滑落,致使工人赵某被钻头砸伤致死。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事前工人陈某及山东畅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辛某,曾向朱某提出在钻头下面工作很危险,属于违章操作。然而朱某并不听劝告,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朱某因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被刑事拘留。对此,办案民警提醒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安全第一”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生产劳动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本案反映出工程负责人朱某法制观念淡薄,规章制度不落实,瞎指挥等问题。为了节约成本而不采取安保设施,使工人在险情下作业,这是导致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就是缺乏安全意识,不但害死了人,还害了自己。2023/4/1416第16页/共35页(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3/4/1417第17页/共35页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2023/4/1418第18页/共35页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2023/4/1419第19页/共35页(3)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2023/4/1420第20页/共35页案例:哈尔滨市天潭酒店特大火灾事故2023/4/1421 2003年 2月2日大年初二,发生在哈尔滨天潭酒店的特大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在这场特大火灾中,220名身陷于火场的群众被消防队员奋勇救出,不然死伤人数难以想像。侧图就是大火过后的天潭酒店门脸。第21页/共35页2023/4/1422在天潭酒店特大火灾中死亡的33人,大多是因烟雾中毒窒息而死。除了五公斤溶剂汽油燃烧时生成的烟雾毒气外,最多的烟雾和毒气来源是酒店内的软包装修。“软包装修”即在大厅和包房的四壁,用聚氨酯软质海绵镶嵌起来,用以保温、隔热、隔音和美化。这种聚氨酯软质海绵易燃,而且燃烧迅猛,燃烧时能生成大量的浓烟和毒气。这家酒店两个大厅和23个包房都是软包装修,聚氨酯软质海绵燃烧所生成的烟雾毒气足以使成百人中毒窒息死亡。假如天潭酒店在装修中采用防火建筑材料装修,火灾造成的后果也不致如此严重。另外如果天潭酒店的窗户上没有那么多铁栅栏,火灾也绝不能造成死亡那么多人。第22页/共35页2023/4/1423法院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分别判处祁胜利有期徒刑5年,判处祁胜东有期徒刑5年,判处祁艳华有期徒刑3年,三被告共同给付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为天潭大酒店垫付的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741810.65元。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赵忠礼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郭旭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沈洪洋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1999年12月18日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开业,祁胜利担任该酒店总经理,祁胜东、祁艳华担任副总经理。酒店内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系统。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2002年8月9日向该酒店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酒店收到后仍拒绝改正,并在取暖煤油炉中使用溶剂油,致使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该酒店工作人员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注溶剂油,引起爆燃导致火灾,造成33人死亡(均为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8393元。第23页/共35页(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九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2023/4/1424第24页/共35页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2023/4/1425第25页/共35页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2023/4/1426第26页/共35页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2023/4/1427第27页/共35页(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政纪处分P48政纪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针对政纪处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做出了如下规定:1)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2023/4/1428第28页/共35页2)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3)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6)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023/4/1429第29页/共35页3)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7)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023/4/1430第30页/共35页4)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5)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023/4/1431第31页/共35页5)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023/4/1432第32页/共35页(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P50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收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以下是针对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4/1433第33页/共35页(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023/4/1434第34页/共35页2023/4/1435谢谢您的观看!第35页/共35页